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合同类型的应税凭证就默默的自动变成: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1、印花税正列举为什么只对上述9个合同征收印花税
2、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为什么说“个人线下交易活动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比如1982年开始实施的《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
1993年《经济合同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税目税率表将“买卖合同”税目界定为“动产买卖合同”,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购销合同”税目中纳税人仅限于生产经营者的限定,实际上扩大了纳税人范围。”以及“个人线下交易活动通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可以对个人用户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实行免税,保持个人线上线下税负一致。”也就好理解了。
《印花税法》的发布,对于个人纳税人纳税义务只能从税法条文本身去理解了,除了明确规定不征或免税的情况下,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
3、《印花税法》自成一体了,但是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印花税法》的税目“合同”中比较有疑问的是,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合同《印花税法》中没有对此进行明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一些说明》(1984年12月20日)说明: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加工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完成一定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合同的内容。(2)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3)定作物(项目)具有特定性质,满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加工承揽物一般是非标准化的。加工承揽合同涉及范围广,除《条例》所列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装配、出版、包装、装璜、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专业航空(航空探矿、航空医救、航空吊挂、航空播种、航空护林、人工降雨)等合同。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内容广泛,各具特点,《条例》只能作出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时,有关部门可以另行制订或补充规定。
《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界定,毕竟当时很多劳动成果都是以物的形态表示。
4、《印花税法》中没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规定,那么应税凭证是否自动包括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凭证是指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同时在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取消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提法。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许是做一个补充的、兜底的规定,以免特殊情况导致的征纳争议。
后续税务总局通过多个单行文件对部分单据规定是否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随着实际情况中合同订立的情况、当事人、业务模式等越来越复杂,“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执行中存在非常不好界定的情况,导致争议。
《印花税法》的应税合同“租赁合同”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印花税法》对应税合同不做定义,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内容请自行按《民法典》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的税目“租赁合同”的税率是租金的千分之一,但未对“租赁合同”包括的内容做列举,那是不是包括了之前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表述: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征之一。租赁可以是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计算机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有些交易行为,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是否用本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加以调整,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只是在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它是为了便于各级政府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的一项措施,它还有待于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整理编辑: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万伟华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