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关系复杂多变,有关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在个案中可能会出现不易明确区分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特征上对此加以把握,明析概念,以便作出较为准确判断。
02
1.是否以单纯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并且,承揽合同之定作人对承揽人一般有技能要求,对定作人而言是“不可为而请他人为之。”,另外,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并非是指仅对工作对象的物理位置的改变。
2.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例如,为装修房屋,业主聘用施工队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可形成承揽关系;如若施工队内聘有施工人员,施工队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过程予以安排、指挥,对质量、安全等加以管理,施工人员与施工队之间可形成雇佣关系。
3.从报酬形式上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领取工资较为固定,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给付,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二、承揽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承揽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区分主要地可从法律关系的特征上考查。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的权利是收取承包费,收益固定,并要求承包人对承包标的物保持一定的安全、标准;义务是让与承包经营权,交付承包经营标的物,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行为有一定控制,但只要承包方履行交付承包费义务,承包方即可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工作成果与发包方无涉,承包方也不得从发包方取得报酬。承揽关系如上所述,承揽人要服从定作人的指示、要求,定作人会对承揽人给予一定的约束,但此种行为只能针对工作成果,不针对劳务活动本身,这是承揽与承包关系区别的基本点之所在。
三、承揽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故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只具对内效力,不具对外效力。从法律后果上说,委托关系之受托人实施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的损失,一般由其自负。另外,委托关系之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注重事务处理的过程,而承揽关系强调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在个案中,有时因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或有意规避法律,约定“委托”而实质上为承揽,这就需要从法律关系的实质上加以判断。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雇佣关系与买卖关系的区分。一般而言,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明显,容易区分,此处仅针对存在雇佣劳务事实基础而给付实物报酬形成的雇佣关系情形。雇佣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可以金钱方式,也可以实物方式支付,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不影响雇佣关系的认定,而买卖关系并不以雇佣劳务为基础,只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