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春喜,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反诉被告):李鉴韬,男,汉族,1997年2月23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朱瑞,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反诉原告:马婷婷(系朱瑞妻子),女,1988年11月29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驳回原告韩春喜、李鉴韬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李鉴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案涉猫从反诉原告马婷婷处取走;三、反诉被告李鉴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反诉原告马婷婷支付管理费1000元;四、驳回反诉原告马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25元,合计75元,由被告李鉴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佳丽人民陪审员鲍婷婷人民陪审员石娜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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