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法院:关于离婚纠纷的23条裁判要旨

01、指导性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Ⅱ、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案例文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02、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文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03、参考案例: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李某、何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案例文号】:(2018)沪01民终13292号

04、参考案例:贾某非法拘禁案

行为人为索取离婚纠纷所涉财物,在离婚分居期间私自带走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其索要财产数额未超过合理限度,未以继子女的生命相要挟,且并未意图使继子女长期或者永久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其行为可依法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案例文号】:(2013)山刑初字第28号

05、参考案例: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从而对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人给予最大化的保护。

【案例文号】:(2017)云0621民保令2号

06、参考案例: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Ⅱ、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案例文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

07、参考案例: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文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08、参考案例: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09、参考案例:朱某某虐待案

虐待罪调整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家庭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18条及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了基于婚姻和血亲基础形成的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同居等“类家庭”关系的主体,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犯罪所调整的“家庭成员”的范畴。

对于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应当视为家庭成员:

Ⅰ、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二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都体现出家庭成员的特征,夫妻关系也得到社会明示或默许的承认,离婚前形成的家庭关系仍然在延续。

Ⅱ、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采取各种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这种虐待行为与夫妻之间的虐待行为并无实质差异。因此,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只要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就应当以虐待罪对侵害人进行惩处。

【案例文号】:(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257号

10、参考案例: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行使临时直接抚养权,该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1、参考案例: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案例文号】:(2023)浙0326民保令1号

12、参考案例: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案例文号】:(2021)赣08民终2727号

13、参考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14、参考案例: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苏05民终10300号

15、参考案例: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案例文号】:(2023)粤19协外认3号

16、参考案例:王某诉彭某等、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进行公告,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维护其亲权。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17、参考案例: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文号】:(2017)云民再99号

18、参考案例: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本案诉争的是未成年人胡小某的抚养权,胡小某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只是单纯的将其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其提出的与其行为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的要求与意识。胡小某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以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因此,对于胡小某庭审中表达的更愿意和妈妈生活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尊重。鉴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法院在宣判后,向被告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其目的是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创新,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9、参考案例:向某甲诉向某乙姓名权纠纷案

Ⅰ、父母离异的,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已登记姓名的,一般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最终判断因素应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Ⅱ、若未成年人姓名已被单方变更,或户籍登记姓名与实际使用姓名不一致的,则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量以下因素而决定是否恢复原名或变更姓名:尊重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实际使用姓名的时长、认可与知晓度,变更姓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

20、参考案例:徐某某重婚案

刑事判决作出民事判项均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婚姻无效。

【案例文号】:(2022)苏01刑终374号

21、参考案例: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22)晋08民再7号

22、参考案例:某银行诉张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文号】:(2020)京0102民初15701号

23、参考案例: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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