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成为主播,与MCN机构签约。但是,主播与MCN之间的合作模式是否属于劳务关系,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一则案例分析主播与MCN之间的合同类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试图回答这一问题。
二、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向原告RD公司支付违约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RD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热点传媒主播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双方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被告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管理,双方收入分配也是采取分成方式,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保险,故双方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原、被告间亦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热点传媒主播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包括合同性质的认定、违约金的支付,以及竞业限制的适用性。
首先,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法院考虑到被告不受原告规章制度的管理,收入分配方式为分成,以及原告未为被告缴纳保险等因素,从而确定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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