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主播成为新兴的就业岗位。有些公司会与网络主播签订合作协议,在签订了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的情况下,双方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主播直播期间看手机被解约
2022年5月6日,传媒公司误以为李慧在直播期间看手机被传媒公司通知停播。之后传媒公司多次询问李慧何时能去上班开播,李慧均不明确回应。此后,李慧不再到传媒公司工作。5月26日,传媒公司把李慧移出工作群并通知她搬离公司宿舍。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
2022年7月,李慧向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传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平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传媒公司向李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750元。
传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李慧辩称,传媒公司声称双方为合作关系,但是在工作过程中她没有主导自己工作的自由,种种行为都受到公司限制。甚至她提出员工管理上的建议后,就被勒令停播,可见双方并非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而且,争议的起因就是“公司员工能否在工作过程中使用手机”,公司并没有尊重包括她在内很多员工的意见,而是通过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训诫、罚款等极其严格的管理方式对员工进行约束。她只能选择服从公司管理或被公司开除,并没有自行决定自己工作方式的余地。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平南县法院指出,双方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系对方原因所致,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传媒公司应当向李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李慧自2021年4月25日入职传媒公司,2021年10月5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双方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传媒公司应当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10月4日向李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平南县法院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双方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传媒公司向李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9759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