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2日,原告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9438.83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7184.38元;3.2020年1月至11月周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1458.13元;4.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753元。4月6日该委裁决被告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185元,驳回原告其余仲裁请求。因不服裁决,原告于4月20日向金台区法院提交诉状,5月11日,被告转账支付了裁决确认的318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裁判要旨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落实上级集团公司“转化用工方式”的要求时,以文件的形式与原告在内的“编外直签”人员协商转化用工方式。被告提出的方案具体方式有二种:一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为改变用工方式与案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上述两种方式,包括原告在内的劳动者均有权作出抉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成立,故驳回张某某的再审请求。
(三)观点评析
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效力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的裁判认定标准并不相同,不同原因核心在于解除协议涉及内容不同。经笔者梳理分析,主要有如下两种认定结果:
第一种:解除协议仅涉及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涉及不支付加班费、工伤赔偿、不缴社保等内容的,法院一般均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第二种:解除协议涉及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工伤赔偿、工资报酬、不缴社保等内容的,法院一般均认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主要理由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法律责任,约定不支付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所以应当认定无效。而对于少支付工伤赔偿,如果实际赔偿金额显著低于劳动者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则法院通常认为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劳动者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认定解除协议无效,而予以撤销。公报案例《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和典型案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10起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九:肖某与某科技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二: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职工要求撤销获法院支持》等均持相同裁判观点。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各方均应当事先了解解除协议内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处分,谨慎签订解除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切不支付或显著少支付如加班费、工伤赔偿等约定文件,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的;而对于劳动者而言,涉及到不支付或少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时,应当谨慎签订,一经签订则生效,劳动者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