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1〕275号)和《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莆公规〔2022〕1号)精神,经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流程便利群众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实施意见:
公民办理各类户口登记事项,统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丢失、破损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办理《福建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暂时不收费。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为在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合同》过渡期时限内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业务时,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的,为在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安置房回迁超出过渡期时限的(安置房安置在非本村、居的除外),可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户口注销、直系亲属投靠、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
第三十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三十一条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第四十七条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三)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件;
(六)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二)(三)项材料。
第八十七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第八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在收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通知单》30日后,仍拒绝或拖延办理户口注销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民政部门提供已核实盖章的死亡人员花名册或调用电子证照,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一百零六条省内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该条第(二)项关系证明还包括以下情形:法定证件或司法文书之间能关联佐证亲属关系的,派出所户政窗口应直接给予认定使用。受理派出所核查不到直系亲属关系的,群众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但夫妻关系、出生申报不符合新生儿落户政策、直系亲属关系间存在逻辑差错的,应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第一百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者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七)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2.福利机构确定的寄养人,经福利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变更随寄养人姓氏。
第一百五十四条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第一百六十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户口登记: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公民申报回国定居落户申报,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申报,以“非亲属”登记的被捡拾抚养未成年人申报,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申报,恢复户口(刑满释放、假释人员在家庭变迁地申报,监外执行人员,因原户口被错误注销或者信息丢失、原注销信息和申报信息不一致的);
(二)户口注销:虚假申报的户口(含一人多户、虚假迁入等);
(三)户口迁移:跨省户口迁入、本规定需要核准的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四)更正登记:民族、性别;
(五)纠正公安派出所已错误办结的户口;
(六)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将该条第(一)事项中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公民申报回国定居落户申报,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申报,刑满释放、假释人员在家庭变迁地申报恢复户口,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业务事项纳入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由派出所直接核准后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下列户口登记事项,经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变更登记:民族、性别;
(二)更正登记:出生日期;
(三)补录户口:在现居住地申报的婚嫁无户口人员,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人员,户口待定考察(会商)人员;
(四)纠正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已错误办结的户口;
(五)省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要求核准的户口登记事项。
将该条变更性别登记、第(二)、(三)事项纳入第一百六十条第(六)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将该条变更民族登记纳入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项,由派出所直接核准后办理。
第一百九十条户口申报材料以及群众户口真实情况需要核实的,网格民警应当及时开展户口调查,走访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形成户口调查报告。
户口调查材料应当内部传递。
户口申报材料以及群众户口真实情况需要核实的,应当由户籍民警上报派出所分管领导批准,移交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做好移交记录。社区民警调查完毕后书面反馈户籍民警,并做好移交记录。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莆公规〔2022〕1号)实施细则
1.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之一的。办理立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材料之一;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2.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商品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交款税务发票。办理立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交款税务发票;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3.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和交房凭证。办理立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和交房凭证;非房屋所有权人迁入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1.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商品房,提供《莆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或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拆迁安置房(属于个人间签订协议的安置房除外)提供拆迁协议书;
4.自建住房提供加盖乡镇(街道)以上主管部门印章的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证、土地使用登记卡、用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法院判决书、宅基地申请表、行政处罚相应票据等材料之一;
(三)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办理立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政府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等租赁凭证;直系亲属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已不符合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条件、被取消资格的,原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已办理落户的,应当将户口从公租房(廉租房)地址迁出。一经发现原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已不符合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条件、被取消资格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公租房(廉租房)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或村(居)委会公共地址。
(四)开辟租赁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通道,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已落户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人不同意其继续落户的,产权人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居住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通知承租人(居住人)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自产权人申请承租人(居住人)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居住人)仍未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承租人(居住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移至私有租赁产权住房所在村(居)委会公共地址。
(五)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须是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须是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3.已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申请办理投靠父母落户。若父母为非户主的,要征得户主同意。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若父母为非户主的,需提交户主书面同意书。
4.离婚后可迁移原籍地村(居)委会公共地址落户。因结婚迁移投靠配偶落户而户口迁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离婚后在原籍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符合投靠直系亲属条件的,可迁移落户原籍地村(居)委会公共地址。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落户我市8个街道内的,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在拟落户地所在的县(区)街道建制范围内(其中在荔城区或城厢区落户的,须是该2区街道建制范围内)无房承诺书。
5.父母可以申请办理投靠任一子女落户。若子女为非户主的,要征得户主同意。若子女系未成年人且属离异家庭随抚养方登记户口的,在征得户主同意的同时,还要征得抚养方的同意。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若子女为非户主的,需提交户主书面同意书。若子女系未成年人且属离异家庭随抚养方登记户口的,需提交户主书面同意书和抚养方书面同意书。
1.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先进工作者或者享受省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地或投靠近亲属(亲友)落户。
迁入居住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
迁入就业地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承诺书、高技能人才信息或劳动合同等材料之一。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凭证。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2.被评为市级先进模范人物,或者被评为市级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可申请户口投靠近亲属落户。
(七)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可申请落户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实行先落户后就业。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明确落户的集体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院校毕业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迁入集体户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定《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八)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还乡就业创业满1年,可申请在原籍地落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满1年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就业单位签订满1年的劳动合同;大中专毕业证书或退伍证等材料。原户籍地派出所核查申请人因大中专就读迁出或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原户籍迁出、注销档案材料,信息一致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人员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满1年,可申请户口迁回原籍。
(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
一个地址只能设立1个集体户。单位企业名下拥有多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的,其集体户应设立在其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地址上;主要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新的主要办公场所设立新的集体户,原集体户及集体户地址上所立集体户人员整体迁移新集体户地址上。公安机关核验以下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批准材料;
3.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十一)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各人才公寓可设立集体户,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集体户,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县(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派遣单位和各人才公寓,可申请设立集体户。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十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设立集体户,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上户室地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确定1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村、居委会办公场所地址上户室地址,村、居委会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户口的协管员)作为村(居)委会公共地址,用于登记符合在本辖区内登记户口条件,但暂时无处落户人员的户口。
三、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本通知中部分名称的具体含义:
(一)“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四)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涉及《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部分条款的实施意见,有效期至《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有效期满;《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莆公规〔2022〕1号)实施细则,有效期至《关于进一步优化落户条件的若干措施(试行)》有效期满。《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5〕63号)、《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市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莆公综〔2016〕130号)、《莆田市公安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莆公综〔2018〕11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涉及到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放宽或调整内容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我省和我市相应政策办理。本通知涉及立户和户口迁移事项的实施意见不适用于湄洲岛立户和户口迁入。
附件:1.省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2.市级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3.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4.无房承诺书
5.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纠纷的承诺书
8.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9.调查报告
莆田市公安局
2022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省级及以上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
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先进模范人物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
(三)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四)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国家人才(科技)计划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代称);
2.国家“万人计划”;
3.国家科学技术奖;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6.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8.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1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1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1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二)入选以下省级人才计划
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
2.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B、C);
3.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
4.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
5.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6.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
9.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0.海西创业英才;
11.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2.福建青年科技奖;
13.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4.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5.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6.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17.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8.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19.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0.福建省文化名家;
21.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2.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3.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附件2
市级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落户申请对象
(一)市级先进模范人物
1.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市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入选以下市级人才计划
1.莆田市高层次人才;
2.符合莆田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
附件3
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本人承诺如下: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关系;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关系;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无房承诺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户内成员公民身份号码:
上述人员在本县鲤城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上述人员在本区涵东、涵西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上述人员在荔城区镇海、拱辰街道和城厢区凤凰山、龙桥、霞林街道建制范围内,均无房产。
附件5
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住房无产权
纠纷的承诺书
产权住房标准地址:,该房屋不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所有共有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2.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有其他共有产权人则分别列出)
(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附件6
私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本人名下(或共有)产权住房标准地址:
。
房屋租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现租赁居住上述产权住房,本人同意房屋租赁人及其共同生活直系亲属落户该产权住房。姓名:,与租赁人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与租赁人关系,公民身份号码:。
(房屋属共有产权的,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均要签字)
附件7
投靠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本人同意投靠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产权住房。姓名:,与投靠人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与投靠人关系,公民身份号码:。
附件8
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四、凡在集体户上落户的成员,在本地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处。
六、本“公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派出所分别存放,妥善保管。
申请落户人签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9
调查报告
特此报告。
调查民警:
主办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拱辰街道东圳路2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