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尤其是在多子女家庭,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疏远近各有不同。当涉及到继承老人遗产问题时,对于那些不尽扶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或矛盾。
一、真实案例:不孝子女被判少分遗产!
家住上海的王先生和王太太,有一儿二女,分别是王某1、王某2和王某3。2018年,王先生过世,对于按份登记在夫妻俩名下的房产(两人各享50%产权份额),王先生并未留有遗嘱。
三位子女与父母的生活情况如下:
王某1:于1988年前往斯里兰卡经商,后移民英国。
王某2:于1991年随王某1共同前往斯里兰卡经商,后与父亲产生矛盾,再未与家人联系。
王某3:一直在国内生活与工作,王某生前也都由杨女士和王某3共同照顾。
对于王先生所拥有50%产权份额的继承比例,王某3认为,父亲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陪伴,自己应当多分,另外两位子女未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王某1、王某2则坚持认为,应当平均分配。
三位子女对继承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诸法院。
法院判决
因王太太与三位孩子对该房屋已丧失共有的基础,而同时,王太太在这套房屋中所占产权份额比例较高,因此,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王太太,但王太太需要对三位孩子支付折价款。至于三位孩子所获折价款的具体比例,所依据的标准便是继承人是否尽了赡养义务。在本案中,王某1与王某2长年居住国外,对父亲王先生没有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少分。因此,法院判决,王某1、王某2、王某3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1:2。
二、不尽赡养义务,后果很严重
对于赡养义务,以及未尽赡养义务的不利后果,法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3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刑法》第261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法条中提到的“扶养”,就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三、子女应当怎样尽到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经济上供养
物质支持可以大大减轻父母的生活压力。具体表现可以为:为父母定期提供足够的金钱、粮油、衣服等物质帮助。当然,如果老人生活富裕,有稳定退休金,也不一定需要子女花费太多经济上的供养。
生活上照料
当父母年事已高,往往会出现行动困难或者自理不便,如果可以陪在父母身边,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也是尽到扶养义务的表现。
当然,当下有很多社会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商业化运作解决父母的晚年照料问题,但是如果在违背老年人意志的前提下,强行将父母送往此类机构,也很难说得上是对父母尽到了赡养的义务。
精神上慰藉
不得乎亲,不可以为人;不顺乎亲,不可以为子。比起厚重的亲情,财产其实微不足道。财产的惩罚是法律的底线约束,但绝不应是赡养父母唯一的理由。即使获得的遗产足够我们过好这一生,但这笔遗产终将无法与我们对父母的回馈之爱画等号。因为我们相信,亲情和爱,更深沉,更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