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董柳,通讯员阚倩、钟晓丹报道:孩子是父母的生命延续。当父母离异,孩子又该何去何从?近年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抚养纠纷案件数量有所攀升。2017年、2018年、2019年1至5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抚养纠纷分别是92件、134件、67件,其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占抚养纠纷案件总量12%。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父亲请求抚养孩子案件占22%,父亲请求孩子母亲抚养案件占11%,母亲请求抚养孩子案件占33%,母亲请求孩子父亲抚养案件占34%。由此可见,孩子跟谁已成为父母离异面临的一大难题。正视离异夫妻孩子抚养问题,可能还得从为人父母的初心思考。
案例一:夫妻要离婚不要病儿,法院:离不成
2006年,金女士与赵先生结为夫妻,女儿小晶出世后,夫妻两矛盾频频。女儿小晶身患癫痫,生活无法自理。2018年,金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赵先生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拒绝抚养女儿。经法院释明,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女儿。天河法院判决不准予金女士与赵先生离婚。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管父母离婚的方式如何,双方必须明确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处理好抚养问题。本案原、被告在明知女儿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需要父母照顾的特殊情况下,对女儿以后的抚养问题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严重不负责任,有违社会公德,应予以谴责。
案例二:争抢女儿加戏太多,法院:孩子身心成长最重要
刘女士与林先生在大学恋爱后,顺利结婚生子,夫妻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结婚六年后,刘女士以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解决抚养权归属、确定探视等请求。林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拿到女儿抚养权。起诉后,刘女士将女儿从学校接走,便将女儿藏了起来,为了不让林先生与孩子见面,中断了女儿的学业。经法院调和,刘女士与林先生仍坚持离婚,法院准予二人离婚。结合女儿成长经历和未成年人利益,天河法院判决由林先生抚养女儿,刘女士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
法官说法: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关爱女儿,父母两人经济实力均能满足女儿所需,祖父母、外祖父母两方都与孩子感情深厚。但女方单方中断女儿的正常学习生活,且拒绝男方见女儿,不仅直接割裂了男方与女儿的情感交流,也对女儿的身心成长造成不利影响。综合女儿的成长环境,及其今后实际需要考虑,考虑到女方藏匿女儿的非理智行为,法院认为,女儿由林先生携带抚养更为适宜。
案例三:“假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法院:真的假不了
法官说法: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本案原、被告已经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便已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本案原、被告在离婚时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儿子由被告携带抚养,该协议有双方当事人签名及指纹捺印,经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备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意欲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携带抚养儿子,应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宜抚养小孩的情形。
对话法官
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朱颖
问:抚养权应该归谁,法院衡量的标准是什么?
问:抚养权确定之后,还有变更的可能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将会支持。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