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一: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7H2CC80X

法定代表人:王玉珍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东侧46号

当事人二: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83140470K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南山路西、单家路北

当事人三: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954587978

法定代表人:陈波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孙金)

当事人四: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811152912

法定代表人:王海华

住所: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三区18号

当事人五: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0958262Q

法定代表人:王金喜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5号

当事人六: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61816819E

法定代表人:石洪波

住所:兴化经济开发区南山路西、单家路北

一、5家快递公司前期签署协议,共同成立兴快公司

2022年2月28日,陈飞(2021年担任兴化韵达负责人)、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兴化中通和兴化极兔共同成立兴快公司,共出资1650万元,另贷款800万元,合计2450万元,用于厂房租赁、设备投资及5家快递公司日常经营。5家快递公司以“统仓共配、降本增效”为由,集中办公,统一进驻兴化市开发区单家路19号。陈飞担任兴快公司负责人,刘少春(兴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珍儿子、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孙月和外甥、2022年3月担任兴化韵达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总裁,王月潭(兴化申通法定代表人王海华弟弟、兴化申通负责人)担任副总裁,袁同梅(刘少春妻子)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5家快递公司营业收入汇入居爱琴(陈飞岳母)个人卡中统一使用,资金使用流程为各快递公司用款人通过“钉钉”软件向刘少春提出申请,刘少春审核后报陈飞审批打款。兴快公司制定统一的财务、开户、招聘、议事流程等规章制度,并对各公司的单量、绩效等进行考核。

二、兴快公司组织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分析各快递公司单量(指快递公司揽件量)、成本、利润等经营情况,给出快递揽件价格建议

1.兴快公司财务部门2022年年终总结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3月-2022年12月,历经十个月,极兔韵达申通中通圆通五家公司合计创造了3147839元的利润,对比去年同期1529379元增长了百分之二百;分析中通4个自营客户和2个承包区客户、圆通5个自营客户毛利低甚至亏本的情况,建议调整至市场部窗口或提高报价;分析极兔客户解兴生(泰州市润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亏损原因主要在于四川、陕西、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这几个省份的报价是亏损的,建议对这些省份的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经核实,2022年12月,电商解兴生与兴化极兔合作的价格为四川、陕西2.0元/单(0-1kg),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2.6元/单(0-1kg);2023年3月电商解兴生与兴化极兔合作的价格为四川、陕西2.9元/单(0-0.5kg)、3.1元/单(0.5-1kg),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3.4元/单(0-0.5kg)、3.6元/单(0.5-1kg)。

(二)兴快公司统筹5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

具体聊天内容有“@王海华13852410010你还能做生意?”“上面是申通不含任何费用的成本”“下面是你给朱智深的报价”“@王海华13852410010你不要瞎定价”“@王海华13852410010报价问下王月谭和刘少春”“把定价逻辑讲一下@刘少春”“申通这边帐,是有一个完成指标,派费里面有一个出港件补助0.5元/票,达不到指标就是所有出港件都不拿不到返利也就是一个月10万,当时拿朱智臻就是为了拿票量,现在票量达到了,朱就可以涨价了。我重新做个价格表发给步子,步子你看和朱智臻说下,申通总部涨价了。@王海华13852410010@石洪波”(步子为兴化方言,是姑姑的意思,这里是指王海华)“当时我们考虑的,这个价格去做,我们亏1-2万,但是可以拿回来10万左右的补贴,是划算的。反正抢的也是邮政的量。当时极兔的量在朱家也不多。走申通进入朱智臻家,极兔后面全月就减少了2000票,但是申通增加了8000票。”“需要我做什么说一声我随时随地配合@刘少春”“嗯啦,我在做新价格表了。”“等下发给你”等。

因兴化申通怕得罪客户,不想通过涨价方式实现向兴化极兔切量,刘少春和陈飞具体聊天内容有“朱昨天发申通多少呢”“3000左右”“那你不行涨上来吧,别到时候怪申通”“但是涨上来也不一定给极兔发呀”“那边也怕得罪顾客,不怎么想涨”等。

经袁同梅分析,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应将朱智臻的发件量切给兴化极兔,刘少春和袁同梅具体聊天内容有“在总公司的立场上,这个客户肯定是给极兔的好”“他即使嫉妒的增量客户成本低,还能省30万的罚款”“已经把王总明面上说服了”等。

根据兴化极兔和兴化申通提供的对账单,兴化极兔与电商朱智臻合作的价格高于兴化申通,且2022年10月21日开始,朱智臻在兴化极兔的发件量明显增长(2022年10月1日至20日,日均发件量是385件;2022年10月21日至31日,日均发件量是637件)。

(三)常态化串通

6.2023年6月2日,兴化圆通主管郝明通知马千秋(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兴化圆通的价格将从1.8元/单涨至2.1元/单,同时推荐马千秋与兴化申通合作,可维持1.8元/单的价格。2023年6月18日,郝明将兴化申通1.8元/单的报价单发给马千秋。

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快递揽件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快递揽件价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自主涨价或降价,当事人价格串通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多付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四、违法行为的认定

2023年7月7日,本局就六个当事人涉嫌价格串通案件的定性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2023年7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认定兴化市部分快递企业价格串通案件性质的复函》,认定兴快公司组织和帮助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中通、兴化申通、兴化极兔等5家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快递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价格串通行为的事实基本成立。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6.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0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知晓其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8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20.承诺书6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并悔过的事实。

证据21.《关于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涉嫌价格串通案件定性的请示》1份,《关于认定兴化市部分快递企业价格串通案件性质的复函》1份,证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组织和帮助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证据22、《立案审批表》6份,《行政处罚告知书》6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5份,《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份,《听证笔录》7份,市局抽调函及执法人员证件,证明程序合法。

2023年12月22日,本局根据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2024年1月8日,本局根据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2024年1月9日,本局根据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2024年1月10日,本局根据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并对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组织第二次公开听证;2024年1月11日,本局根据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分别组织公开听证。

一、听证会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听取情况

(一)听证会上,兴快公司和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均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2.证据2,2023年7月3日王辉银第3次询问笔录,因《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王者荣耀”聊天记录主要反映当事人与其他公司业务上的情况了解,仅为聊天记录,与办案人员指证的串通是两回事,涨价部分完全用在快递小哥身上,不存在操纵价格行为。

9.证据10,从2023年6月19日解加广(泰州市奥奇食品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兴化几家快递公司的涨价是其听说的,当事人认为道听途说的东西没有事实依据。2023年6月23日陈华(泰州市奇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询问笔录所反映的情况并非属实,作为电商业主,货给谁发、在何地发,完全是自己的处分权,快递市场价格不一,更符合市场的发展情况,上述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损害电商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道听途说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证据11,2023年6月29日孙月和(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该证据仅反映公民间个人欠款的情况,不能证明与串通价格有关。

11.证据12,2023年6月21日郝明的询问笔录,郝明将电商马千秋的业务转给兴化申通。对该证据,当事人认为,系郝明个人行为,商户马千秋将货交给兴化申通发货,完全是商户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与本案相互串通价格无关联性。

12.证据13、14,2023年6月18日金晓泉询问笔录和2023年6月23日樊榴婷询问笔录仅证明二人系单位员工及从事的岗位工作。对证据16至20的三性无异议。

13.证据21,因为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并未涉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该份证据定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14.关于立案审批表,证据的合法性认定,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同时当事人认为《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为打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因此不予认可。

(二)兴化韵达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5.证据材料里有很多不是兴化韵达的,建议主持人请办案人员把证据材料中涉及兴化韵达的拿出来。

16.《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哪家董事会的约定,这家公司又和其他公司有什么关联?证据15提供的股权结构和人物关系图,图中陈飞持股34%,石洪波17.4%,陈波13%,王辉银15%,王海华8%,加起来比例也没有100%,加上刘少春的12.6%以后才是100%,但是刘少春没有签字。除刘少春外,这5人都代表1家公司,从图中可以看出陈飞、石洪波两人并不能代表兴化韵达和兴化极兔,那说明《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没有任何意义,除非兴化韵达有孙月和签字,公司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准,这两家公司都不是,所以当事人认为这个协议与兴化韵达无关,兴化韵达的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故《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无效的。

18.涉及分红部分全部是前期大家投入到兴快公司资金池1650万的保证金的返还,聊天记录中的“分红”是打错字了。

21.证据3-2,任萍的询问笔录里面很多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工资是由兴化申通老板发放,由于大家统一用的同一资金池,需要兴化申通老板申请,所以并不是工资由兴快公司发放。制定电商价格在笔录中也有体现,是由兴化申通负责人王月潭直接沟通。所以并不存在相互串通。实施开户制度,是为了防止恶意电商顾客不结账。

23.证据5,针对2022年12月17日后续涨价问题,是因为疫情放开,为了能更好的派件收件,这个涨价全部用于员工和承包区涨派费,特殊时期短暂的涨价,一个月就结束了,不存在恶意涨价赚取利润。

25.证据7-2,《情况说明》,王志翔和兴化圆通要报价的事情与兴化韵达无关。严小兵和兴化圆通因为吊车费闹的不愉快,兴化圆通不发他的货,与兴化韵达无关。

26.证据7-3,田园主义报价,兴化所有快递公司都做不了,在2023年7月11日李俊(江苏田园主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笔录中,他们是委托上海菜鸟仓发货,上海菜鸟总部与上海韵达公司总部、上海圆通公司总部要的报价,为正常价格,其中韵达省区负责人到田园主义现场考察后作出决定不要做田园主义,这是总部与总部的竞争,与兴化任何一家快递公司都无关。

27.证据7-4,2023年7月12日刘翔(江苏鼠状元食品有限公司)询问笔录,兴化圆通本来在这些地区价格就高,业务推给兴化韵达既是不让顾客多花钱,也让自己减少亏损。例如,兴化圆通甘肃的成本为7元,报价9元,兴化韵达成本2元,报价2.5元至3元,这也是站在电商角度考虑,电商不理解兴化圆通为何报价9元,兴化韵达报价2.5元,认为兴化圆通靠这个赚钱,与事实不符。

28.证据7-5,关于兴化申通降价拿回总部10万元补贴,然后通过限制发货量将部分快递转至其他快递公司与事实不符,降价亏损2万元、拿10万元补贴;不降价罚款10万元,这是短期降价行为,不存在后期恶意涨价。

29.证据7-6,对16家电商企业的询问笔录,电商企业所说的真实性有异议。

(三)兴化圆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0.证据7-2,进凯(负责人王志翔)是发日化商品,其货物破损严重,兴化圆通赔损比较多,而且他结账也不及时,我们就比较亏。当时要求进凯换包装,但是一直没有更换。

31.关于严小兵的问题,他年底发货,大礼包比较多,而大礼包应当以记泡来计算,他结账时却是以实际重量来计算,这两者当中价格就会相差很大,长期以往兴化圆通就会亏损,所以就终止合作了。

(四)兴化申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3.证据1不能证明陈飞等人为防止价格竞争成立兴快公司,王月潭多次与办案人员说明兴快公司是怎么成立的,2020年年底开始,价格战打的比较厉害,造成各家快递公司承包区流失,导致快递无法正常派送,正好这时泰州市邮管局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及邮政公司,在邮政公司开会,主要内容是鼓励快递企业共配,并且当时兴化韵达等5家民营快递公司与邮政公司签署了共配协议,在这两个条件下,成立兴快公司。

35.证据7-5如何证明兴化申通通过限制佳隆公司日发货量,将票量转给兴化极兔?兴化申通没有作出限制手段,兴化申通也没有拿到总部10万补贴。兴化申通是2020年购买的,对快递业务一点都不懂,当时兴化申通一天的指标是1.8万票,第一个月是完成了,赚钱了,就赚了三个月,后面就打价格战了,一直亏本,每个月都亏,兴化申通就硬抗,到后面总公司将兴化申通指标降到每月6000票,就能完成指标,总公司不扣钱,然后大概每月都能完成,并赚到钱。

36.证据7-5中对佳隆公司的限量王月潭作解释,兴化申通一天的操作量就是6000票,与其他快递公司不一样,兴化申通是人工操作集包,而其他快递公司都是拉到泰州作自动化集包,兴化申通人员是恒定的,不能因为佳隆公司的货量大就再招人给他集包,而且佳隆公司不是固定增加的发货量,是做活动突然增加的发货量,兴化申通不可能为佳隆公司增加人员,所以限量发货。

(五)兴化中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六)兴化极兔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9.证据7-1,有人以兴化极兔的名义低价去揽收夏何勇的货,石洪波作为兴化极兔的大股东,对兴化极兔有决策权,石洪波认为当时的价格远远低于成本,因此才取消与夏何勇的合作,夏何勇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40.证据5中关于兴快公司收购兴化极兔经营权等情况,因当时极兔收购百世,总部要求极兔和百世以合并的方式来经营,石洪波与兴快公司借款200多万元收购兴化原极兔股权,所以证据5不属实。

41.证据1中的《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此约定为兴快公司成立之前所拟的草稿,根本没有实施,约定中发放的工资,石洪波未领取一分,约定中第二款说的各项罚款,石洪波也没有交过一分,这个约定没有实施。

(七)兴快公司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42.《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哪家董事会的约定,董事会成员陈飞、石洪波、陈波、王辉银、王月清(代理人王月潭),其中陈飞不能代表兴化韵达,石洪波不能代表兴化极兔,所以不存在董事会约定这个说法,去操纵市场价格,这个证据不属实。

43.证据21中是以《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进行请示的,《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没有实质性定性,不能以任何人的口供和想象,而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46.《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没有经过王玉珍的签字同意,也没有刘少春的签字,不认可。感觉他们签了这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谁反悔就是不认,谁又能怎样。

47.2022年2月28日,兴快公司是在兴化市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引导下,遵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要求下设立。2022年2月正值全国疫情防控关键时刻,由于受疫情影响,快递业进入“微利”时代,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油价、人力成本快递均收入逐年下降,“以价换量”发展面没有改变,同质化倾向严重,差异化服务很少,快递企业呈现“微利”、“无利化”、“亏损化”的趋势。在这种经营不利大环境背景下,兴快公司为避免同业间“价格”竞争,以《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自愿加入形式,约定各方,根据自身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自行订价,并相互通报,《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更有效的化解了同业间快递价格恶性竞争,起到了“抑价止纷”的作用,当事人及上述5家共同申辩人认为,兴快公司设立《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48.兴快公司不是行政单位认定的与五家快递公司共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成立更有效的解决了快递公司的矛盾,定纷止争。

49.王月潭、刘少春第1次询问笔录,所反映的是兴快公司股东人员结构、运营情况,刘少春的询问笔录所述兴快公司成立的原因主要是降本增效,协调矛盾,抑价止纷,双十一的涨价是由总公司指导涨价。商户马千秋与圆通、极兔的聊天内容,是基于商户与企业之间自愿价格选择后决定的。

50.其他部分证据为个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日常报表,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固定商户报价,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年终总结以及双十一涨价,是按照总公司规定执行等。以上证据均未能够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相互串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上证据当事人不认可。

52.立案审批表没有行政执法单位印章,程序违法。

53.兴化韵达双十一从11月开始涨价,其他企业都没有涨价,兴化韵达一直涨到过年。其中解兴生说快递价格偏高,其实兴化极兔收他的价格还是亏本的,也没有都涨价。

听取了六个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后,本局认为:本局证据材料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述质证意见本局不予采纳。理由为:

1.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兴快公司是组织者,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是参与者,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是一体的。意见15关于建议把证据材料中涉及兴化韵达的拿出来,以及意见1、3、4、6、11、14、15、22、24、25、26、50中关于关联性不认可、当事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与本案无关联性、该笔录也与当事人无关以及当事人没有参与相互串通、操纵揽件价格等的意见不予采纳。

8.史海华是本局聘请的电子数据取证专业人员,其职责是辅助执法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因此本案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取证数据硬盘及其打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意见8关于该组证据合法性的意见不予采纳。

13.《关于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涉嫌价格串通案件定性的请示》《关于认定兴化市部分快递企业价格串通案件性质的复函》合法有效,符合《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对意见13中关于案件定性的意见不予采纳。

22.兴化极兔石洪波采用低价竞争的方式争取到兴化圆通陈波合作的电商夏何勇,陈波知晓后提出异议,为协调矛盾,经兴快公司协调,兴化极兔在与夏何勇达成初步合作的情况下放弃合作,放弃与兴化圆通争抢客户。意见39不予采纳。

23.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时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仅需办案机构中办案人员、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即可,不需要盖单位印章。意见52不予采纳。

24.根据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兴化极兔从2022年11月1日起加收0.3元/单(0-1kg,以下均以0-1kg为例),兴化中通从2022年11月1日起双十一加收0.2元/单,兴化韵达从2022年11月1日起双十一加收0.2-0.3元/单(43个直营客户中33户加收0.3元/单,6户加收0.2元/单),兴化圆通从2022年11月1日起双十一加收0.2元/单。意见53不予采纳。

二、听证会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论、最后陈述意见以及听取情况

(一)听证会上,兴快公司和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均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

1.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1)2021年3月,当事人并没有与其他4家快递公司共同签订《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当事人并非《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缔约方,《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复印件上也未有当事人人员签名,同时该约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具有约束力。(2)即便《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存在,该约定也是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属“意思自治”,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公司文件,在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未设立前,即2021年之前就已经草拟存在,仅为意向的草拟稿,如果认定为与价格违法有关联,当事人认为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时效。

3.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触犯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禁止性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此,行政执法机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既然执法机关告知书认定申辩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未查明非法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被侵权人单位、个人等实际损失、造成快递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情况。与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适用的上述法律自相矛盾。

4.作为快递服务企业,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总公司价格指导政策。上述快递服务企业价格的“偶合”并不代表兴化快递行业价格的统一,更不具有《价格法》所规定的市场垄断情形,如“顺丰”等一些同业企业,快递收费标准远超过本单位揽件价格,市场价格涨幅,更不存在由当事人等6家公司仅占兴化快递市场25%的份额,能力所操控。

5.目前当事人及其他快递行业因受2年疫情后经济下行影响,已举步维艰,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仅凭商户及关联企业单方面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在未查证事实情况下动辄行政处罚15万元,这无疑给案涉快递企业“雪上加霜”。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公平与处罚教育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江苏省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限制》一般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请求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在重新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兴快公司、兴化圆通、兴化极兔、兴化中通等4个当事人请求依法撤销或减轻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兴化华韵、兴化申通等2个当事人请求依法撤销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

听取了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后,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理由为: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的认定。当事人的快递揽件价格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成本难以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4.兴快公司存在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操纵快递市场揽件价格不要求快递公司占在垄断地位。

(二)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和兴化极兔均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

2022年12月18日,临时、短暂上涨0.2元价格,完全是基于疫情爆发后“快递小哥”躺平,无人送货的情况,其涨幅利润全部用于奖励给快递人员。临时涨价亦无主观故意,同时短暂适当调价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

本局认为,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公司,在疫情期间自主合理涨价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当事人的查处,也不仅是依据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当事人还存在其他在兴快公司组织下与其他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三)兴化圆通和兴化申通均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

1.兴化圆通郝明将马千秋(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的业务推给兴化申通王月潭是个人行为,是郝明与王月潭之间的私事。

2.本案中,公司从未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更无违法涨价的事实。

本局认为,郝明为兴化圆通负责人,王月潭为兴化申通负责人,对外负责公司客户的快递价格调整。2023年6月,郝明利用职务关系对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马千秋)提高兴化圆通快递报价的同时,将马千秋介绍给兴化申通,属于职务行为。兴化圆通和兴化申通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四)兴化中通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有以下几点:(1)2021年3月,兴化中通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公司也没有与兴化韵达等4家公司签订约定,公司更没有参与其他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王辉银不是兴化中通的股东,兴化中通的法定代表人为王金喜,工商登记可以证明。(2)王辉银在2021年签署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不能代表兴化中通的意志,即便约定存在,该约定也是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权力所规定,意思自治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据兴化中通了解,该约定是在兴快公司设立前,即2021年前草拟的,如果认定为与价格违法有关,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王辉银在“王者荣耀”群所有聊天记录仅代表其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能代表兴化中通的立场和观点。

(五)兴化韵达提出如下最后陈述意见:

刘少春认为陈飞不能代表韵达。

本局认为,在刘少春去兴化韵达做负责人之前,陈飞是兴化韵达的负责人,能够代表兴化韵达。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五)兴化申通提出如下最后陈述意见:

兴化申通提出不能接受行政机关对兴化申通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六)兴化极兔提出如下最后陈述意见:

如果办案人员通过石洪波及其妻子、父亲拿工资一加就是15000元就认定案件的违法事实,石洪对此表示保持怀疑。

本局认为,石洪波及其妻子、父亲的工资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七)兴快公司提出如下质证、申辩和最后陈述意见:

1.电商田园主义是一家大公司,没有哪一家直接与他谈价,他们是直接与总公司谈价的。办案人员说的“利益最大化”,刘少春解释说,四家快递公司远外围成本过高,10元/单,通过与电商联系,发兴化韵达只需要2-3元/单,他们亏本在发货,兴化韵达还能营利。五家快递公司没有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只有25%。最终财报兴化中通是赚钱的,兴化极兔也是赚钱的,兴化韵达亏本的,兴化韵达三年亏损四百多万元,兴化圆通三年亏损两百六十万元,兴化申通亏损一百多万,不能开公司就是要亏本吗。

2.当事人并没有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实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公路货运等业务,不具有快递特许经营业务,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认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并且查明事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当事人更无能力组织和参与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综上,请求市场行政机关再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或减轻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程序的听证不同于行政许可的听证,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人而非依职权,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听证,因为行政处罚的听证不是调查程序,而是在调查终结后处罚决定作出后听取当事人意见的陈述。

5.当事人认为补充调查取得的新证据不能通过再次举行听证会进行举证质证,从而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听证,当事人保留听证意见。

6.对第二次听证不认可,保留意见。

7.董事会约定是哪家公司的董事会约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理由为:

1.关于与田园主义的合作,兴化圆通通过兴快公司财务袁同梅依据兴化中通与田园主义合作的价格给出略高于中通的价格来回避竞争。四家快递公司远外围成本过高,不能成为兴快公司组织快递公司相互串通远外围快递揽件价格的理由。快递公司是否亏损与是否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兴快公司对5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运营成本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不同客户制定差异化快递价格,提高5家快递公司经营利润。

2.兴快公司在本案中是组织者,存在组织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不需要具有快递特许经营业务手续。

4.《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兴化韵达与兴化圆通等4家公司于2021年共同签订的,是经陈飞、王月潭、王辉银、陈波、石洪波签字的有效协议。“快递总公司”即兴快公司雏形。

本局认为:快递揽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当由快递公司依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在兴化市快递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基于共同利益,在兴快公司组织下,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以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该行为破坏了竞争,回避竞争对定价行为的约束,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同时迫使消费者接受被操纵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在兴快公司组织下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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