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从第四百六十三条开始,至五百九十四条止,包括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这一合同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本篇,我们选取几个较为突出的亮点,深入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研读。
一、合同订立方式的新增和
“合同”在互联网时代赋予的新内涵
1、合同订立的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招标
从近期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看,采取招标形式订立合同的,中标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时即成立,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拍卖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指出,拍卖,无论是现场拍卖还是网络拍卖,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即使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也可以根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扩充,包括电子合同的成立、履行等方面。这使得电子商务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的支持和规范,为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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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成立
案例:A公司在电商平台看中一款产品,在与卖方B公司沟通后,预付了五万元定金并提交订单,随后A公司后悔,不想购买,即与B公司联系欲取消交易并退还定金。此时合同是否已经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A公司选定产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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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标的支付
对于第③点在线交付,一般来说,文字、图片、视频、软件、游戏账号等数据或虚拟财产容易成为在线交付的产品。《民法典》在《电子签名法》关于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的规定上,还新增了“能够检索识别”的要求,更加完善。
二、债法理论在合同编通则
部分的体现和适用
1、选择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民法典》这一规定,将选择之债这一学理概念首次吸收进法律规定。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简单之债而言的概念,选择之债即债的关系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是可以选定其中一个。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是其核心问题,因为只有在选择之后,债务内容方能特定化,合同才得以履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是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选择权并非一成不变,需及时行使,若怠于行使选择权将转移至对方。但应当认识到,选择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选择权的转移仅是为了防止有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合同内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选择权转移的需具备三个条件:
①约定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
②对方进行催告;
③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选择权即转移至对方。
那么选择权该如何行使呢?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可见,选择权的形式要以通知的形式作出,通知到达对方后,选择即生效,债务内容即特定化,得以有履行的可能。同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选择可以履行的标的,并且一旦作出选择,不允许随意变更。
案例:在(2021)川05民终2067号,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县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丙方杨建逾期未支付,则甲方有权对丙方未付款项部分向乙方主张催款权利。若乙方无现金支付剩余款项,甲乙双方同意以位于泸县龙城世纪家园项目住房采取以房抵债方式清偿丙方逾期未支付的款项。”
从上述案例,我们简单总结,选择之债中可供选择的债应当是并列关系的,如果是递进关系的,构不成选择之债,也就没有选择问题;债的选择应当慎重,选择的债应能够履行,如一方选择的债无法履行,选择权有可能被司法机构径行交给对方。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通常分为两类,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是指第三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之责任,后者是指原债务人的地位不受影响,与新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
在《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有关债务加入的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通过明确对“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债法领域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上述条款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债务加入类型,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实践中多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者由第三人、债务人、债权人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协议,第二种是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债务,即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对于第二种,债权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而使不发生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
笔者找到几例关于并存债务承担的案例,以供加深理解:
在(2023)辽10民终679号,潘明明与谢恩辉、齐贵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认为:60万元借贷双方是谢恩辉与齐贵鹏、潘明明并且发生于2021年,次年齐云廷自愿在借条上签字构成债务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齐云廷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新变化
1、增加清偿抵充规则
债务清偿抵充的规则发生条件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原《合同法》对清偿抵充规则包括①数个同种类债务的清偿抵充和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规则并无规定,最早的抵充规则见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1条,《民法典》在借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这一新规则,其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是关于数个同种类债务的清偿抵充规则、第五百六十一条是关于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规则,笔者整理如下表。
数个同种类债务的
清偿抵充顺序
注解
约定抵充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的清偿系抵充何笔债务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指定抵充
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其清偿所欲抵充的债务,一经指定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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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充
当事人未约定,
也未指定时,
依据法定规则。
到期债务优先
在数项债务中,
应当优先履行
已到期的债务。
缺少担保或者担保不足的债务优先
数项债务均到期,
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
担保最少的债务。
债务负担较重的
债务优先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
的债务。
负担均相同的,
按照债务到期的
先后顺序履行。
比例清偿规则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债务的清偿系抵充利息、费用还是
主债务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1)
实现债权的
有关费用
对实现债权的
有关费用处于
优先地位。
(2)
利息
在清偿完有关费用后优先抵充利息。
(3)
主债务
主债务排在最后的清偿地位。
注意: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规则中,不存在指定抵充。
2、未经批准合同的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前半部分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比原《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在“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之前加了“合同”,将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情形,与需要先办理某项审批手续才能签订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厘清了二者的关系。
3、债务免除行为不再是单方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这是《民法典》比较有趣的规定,相比原《合同法》新增了但书条款。可能有人会问,怎么会有债务人会拒绝债权人的债务免除呢?可能性不在此探讨,但至少《民法典》给予了债务人这一权利,对于一些尤为信守承诺的债务人具有相当意义。
4、新增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首次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对预约合同予以了规定,使之成为我国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这一新增规定扩大了合同订立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适应了各类商业活动中的实际需求。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进而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将来订立合同”是预约合同和本约的重要区别。此外,如果虽未签订本约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也应认为本约合同成立。
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至于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争议较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较为明晰的意见,总结如下:
(1)违反预约合同,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义务,应赔偿对方损失;
(2)损失赔偿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综合考虑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以及本约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达成合意,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总结起来,《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部分对合同订立方式、债法理论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适应了互联网时代和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各种合同情形的明确规定,增加了合同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编的新增和修改条款,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提供了更全面的合同保障和规范,为商业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更稳定可靠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