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保证书怎么写篇一:保证书(夫妻关系范本)
保证书
保证人:XXX,男,1978年1月30日生,族,住云
被保证人:XXX,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
保证人XXX,与被保证人XXX,系合法夫妻,二人于2000年10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8年11月5日生一子女XXX,。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位于东海县房山镇上XXX号,系自建房屋;二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为XXX,经营两个店铺。
1、家庭生活中坚持夫妻关系平等、民主,保证人不得
对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威胁等);不得对被保证人的父母实施家庭暴力。
2、在经营中双方的权利地位平等。保证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被保证人隐瞒有关经营情况及有关债权、债务情况,对外借款须有被保证人签字才能生效,否则视为保证人单方债务,并不得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
3、保证人在各级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必须向被保证人公开,被保证人有监督的权利。
4、如有下列情况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保证人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1)保证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被保证人及其父母造成轻微伤以上(包括轻微伤)后果的;保证人实施家庭软暴力,使被保证人及其父母不能忍受而自殘,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由于保证人的原因而导致被保证人离家出走三个月不归的。
(3)保证人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婚外情(包括但不限于在外找小三的)。
5.由于保证人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本保证书中的1-3条)而导致离婚的,保证人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而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的外债;同时子女由被保证人抚养。
6.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名、指印)
婚外情保证书怎么写篇二:出轨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来自:www.hnnSCY.cOm博文学习网:婚外情保证书怎么写)。后来,起草人的态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02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上海律协保险业务委员会委员)篇二:丈
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依旧出轨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
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
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
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
“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
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
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010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
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
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
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最慷
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
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
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
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
别的女人联系。”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
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
产归老婆所有。”
声。
“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阿毅答。“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没有啊。”
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15万
元。”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4年1月16日。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
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
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
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
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
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三问”保证书1问:有没法律效力?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
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
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
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
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
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
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
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
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三:从合同角
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
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
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
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
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
此进行阐述。
四.财产条款的分析
2首先,我们分析保证书中给付财产的条款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
其他的义务承担,这是一份典型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在给付实现时
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负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撤
销该合同,因财产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并不能以
该种条款为证据判决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保证书是一份双务合同,一方
承诺与另一方维系婚姻关系,另一方负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行为往
往表现为不出轨或者对婚姻保持忠诚,所以我们也常称之为忠诚协议。可见,保证书双方都
享有一定权力并互负义务,那么在婚姻保证书中关于给付相当财产的条款可以看作违约条款,
因为在此种条款中常伴随着先行行为,且这种行为正是保证书所对抗的。由此,这种观点的
持有者认为,婚姻保证书中的财产给付条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首先,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来说,我们可以适用《合
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
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
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
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
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实践中
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
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
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
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
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
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
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
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护婚姻弱势方为原则,有限地承认婚姻保证书中对财产给付的约
定,但是对一些数额明显偏大,或者数额虽不大但会影响义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应该对数
额做相当调整,或者对给付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其次,对一些明显显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
自由的案件,因调查清楚,根据实际判决。这样一来,既能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使
案件在合理范围内审结,平衡双方利益,使法治社会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
婚外情保证书怎么写篇三:出轨保证书范文
篇一: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
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
本期介绍:
访谈嘉宾: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李冬辉律师,现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多次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恪守职业道德,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尽自己的一切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咨询热线:152-8845-3547(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
李冬辉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李律师,“净身出户”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真的一分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
李冬辉律师: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来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夫妻之间的共同钱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既然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不可能一分钱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
2、法律快车网:
李冬辉律师,那没有“净身出户”的约定,一般的诉讼离婚中没有财产约定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分割财产?李冬辉律师:
一.股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公司出资分割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合伙企业出资分割
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四.房产的处理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法律快车网:
4、法律快车网:
李律师,有不少网友对于《离婚律师》中女主角因为一段男方自己坦白外遇的录音而赢了官司的手段产生争议。那么现实生活中,想要证明男方符合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条件,您认为应该取得哪些证据证明?有哪些合法方式?
5、法律快车网:
原来如此,取证的合法途径还是不少的,有需要的朋友还是应该取证之前向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篇二: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篇三:从合同角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
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此进行阐述。
2首先,我们分析保证书中给付财产的条款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其
1.胡波,2013-09-08,《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效力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