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退伙双方合伙经营的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xx年x月x日甲方撤资而脱离合作关系事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xx年x月x日起,由乙方所有,该日后运营盈亏、赋税、债务、债权及一切经营事务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合伙期间内一切运营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合伙截止年月日为止收支决算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无互欠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有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绝无异议。
第五条:甲方撤资回款具体金额为:
第六条:本契约一式四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备注:附件表一、表二
退伙人(甲方):退伙人(乙方):
住址:住址:
身份证:身份证: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