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隐名股东,持有该公司%的股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XX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选任公司管理人员权等);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进行工商登记,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4、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约定及公司法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3、乙方发生大额负债元以上时,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维护代持股权的安全和完整。
4、因乙方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执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代持期间,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可向乙方追偿。
7、甲方作为股东的意见与乙方意见不一致时,应无条件按照甲方意见作出表决或决定。
8、乙方应明确告知配偶和继承人,所代持股权不属于乙方个人及家庭财产。
9、乙方因自身涉债,应及时向债权人、裁判机构披露股权代持之实际情况,避免所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或拍卖。如乙方因自身纠纷已造成所代持股权被查封、冻结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第四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五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六条保密条款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送达条款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