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二
股权转让协议与代持股协议有区别,两者的性质不同,签订的目的不同,内容不同等。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而代持协议则是股东将其股权由他人代持,原股东依然享有该股权。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
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果不具有下述无效要件,那么是有效的: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内容违反法律规定;3、违背公序良俗;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
代持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实际股东称之为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称之为显名股东。增资扩股之后,代持的股份数量没有什么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持股比例。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
代持股协议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即成立生效,即需满足当事人适格、标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合同的无效事由包括: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之间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事实上,在我国
股权是可以代持的,但前提是双方签订的代持股份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股权代持,又叫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和别人约定,采用别人的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