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20%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份为限,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如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持股份期间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以下股东权利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意行使,不得违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会召集、出席、表决权
(2)股东会提案权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表决权
(5)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
3、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4、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0.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份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份的费用
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得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六、代持股份的转让
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如逾期未转交,则乙方需按逾期未转交金额的0.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保密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如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甲方有权利随时终止本协议,解除乙方代持股权利。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受托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