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商事交流日益频繁,众多国际投资者欲到中国淘金,设立公司或成为公司投资人,但部分外籍人士因各种原因不方便披露自己的身份,故想采取股权代持的形式参与投资但又担忧这一做法是否存在国内法律风险,故向公证机构提出了公证申请。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通过以下方面予以解答:
一、外国人是否可以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我国《公司法》,对外国人是否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禁止性规定,故外国人可以成为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半数以上在中国国内有住所。
二、外国人是否可以委托国内人士进行股权代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对“股权代持”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股权代持并非绝对违法,关键是看“有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28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出版(最新版本2021年12月27日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证机构是否可以受理上述外籍人士的股权代持协议?
可以受理。审查的重点是该外籍人士欲参股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