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相信大多数公司都有,也确定存在很多这种老员工代持股份的现象,那么当这种事发生在你身上时,你会怎么做,是高兴的直接答应,还是想办法拒绝,股份代持,到底有没有风险呢?
我们往下看,具体分析
我的一个朋友,甲某,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了,老板突然找其谈话,跟甲某说,他的一个朋友是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其特殊身份没办法担任公司的显名股东,所以想让甲某来当工商显名股东,也不需要他出钱,他就过来问我,他要不要当,能不能当?他觉得如果他不当的话,老板又一定给他穿小鞋,该怎么选择?
这里的问题就是:员工不出资当股东有何风险?有又该如何去规避呢?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法律上的股权代持问题,让员工当股东,作为股权代持人,而真实出资股东是被代持人。
股权代持是指,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亦即隐名股东)与公司公开文件以及工商登记中的股东(以及名义股东)相分离,隐名股东通过与名义股东约定,由名义股东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
这种股权处置方式在现实商事交往中并不少见。
对于这种代持现象,一般是真实股东即实际出资人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者不能够直接以公司股东的名义,履行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实际出资人不希望彰显自身财务情况;又比如,实际出资人因自身信誉问题难以成为公司适格股东;等等。然后出于对员工的信任,让员工来代持股份。
如果还有特殊原因,则需要进一步了解。
员工当股东还是不当,分两种情况:
一、员工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当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这两种情况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认缴出资,另一种是实缴出资。
下面我们一一解说
一、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占公司100%的股份,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需要谨慎对待,《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有个重要规定一定需要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如果该员工是要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就该谨慎对待了,如果该老板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账目不清、个人资产与公司财产混淆,则该员工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这个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员工是认缴还是实缴,都需要承担。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更大,我们建议员工慎重对待,最好不当。
二、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
这里说的普通的有限公司,就是指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
下面我们说下在普通的有限公司中,股份代持的风险有以下三种:
1.认缴出资的风险
认缴出资,就是说,比如老板成立一家公司,股东是老板和员工,而两者均未实际出资,仅仅在工商局登记时,比如注册资本1000万,老板认缴600万,员工认缴400万,工商信息上显示的数字而已。
《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欠债,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比如说该公司对外欠债2000万,公司资产为0,则老板需要以认缴的600万承担责任,员工以认缴的400万承担责任。
如果此时让员工还债的话,可以说是非常冤了。但这就是法律规定。
那么此时员工可以和老板约定清楚,如果要让其当股东,需要老板先把员工认缴的出资全部缴清,只有当员工的出资义务完成后,员工才没有后顾之忧。
2.股东恶意逃避公司债务
这一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即使老板把员工认缴的出资全部缴清了,但如果股东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则该股东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虽然不可能去转移公司财产,但老板作为实际控制人,如果他恶意逃避公司债务,转移公司的财产,这时候员工作为股东,依然存在风险。
3.怠于清算,导致清算不能
还有种情况,如果股东怠于清算,导致清算不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那么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比如说,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清算条件时,股东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如果此时股东没有及时清算,又因公司账务、财产等毁损灭失,清算不了,此时债权人是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的!
三、如何防范风险
如果说该员工真的需要做股东,那么可以不做大股东,只做小股东,员工占1%以下的股权,老板占99%以上的股权。
这种情况,债权人可能理解该员工也是拉来垫背的小股东,也没有能力还债,有可能不追究该员工的责任,即使追究的话,员工的责任也是最小化。这种方式对于防范员工的出资义务风险也有一定帮助。
几种情况都讲完了,所以到底要不要做代持股东,员工需要综合判断,了解公司业务的风险程度、判断老板个人的为人处事,会不会铤而走险,把员工拉进火坑当替罪羊等。
总之,凡事都有风险,员工需要自己综合衡量。对于那些没有原则、过于冒险的事情就不要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