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卫生健康局面向2024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和有关规定,我单位下属7家事业单位面向全国2024年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工作人员9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珠海是广东省地级市、省域副中心城市,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滨海风景旅游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与香港、深圳隔海相望,南与澳门陆地相连,是珠三角中海洋面积最大、岛屿最多、海岸线最长的城市。珠海1979年建市,1980年设立经济特区,享有地方立法权。2020年,中国100座大中城市可持续发展综合排名中,珠海已经连续三年位列第一,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生态文明奖”等称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中国最具有幸福感城市。2022年10月作为全省唯一城市获评2021年度全国健康城市建设样板市,连续两年获此殊荣,健康城市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连续30年保持国家卫生城市称号,连续24年被评为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是珠海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珠海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引领者,局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带领全市卫生健康人从思想观念先行、改革创新先行、基础设施先行、绿色发展先行高规格谋划珠海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标卫生健康事业国际化、现代化要求,以满足珠海人口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为导向,着眼于产业发展的健康支撑、交通提升的医疗便利、城市跨越的功能配套、民生为要的具体体现,推动“健康珠海”建设提格、提升、提质、提容、提效,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高地,营造良好的引才、用才、留才、聚才的环境,大力推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高水平医院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
优质医疗资源提质扩容。省中医院珠海医院获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市人民医院成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和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医院,中大五院成为国家心血管疾病临床医学研究省级分中心。打破行政、财务管理壁垒,推动市政府对中大五院、省中医院珠海医院、遵医五院三家驻珠医院给予项目建设投入支持。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省级高水平医院增至3家;新增国家重点专科2个,建设省级重点专科20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35个、市级专病诊疗中心16个;实施“强化特色专科建设,提升综合医疗水平”行动,市域内住院率97.7%、全省第三,珠海市民看病基本本地解决。国家自然和国家重大专项立项课题30余项,创历史新高。市人民医院获批广东省介入诊治重点实验室,合作成果获批“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广东省丁颖科技奖”“中国抗癌协会科技一等奖”等,研究成果荣登《Nature》正刊。中医药服务基本实现到基层、进社区。基本实现常见病、高发病及危急重症诊疗就医不出珠海。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行稳致远。高标准通过2022年省深化医改考核,全省排名第二。聚焦堵点、难点,创新开展39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研究项目。中大五院、市人民医院连续四年获得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A以上级别,2021年跻身全国前150名、全省前15名;三级公立医院平均得分全省第二;市妇幼保健院参加妇幼保健机构考核全省第2。珠海市卫生健康局获评国家卫健委2020-2021年度“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优秀单位。政务诚信综合指数在全市33个部门中排名第一。卫生健康信息化发展总指数荣获全国地级市第一名。“突破壁垒,解决婴幼儿托育难”“珠海市运用信息化支撑新医改实践”列入全省十大医改创新案例。健康珠海22项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连续30年保持国家卫生城市称号,连续3年作为全省唯一城市获评全国健康城市建设样板市。
二、招聘岗位(见职位信息栏)
招聘岗位类别、等级、职责、数量和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三、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具体为:
(四)正在参加或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自报到之日到报名首日)。
说明: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执行;符合条件港澳居民报考的,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居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1〕34号)执行。
四、薪酬待遇
被聘用者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五、招聘条件
(一)应聘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报考程序
具体招聘程序及方式如下:
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确定拟聘用名单签约—>体检—>考察—>公示—>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现场报名:
3.报名材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提交):①《珠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②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1张贴在报名表上);③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尚未毕业的应届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和成绩单、学生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④岗位要求具备的专业方向、学习经历等其它证明材料。
考生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交以上资料,其中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交留复印件(不予退还)。
(二)资格初审
各招聘单位将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考生报名后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接收招聘单位通知。各招聘单位将在公布笔试名单前按应聘人员所留联系方式告知初审结果。
1.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辅修专业、学位种类均不作为专业依据。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3)执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目录》列表的,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代码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七、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
招聘博士研究生的岗位,符合条件的考生无需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招聘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岗位,岗位拟聘人数与符合条件报考人数比例不足1:3时,该岗位将不予开考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一)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考生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基础、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知识。笔试结束后,依笔试合格考生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若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考生均进入面试;笔试人数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笔试合格人员均入围参加面试。
(二)资格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面试前各招聘单位将对参加面试人选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三)面试(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是否与岗位匹配等方面的能力。
(四)综合成绩(满分100分,合格线60分)
面试结束后,计算面试合格考生考试综合成绩,并依其综合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及考察人选。研究生博士岗位综合成绩=面试成绩×100%;其他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如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博士岗位直接按照面试主评委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则以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的,则由招聘单位另行组织面试。
八、体检及考察
九、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十、签订《就业协议书》
面试结束后与拟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需要线上电子签约的,由考生提前准备好。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拟聘用人员备案手续。招聘单位对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二、递补
出现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考察人选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情形的,将予以递补。递补人选从同一岗位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并按照本公告有关体检、考察、公示等规定办理。
十三、其他事项
(二)本次招聘实行诚信报考,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公告、岗位要求,并对所提供的各项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凡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恶意干扰报名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
(四)本次招聘如有涉嫌违纪违规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追究责任。
(五)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