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收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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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收养法重点问题重点问题收养及其法律特征我国的收养立法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一)收养的含义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并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收养的法律特征(二)收养的法律特征收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2.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二、我国的收养立法二、我国的收养立法我国的收养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

2、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等,是收养法的重要法律渊源。作为中国收养法主要法律渊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尺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

3、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在送养未成年的孤儿时,监护人必须事先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同意。如果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不能送养该未成年孤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对监护人加以变更。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时,须双方共同送养。限制在某些情形下的送养行为限制在某些情形下的送养行为:第一,未成年

4、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二,在配偶一方死亡时,死亡方的父母要求行使优先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的,生存一方不得将该未成年子女送养。案例:丈夫死后,妻子送养子女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吗?收养法第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3.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5、。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无子女。此处的无子女,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不愿生育而没有子女,或者作为收养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没有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4)收养人年满30周岁。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合意应当遵循下列要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成立收养的合意应符合法定的方式。(二

6、)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国内公民在收养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姐妹的子女、表兄弟姐妹的子女时,收养条件条件放宽之处有以下四点有以下四点:(1)其生父母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可为送养人。(3)无配偶

7、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4)被收养人被收养人不受须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的限制。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法第14条规定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四、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四、收养关系

8、成立的法定程序我国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收养登记程序,同时以收养协议及收养公证为补充。(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二)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1)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2)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3)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根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收养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审查3.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五、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五、收养协议和收养

9、公证(一)收养协议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要求: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收养协议自收养关系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并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经法律程序。只有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情况下,才依法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要求而采用的。六、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把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一)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

10、律后果。收养关系成立的拟制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养子女的姓名权2.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案例:与养母离婚的养父和后来的继父谁应对养女负抚养义务?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因其离婚而解除,养父应该给付抚养费。继父与养女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关系成立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

11、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案例:过继(办理了收养手续)给他人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养子女和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该子女对生父母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收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改变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故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性规定,仍然适用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三)收养的无效(三)收养的无效1.1.收养的无效,是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收养的无效,是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依照民法通则和收

12、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主要为:送养人和送养人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收养行为违反法律(包括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包括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者社会公共利益。2.收养无效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我国收养无效的确认有两种程序:第一,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第二,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该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行为

13、被收养登记机关确认无效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自始无效七、收养关系的解除七、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第一,在养子女成年前,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送养人同意。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二,在养子女成年

14、后,协议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法第28条规定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1.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2.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利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诉讼。(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2.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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