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收养法论:源流体系与前瞻》

《收养法论:源流、体系与前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7月版)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邓丽副研究员所著,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之第五章“收养”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分上中下三篇,首先着眼于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勾勒其源流、格局与趋势,然后聚焦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教义分析,描摹每一次演进与修改,解析每一处理解与适用,最后从当前收养实践的现实需求出发,探寻我国收养法社会化发展的进阶路径。

作者简介

邓丽

序一

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甲辰龙年新春之际,欣闻弟子邓丽新作《收养法论:源流、体系与前瞻》即将付梓,甚为欢忻。该书是她多年来观察、思考和研究收养法的集大成之作。

收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东西方社会自古有之。根据民政部公报数据,2018年至今国内收养登记年均数量超1万,其功能早已摆脱了宗法继嗣之目的。在法律层面,收养反映了一种典型的法律拟制技术。法律拟制代表的是一种虚构,运用在这里是以自然血缘父母子女关系为蓝本,通过收养法律行为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虚构为自然血缘父母子女关系。虽是如此,收养所形成的这种关系与自然血缘父母子女关系还是存在差异。最为典型的差异表现在,自然血缘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解除,而收养可以解除。

法兼具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内在体系反映法的实质意义脉络,外在体系则是法的形式载体。对于收养法而言,现代收养法内在体系上最为重要的转变表现为从收养人中心主义转向被收养人中心主义。收养主要不再是为无子女家庭提供替代人伦的法律机制,而主要是确保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民法典》第1044条第1款将此理念转变外显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由于被收养人往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国家更为强有力的介入,以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收养法中强制性规范数量明显更多。在外在体系上,虽然收养法整体回归家庭法,但其因法律继受,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自成一体,与大陆法系典型民法典存在较大差异。

邓丽在硕士期间跟随我研习家庭法,后又师从方流芳教授研习商法,此后因研究岗位的需要在慈善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方面亦有涉猎,始终保持着开放思维和开阔视野,其研究路径和研究成果独具一格,别有洞天。期待邓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作出更多优秀学术作品。

2024年2月12日于北京

序二·一部收养法的精深之作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在公法与私法二分的制度框架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共同塑造了私法的调整界域。然而,近代以降,商品经济的繁荣、契约自由的勃兴以及市民社会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以财产关系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思潮的盛行,由身份到契约的蜕变间接导致了以家庭关系为核心的身份法慢慢被边缘化,并与如日中天的财产法世界渐行渐远。这在收养关系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寄身于家庭关系法一隅的收养关系,在私法世界中沉寂日久,从1991年《收养法》到2020年《民法典》,在这三十年间有关收养关系的规则罕有变化,条文数量甚至由34条缩减至26条,其在立法者眼中仿佛不足为意,学术界问津者亦寥寥可数。

事实上,收养是一个法学和社会学需要共同面对的交叉性问题,处在个体、家庭、社会与国家四维关系之中,兼具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意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妥当地处理收养问题,不仅攸关被收养人个人权利与人格尊严的维护,而且也是衡量社会治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杆。如今,家庭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纠缠已不再泾渭分明,家事法与财产法的互动悄然间唤醒了理论界对家事法的共情与重视。因此,收养法这座“富矿”的挖掘迫在眉睫。

邓丽副研究员所著《收养法论:源流、体系与前瞻》一书解锁了这一矿藏的丰富价值,让收养法的真实面貌鲜活地呈现在大众面前。本书主要从规范变迁、体系架构以及未来展望三个角度描绘了收养法纵横交错、宏观与微观皆备的整体图景,对于深入了解收养法“由来”与“由去”的发展脉络及其多维面相不啻一项重要的素材文本。

本书主要有以下几大特色。

第一,点面结合,视角多元。这是自《民法典》颁布后首部系统性论述收养法的重要著作,也是作者不遗余力深耕细作数年的结晶。本书在写作视角上既注重历史与现实的映照,也讲求域内法与域外法的比较,还着眼于理论与实务的往返,力求从不同的侧面或角度刻画收养法的前世今生。另一方面,本书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收养纠纷所触及的某一具体规则或某一项具体制度进行点线勾勒,从而在规则与事实之间往返穿梭,增强了收养规则解释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理论支撑。

第二,体用结合,注重效益。现代法学研究的基本宗旨有二:一是建构体系,提升理论价值;二是阐明机理,助益规范适用。本书正是在这一宗旨的指导下开展收养法研究的,它一方面注重收养法外在制度体系与内在价值体系的建构,将收养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加以统合,从而丰富和完善了收养法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它又注重收养规则的教义学阐释与反思,对《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同意、收养程序、收养效力、收养解除等规则进行深入浅出的剖析,从而为收养规范的精准理解与妥当适用提供了知识支撑。

本书凝聚了作者数年的心血和精力,是一部关于收养法研究的专精之作,其见解之独到、思想之深刻、资料之翔实、文笔之流畅,无不反映了作者从事法学研究的扎实功底和对收养法无与伦比的热爱。这也是一部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工具书,无论对学者,还是对司法裁判者、律师等实务工作者而言,它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认真阅读与细细品味!在此,祝贺邓丽副研究员的大作问世,也期待其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是为序。

2024年6月25日

目录

引论概念与架构

上篇源流

第一章收养与家国关系

第一节古老的收养:家国一体中的统治链条

第二节近现代流变:家国分离下的社会治理

第二章现代收养法的两次进阶

第一节收养的私法化

第二节收养法的社会化

第三章中国收养法的主体框架

第一节新中国收养法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收养法》的私法框架及其效用危机

第三节《民法典》“收养章”的“大承小改”及其释放的社会化信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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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部关于收养法的精深之作长期以来,收养关系的基础是合同,与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判然有别。在我国,寄身于家庭关系法一隅的收养关系,在私法世界中沉寂日久,从1991年收养法到2020年民法典,三十年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则不仅罕有实质变化,且条文数量甚至由34条缩减至26条,足见立法者对其关注度不高,学术界问津者更是寥寥可数。 事实上,收养是...http://finance.sina.cn/2024-09-04/detail-incmxhwv9884920.d.html
1.收养孩子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我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https://www.juanbaike.com/changshi/D47A9qj73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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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政局介入猥亵女童案律师:养父母或不具收养资格——中国青年网此外,依据《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news.youth.cn/sh/201708/t20170815_10517077.htm
7.2024收养法新规定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https://www.64365.com/special/2018syfxgd/
8.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最新全文)法律条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https://www.fadada.com/notice/detail-17546.html
9.青岛市收养管理办法(通用8篇)篇1:青岛市收养管理办法 青岛市弃婴收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reb6l60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