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解读四川一幼童遭大型犬撕咬事件

原标题:恶犬小区内伤人物业公司要担责吗

专家法律解读四川一幼童遭大型犬撕咬事件

□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见习记者丁一

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大型犬撕咬女童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当日晚些时候,崇州警方发布通报: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

据媒体报道,有参与会诊的医生说:“两岁多孩子的皮肤娇嫩,整个右侧是多达20多处的咬伤,最长的有8厘米,真是让我不忍直视。”

人们在同情女童、谴责恶犬伤人的同时,不禁发问:犬主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此事发生在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各地出台的养犬条例如何不流于形式……为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焦点一

恶犬主人应负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通俗理解这段法条的含义,就是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者有故意或者过失惹狗的情况下,推定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即把民事责任的举证义务,从被害人转移到犬主人身上,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理念十分明晰。”常莎解释说。

据当地媒体报道,当日,派出所民警来到该小区排查。民警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有主人。

公开资料显示,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攻击性强,对陌生人有很大的敌意。罗威纳犬攻击时冲击力猛、咬合力强,撕扯凶狠,助训员往往被冲倒且被咬部位有触电的感觉。因为其品种性格也较为不稳定,需要经过专业的训练和管理。

正因为如此,记者注意到,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南京市等地的禁养犬种目录中都包括罗威纳犬。而在事发地成都,禁养的22种烈性犬中并不包括罗威纳犬。

但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一些网友提出,“犬主人应该负刑责”。10月17日,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称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此,常莎分析说,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下列罪名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犬主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为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种,危险性高,仍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该犬伤害不特定的公众,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适用该罪要求犬只对不特定的公众产生了危险,因此若涉事犬只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较为短暂,则可能无法构成该罪。

第二种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犬主人故意指使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造成重伤结果的,应当加重处罚。

第三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饲养禁养犬或烈性犬,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重伤结果的,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焦点二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提出,物业公司应该担责,“如果是有主人的狗,那么物业公司没尽到规范狗主人拴绳的责任;如果是野狗,物业公司又怎么把野狗放进小区了”?

被咬女童的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下一步将追究小区物业公司和犬主人的责任。

那么,物业公司在该事件中究竟是否应该担责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案涉项目物业服务人曾公开就养犬事宜作出过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则该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履行;未全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受害者可以主张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来起诉物业公司。”常莎说。

焦点三

养犬条例如何落到实处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背后原因为何?

王叶刚分析,一是部分饲养人不遵守养犬规则;二是行政执法作用不显著,对于犬只伤人,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要求民事赔偿,而非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启动率低。

“第三,受害者举证难,索赔不易。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发地点无摄像头或其他人经过时,很难证明侵权事实,若饲养人不在现场,也很难确定其身份。”王叶刚说,实践中若无直接证据,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报警记录、医院病例等间接证据,由法院综合判断,间接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会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受访专家发现,虽然各地制定了养犬地方法规或规章,但实践中违法养犬行为大量存在,以至于“法难责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养犬管理执法部门不统一或没有养犬管理的专责机关,导致有些执法部门连专门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配备都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有些执法部门执法意愿不强、动力不足。

“执行难是导致文明养狗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主因。”常莎说,一方面由于人们普遍选择在小区内遛狗,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对养狗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养狗人数众多,若单纯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仅执法成本高昂,且很难持续性监管。尽管养犬问题已经被许多城市写入地方性法规,但具体由谁来执行,市民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仍需进一步明确。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处罚额度过低的问题,导致违法成本低,威慑力度不足。

“城市中人员密集,公共空间有限,一定要依法养犬。各地应当及时修订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尤其要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改变当前‘重收费、轻监管’的局面。”常莎说,为改变这一情况,应当首先从完善立法入手,通过明确养犬监管部门及其责任,细化执法流程,以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同时,还应当注重构建持续性的监管机制,将养犬监管常态化,既要在监管过程中“抓典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又要“放长线”,将监管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杨尚东建议,行政部门应从加强普法教育、事前监督和信息化角度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与能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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