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航空”)作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所控股的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开航,成为中国首批民营航空公司之一,春秋航空创新起步,安全、平稳运行,打造个性化出行,本着“省之于旅客、用之于旅客”的初衷,春秋航空开航以来,总平均票价远低于同行平均票价水平,总平均客座率居全球同行业前列。
1.3合作公司:在春秋平台上进行展示或提供服务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春秋航空的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春秋航空的关联公司。基于技术和业务发展需要,合作公司的展示或服务可能以平台内平台或商户的模式呈现。春秋平台的合作公司清单可在各具体平台获悉并保持更新。
1.4访问者:指未经注册或实名认证的仅使用春秋平台作一般查询浏览的自然人。
1.6绿翼会员:指在春秋平台经过实名认证的普通会员。
3.1本协议主体
3.1.1本协议由春秋航空与您签订。
3.2协议内容
4.1若您为春秋平台访问者,可享有如下服务:
1)查询航班和航班动态信息;
3)向春秋航空提出投诉与建议;
4)了解春秋平台公示的须知文件内容;
5)春秋平台访问者享有的其他服务。
4.2若您为春秋平台普通会员,除享有访问者可享有的服务外,还可享有如下服务:
1)可以参加大型促销活动以及常规促销活动;
3)可以管理常旅客及订单;
4)可以享有和管理优惠券;
5)可以订购空铁快线、中转联程等会员专属产品;
7)春秋平台普通会员可享有的其他服务。
1)可以通过购买春秋航空机票等产品获得积分奖励;
2)可以通过乘机次数累积提升会员等级,获得更多会员权益;
3)可以提前参与大型机票促销活动;
4)特定条件下,享有不定期购票优惠活动;
5)特价活动专享;
6)全程行程通知;
7)春秋平台绿翼会员享有的其他服务。
5.1访问及注册会员的对象应为自然人,春秋航空提供的服务及会员账户仅为您与春秋航空建立服务关系的便利而使用,不为任何商业牟利或非法目的。
6.1个人注册用户
6.1.1在您完成注册并遵守本协议条款之前提下,春秋航空允许您依照本协议规定,以如下非商业方式使用春秋航空账号:
2)不得将春秋航空的机票以及航班等信息加载、显示到您或第三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本身中;
6.1.4一旦您违反协议的条款,春秋航空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要求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商业使用目的注册用户
6.2.1非个人使用目的注册用户商业方式行为:
1)将注册账号转卖、出借或出租的;
2)将自春航平台获取的信息或机票转售或提供至其他第三方法人、网络销售平台或网络平台经营者,并造成机票被二次商业利用的;
3)作为网络销售平台或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主体,利用或售卖个人用户自春航平台获取的信息或机票的;
4)若该账号购票行为主体与支付行为主体不一致,且最终支付行为的主体为法人主体,则我司将判定该账号被第三方法人、网络销售平台或网络平台经营者等法人团体持有控制;
5)如该账号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商业性方式使用行为的,将均被定义为存在代理销售行为或认定为该账号被第三方法人、网络销售平台或网络平台经营者等法人团体持有控制。
6.2.2如该账号操作行为被定义为代理销售行为:
1)应当严格遵照《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3)应当向春秋航空提交国家规定的旅客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6)应当告知旅客《旅客须知》,如有更新,以春秋航空官网告示为准,渠道方同意无需春秋航空另外通知,并征得旅客同意;
7)应当告知旅客,春秋航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拒绝不适宜乘机旅客登机,渠道方应向旅客提前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9)违反本条约定的均视为违约,春秋航空有权冻结相应违规账号,且对于每张存在违约行为的机票需向春秋航空赔付人民币1000元,同时对旅客造成的任何损失仍需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
7.4您有权按照春秋航空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春秋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果您对该服务有异议,可以与春秋航空联系以便及时得到解决。
8.1您承诺遵守春秋平台的所有规定和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8.6您承诺合法使用春秋航空在向您提供服务中所使用的软件,不得对该等软件进行如下行为:
1)开展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发现其原始编码,以及实施任何涉嫌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3)以移除、规避、破坏、损害或其他任何方式干扰该等软件的安全功能;
4)任何复制或试图复制该等软件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8.7您浏览、复制、打印和传播春秋航空其他用户上传到春秋平台的内容,不得用于商业牟利或非法目的,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春秋航空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您违反此条规定的,春秋航空有权以自身名义利用法律手段寻求权利救济或根据本协议追究您的违约责任,您应赔偿春秋航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春秋航空为获得上述赔偿所支出的成本费用。
8.8您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春秋平台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不得损害春秋航空的任何商业利益。您不得利用春秋平台提供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未经许可,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许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许可,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复制、传输、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2)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等其他方式影响或试图影响春秋平台的正常运作或正在春秋平台上进行的任何交易、活动,或采取任何将导致不合理的庞大数据负载加诸春秋航空网络设备的行为;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下订单或虚假交易等其他恶意扰乱春秋平台交易秩序的行为;
5)与网上交易无关的其他行为;
6)恶意注册春秋平台会员或利用会员账户进行违法活动、捣乱、骚扰其他用户以及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7)其他涉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扰乱春秋平台正常秩序或侵犯春秋航空合法权益的行为。
8.9如果您违反前述任一规定的,春秋航空有权要求您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您发布的信息、中断或终止您使用服务及享有的权利等),以减轻您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2)遵守法律规定或春秋平台合法服务程序;
4)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5)维护春秋航空的合法权益;
6)符合其他合法要求。
1)以获得春秋航空服务为目的;
2)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3)已获得春秋航空的许可。
10.2未经春秋航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传、下载使用上述内容。否则,春秋航空将依法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10.3“春秋航空”、3S等LOGO为春秋航空的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春秋航空的商标权。
10.4春秋航空为提供服务而使用的任何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中的任何文字、图形、音频、视频资料及其辅助资料)的一切权利属于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该著作权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该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
10.5春秋航空对为提供网络服务而自行开发的软件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春秋航空在此授予您个人非独家、不可转让、可撤销的,并通过在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手机或计算机上使用春秋航空软件的权利,但仅限于您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合法目的。
11.2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春秋航空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对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用户向春秋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2)用户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不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
12.1春秋航空作为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以遵守《网络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为前提,但春秋航空不对国家法律强制性之外的义务进行任何类型之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1)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要求;
2)网络服务不会中断。
1)对任何因您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或传送信息变动而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对任何人的威胁性的、诽谤性的、淫秽的、令人反感不适的或非法的内容、行为或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不承担责任;并对任何人通过服务发送的任何内容不承担责任;
3)所有因您非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上传内容而给任何第三方或春秋航空造成的损害均由您个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春秋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3您完全理解并同意,本平台服务涉及到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等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任何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GSM网络、互联网络、通信线路等其他春秋航空无法预测或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取消或终止的风险。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春秋航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或其它缺陷,春秋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3.2对于您违反本协议,导致或产生的任何第三方主张的任何索赔、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您同意赔偿春秋航空及其合作公司,并使之免受任何损害。同时,春秋航空有权视您的行为性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您发布信息内容、暂停使用许可、终止服务、限制使用、取消春秋平台账号、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因春秋航空采取上述合理措施给您造成的损失,春秋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所有发给您的通告都可以通过春秋平台的公告、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常规信件的形式传送,您对您的联系方式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春秋航空通过您提供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后果。
14.2您向春秋航空进行协商、投诉的文件资料,须成功送达至春秋航空处,否则,春秋航空不予认可。
14.3春秋航空的联系方式为:021-95524。Email地址:CS@ch.om。邮寄地址:上海市空港一路528号航友宾馆3号楼四楼,春秋航空法务部收。
15.1不管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还是境外的用户,协议条款之订立、效力、解释、修订、补充、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系列法律法规(不包括冲突法)。
15.2本协议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若您和春秋航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5.3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16.1春秋航空未行使或执行本协议任何权利或规定,不构成对前述权利之放弃。
16.2如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为有效并对协议订立之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6.3本协议条款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能作为本协议涵义解释的依据,在解释本协议条款时应被忽略。
16.4如您对本协议条款有异议或建议的,可联系春秋航空,我们尽最大努力给予您必要的帮助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