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个供应链中货物存储、管理及短距离配送等物流服务的一种行业。它通过对商品的收、存、组合、配送等环节的协调与管理,实现供应链的优化,提高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而为客户提供最优的物流解决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因此,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1、合理调度仓储的运作,对客户需求做出快速动态反应。
2、仓库配备先进的物流软件和硬件设施,包括立体货架,自动分拣系统。条码管理系统及流通加工设备等。
3、仓储管理方式应能适应不同客户需求。
4、在搞好仓储基本业务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分拣,配货和包装等工作,为客户提高个性化服务。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搞好库存控制和提高流通加工的能力。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政策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税收优惠受理条件:
2022—2024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
符合条件的仓储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