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车友王女士向《维权007》投诉,表示自己在福州晋安区开了家宠物店,8月22日,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主动联系她,表示自己有一只阿拉斯加犬需要寄养。她将犬只领过来后,陆续帮对方喂养了一个多月,期间产生了约4000元费用。后续由于李先生一直不愿支付费用,王女士只好将犬只送回,对方公司的另一位负责人只支付了1000元,剩余的钱至今没付。
王女士:一家公司的老板却连这点钱都欠?!
公司所在地,图由王女士提供
按照双方的约定,这只阿里斯加犬每天的寄养费为40元,狗粮另计,当天晚上,王女士将犬只送回。来回接送了几次后,李先生表示由于要出差,要求将犬只多寄养几天。
就这样,这只阿拉斯加犬就一直生活在王女士的宠物店里,期间不仅有寄养费用,还产生了一些狗粮的钱。“由于他一直不给钱,我就开始催他。”王女士说,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今天说财务没空,明天就说自己很忙,有一次还说自己出车祸住院了,理由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由于李先生还是没来领回这只狗,9月25日,王女士将其送回。后续王女士如何催促,无论是李先生还是吴女士都没付款。“反而是狗领回去两周后,说它后腿骨头骨裂了,还说是我虐待导致的,这明显就是想讹诈我。”
王女士说,“铭星优选”公司的文化墙上写着公司的企业精神是“诚信、共赢、创新、卓越”,可对方两位负责人的做法,丝毫看不出有“诚信”的影子。
涉事企业负责人:我没有个人账户
记者和李先生对话:
李先生:我钱都在公司里面,你也知道,公司有公司的流程。
记者:狗是你个人的吧?
李先生:是我个人的,但公司是我爱人的。
记者:那直接走个人账户结就可以了。
李先生:那请的会计就是这样的。
记者:从个人账户走和公司好像没什么关系吧?
李先生:我钱都在公户里面。
记者:你都没有个人账户吗?
李先生:没有。
记者:那你这样出去假如吃个饭、消费什么的,也都是走公司账户?
李先生:对呀。
律师看法:宣称没有个人账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维权007》特约律师、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善志律师表示,从她出示的证据来看,其和李先生之间已经达成了事实上的寄养和购买狗粮合同,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宠物寄养受托人完成寄养事务的,寄养人应当支付报酬。在林律师看来,在如今的社会里,一个人没有个人的银行账户是不可想象的,否则会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不便。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李先生以没有个人账户为由不支付,不符合情理,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记者手记:不付钱的理由能否找个靠谱点的?
其实王女士的遭遇并不复杂,就是有个公司的老板,来店里寄养宠物,吃喝拉撒全在店里,但就是不给钱。王女士一直在后悔自己太善良了,也太容易信任人,觉得对方是“老总”,怎么可能欠自己店铺的三瓜两枣呢,哪怕是中途催促过,对方不给钱,她也没舍得让这头狗饿着,还是照样给狗狗喂食,和其他同在店里寄养的宠物一样对待。
但结果大家都看到了,两位公司负责人,都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不仅如此,还找了个王女士虐待小狗的理由,似乎想把这笔账赖掉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当事人之一的李先生,更是宣传自己没有个人银行账户,钱都在公司账户里,所以所有的开支也都从公司账户走,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这种做法是否合规,仅就他这个理由,大家信吗?你能信他上街买瓶水也要店家开发票,然后回公司报账?且不说是不是所有店铺都能为一瓶水开发票,他就是要报销,是不是也得先付钱,之后再拿票据报销,他如果没有个人银行账户,怎么支付这瓶水的钱,难道每次都带现金?
王女士说,3000元不算非常多,刨除店铺租金和狗粮的成本,利润真的不多,而且是在没有休息日,整天都要担心狗狗生病可能要赔偿的情况下赚取的。
林律师说,3000元的诉讼属于小额诉讼,而且是一审终审,起诉的流程并不复杂,所以我们也建议王女士,要不走个司法途径吧,如果法院判决对方要支付,对方还是不给,那就申请强制执行。相信不会有人为了这3000元上失信人名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