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有事外出,常德的万女士将养了7年的法国斗牛犬牛牛放到宠物店寄养。谁知,寄养当天,牛牛就意外死亡了。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万女士将宠物店老板起诉至常德武陵区法院,索赔10000元。近日,常德武陵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8月18日,万女士因事外出,将饲养7年的法国斗牛犬牛牛交由张女士经营的宠物店寄养。双方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协议内容为:寄养费为30元/天;寄养对象要求成年宠物每年正常免疫等。2018年8月18日,牛牛意外死亡。万女士的儿子急忙赶往宠物店理论。
武陵区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该案对宠物犬的价值已无法评估,万女士又未提供购买宠物犬的发票,故法院只能结合宠物犬的品种、年龄以及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法国斗牛犬参考价格,酌情认定宠物犬的价格即直接损失为3000元;其次,《宠物寄养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涉案宠物犬死亡后,寄养协议约定的结算条款仍然有效,万女士应按协议支付张女士宠物犬寄养一天的费用30元。张女士应对宠物犬的死亡承担保管不善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张女士系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宠物店经营者,在接纳寄养的宠物犬时,就应该且能够判断涉案宠物犬的大概年龄,张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针对涉案宠物犬的高龄特征进行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对宠物犬死亡负有70%的过错责任。万女士在交寄宠物犬时,未向宠物店客观真实地交待宠物犬的年龄,且宠物犬多年未按要求接种疫苗,身体抵抗力差,应对宠物犬的死亡承担30%的过错责任。
最后,万女士在宠物犬年幼时即开始饲养,朝夕相伴多年,已将其视为重要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宠物犬的死亡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可以感同身受。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基于宠物犬死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