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房地产审判实务热点问题研究
房地产纠纷风险防范化解与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之疑难问题研究
——史智军
房企破产项目续建的法律路径与权益平衡
——范志勇
专题研究: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研究
——王丹
婚内赠与的类型区分与清算规则
——刘征峰
法学论坛
毒品犯罪智慧治理体系构建探析
——莫洪宪
我国少年审判四十年回顾与展望
——宋英辉
法官说法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
债务人财产“优先给付”与“公平分配”之规则体系——兼议房企破产中购房人权利的保障及边界
——陆晓燕
问题探讨
破解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之难题
——彭冰
论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性优化
——李翔
作者简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主持人:陈飞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执笔人:石肖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员额法官;杨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助理。
摘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当前形势下,受房地产市场行情周期下行、部分房地产企业出险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类案件呈现增长速度快、矛盾化解难、破产处置难度大等特点。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房地产市场深刻调整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协同治理的理念,秉持系统思维、底线原则和民生导向;总结府院联动、破产拯救、风险防范、多元解纷、先行判决等有效实践路径,化解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房企破产等案件中的审理难题。着眼未来,则应以丰富风险化解政策支持、拯救困境企业、强化商品房预售制监管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组合拳”,实现房地产风险化解防范与发展模式转型的齐头并进。
关键词
房地产重大领域风险司法职能商品房消费者合同解除
史智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施行以来,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要件出现了三个方面的变化,即房屋的判断标准从数量转变为以居住为目的;房款的支付从超过50%转变为限时支付全部房款;优先权的对象,从交付房屋扩展到价款返还。商品房消费者在诉讼中要求涤除抵押办理转移登记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司法解释的目的、逻辑和优先性的含义,在谨慎审查的基础上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求。在特殊情形下,虽然被执行人并非开发商,债权人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但依然不能对抗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
商品房消费者抵押权转移登记优先权
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企业破产风险预防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4JBW8006)的阶段性成果。
房企破产续建购房消费者共益债预告登记
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夫妻间给予房产任意撤销权情势变更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
刘征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SFB2024)的阶段性成果。
基于婚姻的赠与典型赠与撤销清算补偿
莫洪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智慧时代毒品犯罪具有一些新特点,表现为犯罪结构从参与结构转向协作结构、犯罪模式从线下模式走向线上线下相结合、犯罪方式信息化和隐蔽化,引发治理的新难题。开展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应在本体维度强调技术和法律的融合,主体维度强调各方主体协同参与,客体维度强调各类对象的全面管控。应推动毒品犯罪智慧打击的体系化,以智慧侦查革新毒品犯罪查控,以智慧研判鉴别预测毒品类型,以智慧审判助力精准定罪量刑。应推动毒品犯罪智慧防控的体系化,以智慧协同助力多元主体参与共同防控,以智慧矫治推动吸毒人员个性化治疗,以智慧融媒提升禁毒宣教质效。
毒品犯罪智慧治理关键维度智慧打击智慧防控
宋英辉,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首席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历经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少年审判总体已呈现出稳健发展、持续向好的态势。四十年来,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包括推动了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形成、培育了一批专业人才队伍、探索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确立了综合审判理念,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引领性作用、对预防性法治起到了示范功能、对法治发展起到了促进性影响。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需要继续推进专门队伍与机构建设、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审判管理体系和评价机制、将少年审判作为独立的审判业务类别,不断强化综合司法保护,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与被侵权人的保护,以少年审判助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展。
少年审判少年法庭未成年人司法司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课题组主要成员:余晓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雷艳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詹靖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指南处处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今后该类纠纷的审理重点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三个层面。合同解释需要重视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构建合理的论证层次,条理清晰地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处理合同履行问题要熟练运用法定的履行规则,贯彻契约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合法约定,通过“同时履行判决”一次性解决合同纠纷;合同解除问题主要在于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需清晰体现“终止履行—恢复原状(含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三步法”,其中返还价款或者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可以相互冲抵,但在判决时应先尽可能作出清晰认定,然后冲抵,不宜动辄直接一揽子判令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的金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解除
陆晓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近年来,房企破产在助力“保交楼、稳民生”与解决权利冲突的夹缝中举步维艰。遵循二十届三中全会“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精神,有必要寻求利益衡平之规则。本文从同一标的财产上数项权利对抗的物权法规则出发,引申出破产程序中各类权利的属性及顺位;结合管理人撤销权、禁止抵销权、解除权运行的破产法机理,将管理人撤销权、禁止抵销权、解除权的行使对象限定于普通债权而排除优先权利;付诸房企破产之系统性实践,建立债务人财产“优先给付”与“公平分配”的规则体系,兼而廓清购房人权利的保障及边界。
债务人财产优先给付公平分配购房人权利
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我国证监会一直采取实际获利法计算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不排除其他因素对获利的影响,对此学界存在争议。争议的根源是违法所得有两个不同的功能,一个是作为追缴的对象,一个是作为罚款的基准。用一种计算方法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不同的功能。因而建议我国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于前者采用实际获利法,对于后者则采用拟制法。但更为根本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在未来修法时,抛弃将违法所得作为罚款基准的做法,仅仅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即可。
违法所得内幕交易实际获利法拟制法罚款基准
李翔,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国家安全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措施研究”(项目编号:20&ZD191)、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轻罪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22ZFX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受贿行贿一起查”和“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这两项刑事政策立法化,对完善反腐败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就刑罚体系性而言,我国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仍需要在“比例原则”要求下进一步优化,具体包括将受贿罪从贪污罪合并处罚模式中分离,并重新配置受贿罪法定刑。合理调整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配置,进一步降低行贿类犯罪的法定刑结构,综合考量优化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并且将特别从宽处罚制度一体化适用于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