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管班存在卫生隐患,缺少基本配套设施
3.托管班收费高,缺少独特创新的经营内容
1.托管班缺少正规审批和监管
2.看护人员没有统一上岗培训
在很多大中型城市,小学生一般下午三点半就会放学,但家长大多要到五六点才能下班,学生放学后的“一个半小时”怎么安排,成了很多家长头疼的难题。一些家长迫不得已把孩子送到校外托管机构,但不少托管班缺乏资质、乱收费、无监管的现状也让家长难以抉择。
近日,北京市教委规定,学校可以组织兴趣班和社团活动,所有活动经费由政府买单,鼓励学校聘请社会兼职教师进行指导,还可以将“一个半小时”的活动整体承包给社会企业、组织和单位。
北京、南京积极探索“弹性离校”,这种模式是否能解决“一个半小时”的难题,抑制无资质社会托管班泛滥的乱象?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社会托管乱象
在北京市中关村第二小学华清校区,记者发现,该小学对面的社区里,建有许多课外教学机构,主要有兴趣班和托管班两种形式。其中,兴趣班包括英语、音乐、绘画等,也具有部分托管功能,可以帮助家长接送孩子。这些兴趣班的收费颇高,每月都在七八千元左右,按小时计费也多在百元以上。
相比之下,托管班的收费要低得多,平均每月为600~1200元不等。除按月托管外,还可以临时托管,以小时或次数计费,一小时30元左右。
目前,北京市场上的托管班有私人家庭式托管和由民办课外辅导机构开办的托管班两种形式,一般设在小区或学校周边。许多小区内的托管班,为节约成本,卫生状况、人员健康、食品安全、消防设施等方面都未达标。很多托管班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消防、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也没有相应证件,托管班的教学质量和用餐安全也缺乏保障。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这些私人托管班的教师资质、配套设施、卫生安全等问题令人担忧。”他说,目前,小区里私人开设的托管班几乎都没有资质,收费后也无法出具任何教育机构的收费凭据或发票,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很难界定。
此外,托管班究竟由教育部门管理还是工商部门管理还没有定论。目前,工商审批项目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托管班的业务内容,课后托管实际上是一个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说,托管班在监管上存在盲点,原因是性质特殊,和教育、卫生、消防、工商等多个部门交叉,所以发生纠纷之后,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他认为,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商业性托管机构应该由教育部门认定和管理,但这些机构在注册时往往打“球”,比如在教育部门以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备案,在工商部门则以营利性商业机构进行认定,这样就可能造成“两边漏管”的局面。
学校托管试点
此类尴尬在南京同样存在。记者从南京琅琊路小学了解到,存在孩子“接送难”问题的家长并不在少数。该校副校长胡志宏介绍:“每天放学后,都有不少学生要在学校多留一会儿,这些学生的家长基本都是双职工,家里没有人可以按时来接。”
对于南京的“弹性离校”制,家住北京海淀区的王云表示:“这样确实能有效保障孩子的安全,希望北京的学校也能尽快实行,毕竟孩子在学校里比在外面的托管班更让家长放心。”采访中,持这种观点的家长占多数。
“弹性离校”隐忧
“弹性离校固然能解决家长无法按时接孩子的问题,但也会引发不少其他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校是有限职能的教育机构还是无限职能?另外,学生在放学留校期间一旦发生人身、心理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他同时担心,鼓励校外机构进驻校园,又如何来保障学生的安全?
应双管齐下
储朝晖表示,不能把托管班“一棒子”打死,市场上也有不少口碑好、资质齐全的托管班,学校开办托管班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不过,社会托管班需要得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尽快取缔那些无资质、不规范的托管班。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17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和其他委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管不到位,留守儿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及问题
生活实践中,我国留守儿童监护的类型主要有单亲监护和委托监护,其中委托监护又可分为隔代监护和寄养监护。
(一)单亲监护
单亲监护是指由儿童父亲或母亲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方式。这种方式相比其他监护方式存在一定的优越性。但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可能会使孩子性格的发展不均衡;此外,监护人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负担,面对孩子时往往会缺乏耐心与精力,影响其监护质量。
(二)隔代监护
隔代监护是由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监护方式,是委托监护中最常见的类型。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长辈常会溺爱和放纵孩子,使其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受托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他们抚养孩子的观念多停留在吃饱穿暖等生活基本问题上,只重“养”而不重“教”;隔代监护的监护人自身就是一个需要被照顾的老年群体,精力和体力状况使他们对孩子的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三)寄养监护
寄养监护是父母将孩子委托给亲戚朋友或者托管机构照顾的监护类型。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留守儿童对亲情的渴望无法得到满足,情绪消极,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第二:父母的委托大都是口头形式上的,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很不明确;第三,现有的托管机构大都是私人成立的,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托管环境也没有统一标准,存在很大隐患。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差别的二元社会结构是问题的根源
2010年开展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达2.6亿,流动人口群体数量庞大且不断增加。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教育、医疗、福利及就业制度的不平等导致农民工收入不高且很不稳定,农民工大都无力承担子女在城市生活的各种费用,所以不得不将孩子留守在农村。
(二)法律政策滞后于社会发展
我国现行的监护法律规范较为滞后,缺乏现代监护规则的人文关怀和人本定位,没有专门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的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
(三)缺乏对托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托管中心普遍存在场所简陋、餐饮卫生条件差,安全设施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托管儿童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托管行业由哪一个部门来负责管理,目前尚不明确,入行几乎没有门槛,托管市场成为监管盲区。
(四)社会对于留守儿童缺乏关爱和保护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对策
对留守儿童加强保护必须要完善立法。首先必须明确委托监护的资格和职责,其次要明确托管机构的责任范围,要以法律形式确认托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明确发生事故后的赔偿标准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恶意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加大执政改革力度,统筹城乡发展
二是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消耗或就近转移。此外,需增加财政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制度;介入公权力,设立专门托管机构,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
(三)整合社会力量,加强舆论监督
(四)优化监护人的管教水平
努力提高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文化程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重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素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文化修养,优化管教水平,用法律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四、结语
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是“三农"问题的衍生。要解决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必须从法制建设、资源配置、舆论监督、社会工作等各个方面进行完善,才能标本兼治。
参考文献:
[1]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国教育新闻网,2008-02-27.
关键词:中日家庭养育方式育儿观差异
引言
1.父辈托管与保育园托管
以笔者所在部门54名已婚已育教工为例,自己带孩子的同事只有两位,仅占3.7%;这一数据很能反映中国家庭育儿主体的现状。在中国,受传统家庭观的影响,老年人给自己的子女带孩子是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的;老年人也常说“盼着抱孙子”,甚至还有两亲家抢着带孩子的。在日本,孩子出身10天后,就有可供托管的保育机构。其专业的设施和保育服务,让父母很放心。所以在日本,如果女方不是全职主妇,就会选择将孩子放在保育园。很少有人会请父母照看。老人认为养育照顾孙辈是孩子父母自己的事,与他们无关。
这里固然有中国保育机构不完善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家庭对儿童适应环境的能力的认识不足。我们普遍认为孩子那么小,是不适合离开亲人到陌生环境中的。
2.“圈养”与“放养”
相较于中国父母,日本父母“放养”型的养育方式,锻炼了孩子的自理能力,使孩子从小就独立自主,长大后自然更能适应社会。
3.顺境与逆境
中国父母普遍希望孩子能一帆风顺,总是尽可能地帮助孩子避开逆境。也就是说,中国的父母对培养孩子顽强的性格并不太关心,而把孩子生活得平安顺利看做是两代人共同的幸福。希望自己的孩子不要吃苦头,或者少吃苦头的意识贯穿于中国父母养育孩子的全过程。以穿衣为例,我们认为小孩子娇嫩,抗寒能力低,经不起冻,所以小孩总比成人穿得多。而在日本,人们希望孩子能从小经历艰险,以便从中锻炼出顽强性格,因此从小就对孩子实行耐寒教育,磨炼其意志。笔者看眼所见未满月的孩子就被父母抱出去购物,大冬天小脚也就那么露在外面,冻得红红的也无所谓。
日本父母这种为达到培养孩子顽强意志的目的,而让孩子亲身体验逆境的方式,中国父母是难以做到的。我们既不忍心又不敢于将孩子置于艰险之中。所以,尽管中国父母也教育孩子要不畏艰险,勇敢坚强,但这种教育大多只停留在口头上,仅仅是象征性的,不可能达到良好效果。坚韧不拔的性格靠说教是培养不出来的。
结语
很显然,中日两国成人在儿童养育方面的观念存在很大差别,这主要是由于两国人对儿童适应环境的生存能力有着极为不同的认识所致。中国人认为儿童因不具备成人的肌体和能力而需加倍保护,以免夭折;日本人却认为要使儿童健全地成长则需加强锻炼,以便习惯环境,并具备适应外界的体魄和性格。从提高儿童的生存能力来看,日本人的这种锻炼型养育方式无疑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条件让儿童适应环境,使儿童在发展自身能力的过程中依靠自己的力量走向成熟。相比之下,中国人的这种保护型的养育方式具有消极被动性,创造条件让环境适应儿童,会使儿童因习惯于依赖外部力量而抑制和减慢自身能力的发展,甚至使一些属于人类本能的生存能力逐渐退化乃至消失。
参考文献:
[1]徐海青等.中日两国3岁儿童的母亲育儿意识之教育观现状研究[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