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笔者单位实际情况分析了目前减免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政策性问题,指出企业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目前减免税管理的基本情况和政策性问题
1.总的原则
2.企业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度的问题
对已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涉及进口用汇项目,企业在申报减免税时,可按《项目确认书》所确认的用汇额度申报,在用汇额度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1)用汇额度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口设备总金额,通常以美元计算。
用汇额度=总投资×注册资金到位的百分比(包括实物投资部分)-中方实物投入部分
(2)投资总额
经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金额。
(3)减免税额度
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额度。项目备案时,减免税额度一般等于用汇额度。但由于备案企业可能存在征税进口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只扣减用汇额度而不扣减减免税额度,这样就会出现剩余减免税额度大于剩余用汇额度的情形。
3.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的权限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的精神,海关不再负责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度进行重新审核。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员会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目前企业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1.大型设备分批进口免税审批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和《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3]2号)有关规定,对同一大合同内进口的大型设备,企业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时必须提交完整的合同和进口货物的详细清单。需分批进口的,申请时应在清单上注明,以便海关核对。对于因订货、装卸等原因需要分批进口的设备,应按货物的实际到货状态进行归类。每次申报分批进口减免税设备时,企业必须提供本次分批进口的设备详细清单以及在大合同中的对应关系,海关将进行核对;大合同分批进口完成以后企业需向海关说明共计分为多少批进口和每批的征免税证明号码清单,海关将对已经进口的征免税证明免税总金额与大合同进行核对,审核实际进口总金额是否超过大合同金额。
2.其他特殊设备减免税情况
3.有关设备结转及后续管理的情况
海关监管设备年限:
三、建议与对策
l.认真学习和研究政策,分类处理不同问题.
根据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要求,对于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办的,一定要在规定时限内抓紧办;对于文件理解模糊的,可及时和经贸、海关等部门加强沟通,进行相应的处置,争取做到三个提前,即提前介入论证、提前研究政策、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尽可能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国家政策,节约成本。
2.努力实现管理机制的创新
减免税工作对企业来说既是新问题又是老问题,企业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减免税方面知识的学习,既要学习研究减免税政策,又要认识到违反海关监管所要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的重要性,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制,落实一批明确的管理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