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国农村研究网

【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获得感是衡量改革必要性、迫切性、成效性的重要标尺。从获得感的视角来剖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增强农民获得感,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确权登记,让农民更有安全感;“还权赋能”,让农民更有主人感;规范交易,让农民更有幸福感;完善法律法规,让农民更有信任感。要加快修订和完善农地产权的法律制度,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权利监管,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治理。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民获得感;“三农”问题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诉求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015年2月27日,他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时指出,要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016年2月23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将“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之一。其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7月22日、10月11日、12月5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六次、第二十八次、第三十次会议时四次提及获得感,提出要“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只要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就坚决地破、坚决地改”,督成效,就是要“看改革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获得感”。由此可见,衡量一项改革的必要性、迫切性、成效性,都应重点考量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获得感。

农民获得感视野的“三权分置”演进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土地政策研究中心杨璐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与30多年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权分离”的改革逻辑相较,是土地制度选择框架的突破。具体到农地制度,农民的获得感应该包括“土地获得感”、“利用获得感”和“收益获得感”三个方面的内容。20世纪80年代为了解决农民积极性的问题、公平问题、怎么样增加农业产出的问题[1],家庭承包制度建立了一个“两权分离”的改革逻辑,在制度选择上作了框定。30多年来农地制度的探索一直在这个框定下探索,致力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物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形成农地承包经营流转体系,并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然而,随着城镇化加速,农村人地关系的变化,“两权分离”制度选择下农民的“获得感”逐渐下降,农地配置受到农民意愿的干预而效率较低。“三权分置”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基础上,顺应农民的意愿,将流转土地上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增加农民土地获得感、利用获得感和收益获得感。

一、农地制度中农民“获得感”的历史缺失与探索创新

“两权分离”改革的制度目标是克服农业集体化下的激励低下、绩效差的问题,对于如何调动农民积极性,在长期的根据地土改中不缺乏经验,而决策层没有选择恢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私有制,而是在保持公有制的前提下放活使用权,表明了经济制度变革的选择路径约束。一是公有制锁定,改革所能做的是探索土地公有制的现实形式;二是改革路径是在权利构成上寻求突破,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扩大使用权权能,发挥产权的激励和稳定预期的功能,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产出;三是减少行政权对产权功能的替代,开放土地市场。这三点反映了我国土地制度目标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为土地制度改革作了路径选择和方向框定。“三权分置”依然是沿着这条改革逻辑进行探索,其突破点是家庭承包经营权权利体系。

30多年来,家庭承包经营权权利体系的改革轨迹是强化使用权,不断延长承包期,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建立农村承包权流转体系。强化使用权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完善,产权完善不单单是产权权能的赋予,还需要产权具备排他性、边界清晰、结构完备。而“两权分离”恰恰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使强化使用权的制度效果有限,一旦面临人地关系改变的现实就表现出各种问题:“集体”存在感过强限制了农户产权功能的发挥[2],产权结构不适应土地利用实态。导致制度改革虽然是在不断强化使用权,但是实际上农民的制度内“获得感”下降。

二、增加农民“土地获得感”的“耕者有其田”轨迹

“两权分离”改革逻辑中“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形式是赋予农民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这种产权结构所适应的现实情况是农民内部没有区分,农民都是自耕农。但是随着人口流动和事实上的农民内部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分离,农民(承包户)不完全都是“耕者”。承包者对产权的需要不完全是占有、使用,而是集体成员资格的拥有和放弃农业收益的补偿;经营者对产权的需要是投资回报的稳定预期。要发挥“耕者”的积极性,就需要保障经营者“耕者有其田”。只有让承包者放心流出,经营者长期占有土地,才能使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在土地上增加要素投资。

“三权分置”在制度设计上沿袭了“耕者有其田”的激励逻辑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框架约束,可以被看作在当前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事实分离情况下,对集体所有制下“耕者有其田”现实形式的全新探索。继续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可以保障农民的集体成员权不被失去而放心流转土地,减少流转顾虑,降低流转成本;强调经营权,政策导向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向真正种地者集中。种地者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不仅使有农业生产意愿和生产能力的农民能够获得适度的土地,激发农业生产积极性,而且使农业生产装备技术有运用的空间,经营能力得以施展,使土地要素与其他农业生产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增加农民“利用获得感”的权能赋权轨迹

美国土地经济学家伊利曾指出:“成功的土地利用是以对土地特性的认识为基础的”[4],而对土地的认识需要构建影响意识形态、国家制度和政策方向的功能认识。纵观中国土地政策变迁的历史,无不与社会变革相交织。土地的功能主要分为资源功能、要素功能、资本功能和社会功能,不同的功能认识决定不同的政策定位。基于这四种土地特性认识,农民土地“利用获得感”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一是农民对农地使用的自由性、排他性,不受他人的强制干预,可以最大化地利用农地的资源功能和要素功能,涉及的是农业生产方式的问题。二是权能利用的最大化,农民从农地上不仅可以获得农产品,还可以获得资本性收入、社会需求的满足,可以最大化地利用农地的资本功能和社会功能,涉及的是农地土地权益边界的问题。

“两权分离”的赋权逻辑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能,强化农民农地使用权、收益权的赋权与保障,从而使农民自主经营、自主处置产品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如果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农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权利赋予下的自主生产经营,实现了农民土地“利用获得感”的第一个层面的满足。对于第二个层面的赋权,在“两权分离”框架下只实现了流转承包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其他的没有实现也难以实现,因为存在流转中承包权的一并丧失和抵押担保权缺失两个障碍。

四、增加农民“收益获得感”的产权明晰轨迹

农民对土地的收益获得感来自于收益分配与合理性预期的吻合,既是一种绝对收益满足,主要指农民对土地利用产出及其资产收益的较大程度的满意,也是一种相对收益满足,主要指农民在一定所有制下与其他农地利用主体在投入报酬或种植机会上的比较。

无论在历史上任何时期,农民都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农民亲自利用农地并不意味着对收益会满意,根源在土地利用收益的非排他性。家庭承包制度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农民为自己劳动,劳动产出归自己所有,投入与报酬相对应,多劳多得,相对收益增加,激励劳动、技术、土地等要素的投入,生产积极性问题、产出问题自然得到解决,进而又增加了农民绝对收益的满足感。但是,“两权分离”受到来自集体所有制的制度选择约束和人口流动、人地关系改变的现实挑战这两方面的影响,使得制度均衡很快就被打破。

应该注意的是,不是“三权分置”产权明晰就能绝对增加农民土地收益获得感。现实中,产权明晰,土地成本概念也逐渐清晰,土地租金和承包户自经营的机会成本也可能上涨,导致规模经营的“非粮化”和规模经营亏损。经营权放活还需要补贴政策、地租价格引导等政府调控行为的干预才能达到土地要素优化配置、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提高农民的经营权收益。

农民获得感与“三权分置”理论阐释

南京农业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吴群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政策变迁赋予了农民更充分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实实在在从土地财产权中找到了“归属感”、“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一是从农民的财产权主体地位来看,改变了过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户”的角色,农民获得了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地位,成为土地财产权的“主人”;二是从农民的土地处分权来看,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更加明晰了土地财产权关系,强化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权能,也顺应了农村转型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三是从农民增收的路径来看,改变了过去主要依赖农民自己经营土地获得“经营性收入”的方式,变为通过让渡土地经营权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农民兼业),有利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让农民着实从土地财产中有所获有所得;四是从“四个全面”战略实施的视角来看,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财产权,可以为农民从解决温饱向实现全面小康、更高水平小康提供十分重要的土地财富保障,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城乡改革与土地发展的红利。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让农民从其土地财产中长久拥权获利,“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尚需在实践层面不断进行探索和总结,同时也需要在理论层面不断进行思考与创新。这里认为,妥善处理好“三权”的相互关系,不断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需从理论上厘清土地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土地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土地财产权的权利边界等基本问题。

一、“三权分置”改革对土地财产权属性的强化大大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的概念,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一个是“物”,一个是“权”,前者是财产权赖以存在的物质要素,彰显物对其人的某种财富,而后者则是财产权的核心要素,强调人对其物的某种权利。财产权首先表现为自物权,即财产的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次,财产权还表现为他物权,是非所有权人依托所有权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及在一定程度上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土地具有资源、财产和资产的三重特性。土地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一切生产和生活的源泉,正是由于土地资源的有用性及其所具有的稀缺性与垄断性,因而赋予土地作为财产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将土地财产投入到经济运行中,土地又成为重要的土地资产和土地资本。过去,人们往往注重土地资源属性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注重土地资产属性的经济价值与资本运作,却忽视了土地作为财产属性的财产权保护与财富增长,因而对土地财产权尤其是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明晰、流转、价值实现与权益获得重视不够,理论与政策研究也有所欠缺。

“三权分置”强化了土地的财产权属性。首先,承包地表现为农民土地财产一种有形的“物”,是农民的土地财富;其次,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进一步明晰了集体成员、农民个体、生产经营者与承包地相对应的权利关系;再次,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个体获得了承包地的财产“权利”,并相应地获得了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继承、馈赠、流转)等财产“权利束”。

二、“三权分置”改革明晰土地财产权主体有效破解农村集体产权虚置难题

我国实行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何为农村集体,谁代表农村集体,农村集体与其成员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问题并未从学理上得到很好地解决,因而一直困扰着农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问题的解决。

三、“三权分置”改革对土地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使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充分保障

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是当代社会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之一,各国基本法通常都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财产权保障的目的是禁止个体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并抵御国家的无偿剥夺。公法与私法(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财产权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宪法层面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权利主体的资格,是一项公权,同时也是获取民法财产权的基础与前提;民法层面的财产权的核心是财产的所有权,是私权的一种,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一般性的法律概念中,财产权通常指私有财产权,较少涉及公共财产权问题。

费希特认为,财产权是人类自我发展的条件,因此,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得以保障而不能受到侵害,同时,要保障财产权主体的“合理预期”,确保权利人能够合理利用其财产,避免因短期行为造成对财产的不当利用,要排除公权力对财产权的不当侵害或者是未获得完全补偿的合法侵害。此外,在财产权保障的同时需要对财产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不得损害他人的安全、自由和财产。

承认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就应当在立法层面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并对土地承包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进行应有的法律规范。同时,土地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更不同于私有财产,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框架下,需要从权利错配、权利膨胀与权利异化等方面对涉及农村土地财产权行为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与约束,如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征收与完全补偿、土地承包权的合理退出与继承、土地经营权的合规流转及土地收益权在不同权利主体间的恰当体现,等等。

四、“三权分置”改革界定土地财产权的产权边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财产权定义为“存在于任何客体的完全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财产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它是若干独立权利的集合体。其中的一些或甚至很多独立权利可以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予以让与。”财产所有权作为自物权,享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但可以让渡其他的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成为他物权,财产权的这种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使得财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边界时常变得模糊、交叉甚至是冲突,清晰的产权边界就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行使,而且是市场决定作用发挥的基础与前提,对于多个主体的共同产权,还需保证不同主体间清晰的产权边界。

具体而言,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总和,是财产权权利束中最为根本的一种权利。土地占有权是对土地的实际控制,是行使土地所有权,实现使用权、处分权的基础。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的利用权或经营权,它以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土地收益权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对土地间接、直接地使用与经营取得土地经济收益的权利。土地处分权则是土地权利主体依法依规对土地进行相应处置的权利(如出卖、租赁、赠与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诸项权利可相互组合于一体,也可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土地所有者的占有权(对财产的法律占有、直接的占有)和非土地所有者的占有权(对财产的实际占有、间接的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土地处分权也区分为完全的处分权(所有者)和派生的、从属的处分权(使用者、经营者),土地收益权则因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及土地质量和劳动投入的差异在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如上所述,就“三权分置”而言,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的一项排他性的自物权,所有权的行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如农民对其承包权的处置、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分配等),土地承包权是集体中的成员个体享有的一种他物权,是成员权在法理上的体现,也是农民财产处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农民可让渡其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而不实际占有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则是按照契约规定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的承包地实际占有、处分(如承包地抵押贷款)、经营和部分收益的权利。集体成员通过绝对地租体现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成员个体通过让渡土地经营权获取土地收益(级差地租),而土地经营者则通过对土地的投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

五、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深化农村土地市场改革,有利于建立权责明确、公平高效的农业生产与土地经营制度,有利于盘活农村“沉睡的”土地资产,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收益,有利于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财富。要使“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取得实效,可从如下方面着力:

第一,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来看,“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无疑是率先破题,开了一个好头。但由于农民与农村土地关系的错综复杂,农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财产权问题及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发展权问题,土地制度改革尚有许多有待探索和突破的空间,需要将“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和后续完善与目前农村“三块地”的改革试点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地进行顶层设计,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改革相互配套,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改革整体上取得实质性成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让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第二,进一步加强“三权分置”政策的法律研究,从公权、私权与共有产权多个视角深入探讨,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属性、特征、主体与权利边界,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进行必要的修订,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减少不必要的土地权利纠纷,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确保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

第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权利监管,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治理。“三权分置”的深化改革涉及农村基层组织自治、农民多重角色身份及农业现代化生产等诸多复杂问题,为此,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完善农村市场体制与机制,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强化乡村治理与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农村的繁荣、健康发展问题,实现农民的全面小康。

获得感与农地产权配置的国际镜鉴

金善宝农业现代化研究院周应恒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既是未来改革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获得感”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含义界定,从各种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获得感”是基于一定的“获得”(包括物质、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获得)而产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感受,同样的实际获得带来的获得感也并不一定相同。[5]在维护、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方面,有效、高质量的政府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有研究表明,政府质量显著影响了居民幸福感,其对居民幸福感的增强作用显著高于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效应;同时,在低收入国家,保障经济公平的制度比政治制度更能促进居民幸福感的增强,而高收入国家则相反(Helliwell,etal.,2008;Bjornskov,etal.,2010)。因此,在未来重大改革实施过程中,我国应当通过保护相对公平感、增强居民的社会认同、满足居民的美好预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6]

可以看出,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从“两权分设”到“三权分置”的重大转变。在转变过程中,各项权利的划分是否有经验可循在农户承包权得到强化保护之后农民集体应当行使何种权责如何切实增强各方“获得感”此外,在将土地经营权独立出来之后是否必然会促进农地流转又当如何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发育

一、获得感视角下国际农地产权制度

从科斯开始,制度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历来受到学者重视。对于任何一个社会而言,制度的基础总是一组关于产权的法律规定,它界定了社会成员运用特别资产权利的范围。而产权一般包括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办法转让资源给他人的转让权。[7]农地产权是指以农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农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它主要包括农地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当代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都是实行土地私有,但在小农经济仍是我国农业生产基本国情的条件下,为了克服分散经营所产生的效率低下的弊端,我国仍需重视村社层次的集体统筹和集体经营。因此,构建农地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实际种植主体拥有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体制是合适有效的路径选择。

纵观世界各国,伴随农业现代化进程,其农地产权的划分彼此间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国外各项农地产权的具体内容、职责进行分析、借鉴,对我国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增强农民“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农地产权制度

美国土地有国有和私有两种基本形式,并以私有制为主。国土面积中私人所有的土地占58%,主要分布在东部,包括大部分平原地区的肥沃农田;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主要分布在西部,包括联邦政府机关及派驻各州、县、市机构的土地和军事用地等;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8]

此外,美国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土地制度较为自由。联邦、州、县、市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上各自独立,各州之间不可以任意占用或平调,在确实需要时要依法通过买卖、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政府也可征用私人土地,但需土地所有人及所在社区成员的同意,并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如果社区成员一致反对,政府征地是难以实现的。

(二)日本农地产权制度

“二战”后,在美国的帮助下,日本开始了自上而下废除半封建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从1945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第一次农村土地改革法案开始,日本开展了两次农地改革,通过强制手段从地主手里收买超限土地,并将其廉价卖给佃农,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农制度。1962年日本《农地法》第一次修改,开始允许农村土地出租和出售,并希望通过农户间农地所有权的转移,使从事非农职业农户(地主)的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提高农业生产率,但地价的不断上涨阻碍了土地耕作权的让渡。1969年《农振法》出台,严格控制城镇化与土地非农化;1970年《农地法》第二次修改,取消了经营者购买或租用土地最大面积的限制,放宽了土地流转管制,允许市町村的农地委员会提供土地中介服务。在此背景下,自耕农制度逐步瓦解,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农地流转迅速发展。1980年《农地利用增进法》《农地法》《农业委员会法》等三法修改,鼓励农民间相互形成农村土地的合作利用,鼓励农田的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土地分散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因素。1999年《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颁布,鼓励农地向“认定农业者”集中,促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农业劳动力短缺与老化问题日益严重,耕地撂荒现象激增,日本政府制定了《构造改革特别区域法》,首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农业生产法人之外的法人”参与农地流转提供了制度条件。2005年颁布了《食品、农业与农村基本计划》,加快推进骨干农户培育和村落营农组织法人化进程。为了促进撂荒农地的开发利用,日本对“农业特区”的特殊农地流转政策进行总结提炼,在《农促法》的框架下,开设了“特定法人农地租赁事业”。在日本农地流转制度中,“特定法人农地租赁事业”的开设,对“权利移动统制”的法律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日本农地首次面向非农业生产法人开启了农地流转之门。

由此可见,日本“二战”后在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户土地所有权、建立自耕农体制的同时,日本政府充分行使其监督权,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同时,根据农业经营环境的变化,通过政策引导、激励,逐步将土地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为促进农地流转,促使农地向效率更高的经营主体手中流动创造了制度条件。日本政府的这一举措既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也提升了有意愿的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三)法国农地产权制度

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法国贵族、王室的土地被分割进行拍卖,农民开始真正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农地制度基本形成。但“二战”结束以来,法国政府意识到小农经营土地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开始逐步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土地流转和经营集中,提高土地规模效应。

1960年,《农业指导法》颁布实施,该法案明确按照土地流转的不同性质、不同面积对农民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分层级的补助方法逐步实施。在开展补贴刺激流转的同时,法国政府也出台了针对流入土地规模达标的经营者的信贷优惠政策,政府对该部分经营主体开展低息贷款等业务。随后,法国政府颁布《农业指导法补充法案》,设立“调整农业结构社会行动基金”。该部分基金首先用于补贴放弃农地的老年农民,对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并放弃土地经营或自愿让出土地者,政府发放“离农终身补贴”,推动农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该政策实施后,共有44万老年农民退出农业生产,腾放出900多万公顷农地,占法国农地总面积的25%。其次,该基金重点补贴愿意经营农业并想要扩大农场规模的青年农民,在该政策实施后,每个青年农场主可获得法国政府约13.5万法郎的补贴,为农场主们提供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在法国农地整合过程中,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包括土地所有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用益物权流转。但在整合之初,法国政府也未对所有权、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属性进行清晰界定。直到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其中第581条确定了土地用益物权的属性,第595条和2118条明确了用益物权流转包含出租、转让、转出、抵押等权利[9],为农地各项权益流转提供了法律支撑。

此外,在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法国政府同样行使着重要的监督权。首先,政府监管私有农用土地必须用以农业生产,在出现农地弃耕、劣耕的情况时,有权征购该土地;其次,在政府监管下土地的继承、流转必须整体进行,不可进行拆分,谨防农地细碎化。

监督权的行使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十分普遍,美国、日本政府也均有类似的做法。而监督权的行使也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下所蕴含的重要内容,农民集体可借鉴其做法,充分履行、体现集体所有权的权责职能。

二、国际农地流转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和必然选择,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但我们仍应认识到,当前我国非农就业并不充分,进城农民的真正市民化还较为困难,农村社会保障仍有待完善,在此情境下,“三权分置”中对农民的承包权进一步强化和保护特别重要,但也可能会对农地流转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三权分置”只是为农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创造了必要的制度条件,并不必然带来规模经营的扩大。在这种“一拉一推”的作用下,如何真正尊重农民意愿,构建合理有效的、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机制尤为重要。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世界各国均采取了诸多措施促进农地流转。

(一)国际农地流转模式与流转平台搭建的基本经验

美国得益于人少地多的资源禀赋优势,家庭农场规模较大,2014年,美国50公顷以上农场所经营的耕地面积占美国耕地总面积的94%[10];且美国农地产权边界十分明晰。因此,美国农地的买卖、出租十分自由,基本由市场化方式解决。土地所有者需要进行土地转让或者出售时,可自找使用者,或者通过市场中介机构寻找,买卖价格及转让租金由交易双方商讨决定。

日本现行农地流转方式与法国较为类似。2014年,日本在每个县设立了专门的“农地流转”机构用来加速农地的整合,扩大农业规模。首先,该机构从那些打算出租自己农地的农户手中租入农地,然后该机构对租入的农地进行土地平整和建设升级,着重完善农地的灌溉和排水设施,之后该机构将土地出租给那些想要扩大自己生产面积的农业经营者。日本政府所搭建的农地流转平台并不涉及农地所有权的转移,通过经营权流转推动了日本农业向规模化种植方向发展。

(二)国际农地流转对我国“三权分置”改革的启示

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确实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能够有效增强各方“获得感”。但从世界农业现代化国家农地制度改革以及农地流转方式创新的过往经验中可以发现,我国“三权分置”的改革创新依然存在诸多后续及配套措施需要完善。

第二,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权,完善“三权”运行机制。在强化农民承包权的同时,要落实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并将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进行细化,充分发挥集体应有的权责。从世界经验来看,无论土地产权归属于何种主体,政府对农地的监督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我国是农业资源稀缺的国家,在充分保护承包农户的土地权益的同时,应制定具体的规范和实施细则,防止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出现,促进农地的合理和高效利用。

第三,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地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将促进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我国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经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构建市场化的流转平台,避免行政干预下过大规模土地流转行为的发生,促进农地流转市场规范、有效的发展。同时,我国也可以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代耕代种、社区营农、托管、合作、土地入股以及社会化服务等多样化的形式,解决农地流转带来的土地成本显性化等问题。

“三权分置”、获得感与政府行为的关联度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邹伟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不仅是对近年来各地实践的总结和肯定,更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重要举措。如何发挥制度的有效性,在产权明确的基础上,保障产权,促进产权交易,从而使权利主体具有精神上获得感的同时增添物质上的获得感,最终改善全民福祉,实现共享发展,无疑是“三权分置”下政府行为决策的重要逻辑。

一、增强权利主体获得感的关键:土地能否实现流转

在“三权分置”的框架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了很好的界定,有助于消除不确定性,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保证。经营权是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派生出来的,即承包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置发生在产权交易中,没有流转就谈不上经营权,只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释放对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的积极作用,进而增强权利主体获得感。而土地是否能够实现流转,除产权明确界定并有效保障外,还取决于如下因素。

第一,土地细碎化和基础设施落后能否得到改善。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但土地细碎化和农业基础设施落后会降低人们的预期。虽然全国承包耕地流转的面积达到0.31亿公顷,但经营规模超过3.125公顷以上的仅为38%,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制于土地细碎化和基础设施条件。事实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11],农村交通、灌溉条件和有无柏油路或水泥路设施对土地利用效率具有显著影响。土地细碎化程度降低可以明显节约劳动力投入,而细碎化程度高增加了土地规模利用的难度,将为土地流转带来更多的交易成本。

第三,新型主体的土地有效需求能否改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大势所趋,新型经营主体应是承担这一任务的重要力量。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主体具有“一哄而起、一哄而上”倾向,一些家庭农场与种植大户没有本质区别,少数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背离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甚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是异化了的合作组织,功能普遍偏弱,对普通成员生产和收入的促进作用有限。

第四,土地流转租金能否更科学合理。土地产权市场的均衡数量,最终是由租金决定的,而租金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健康程度。如果租金偏低,农民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不足,经营权市场供应就会不足;租金偏高,新型经营主体成本增加,风险加大,需求又会不足。“三权分置”下,供需双方将对租金进行重新博弈,其结果将直接决定权利主体的物质获得感。

二、土地流转的新问题:规模经营的冲击

二是对粮食安全的冲击。土地经营权的核心是收益权,新型经营主体租用土地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这可能会导致他们为了提高粮食单产,过多地依靠化肥、农药的施用,而忽视土地质量改善,尤其是土地污染治理,不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国家提倡的“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另外,为追求非粮化的高收益,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之间也可能在土地用途改变方面达成一定“共赢”合作,对耕地用途管制与粮食安全产生影响。

三是对政府现行投入的冲击。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利用规模和层次上都高于普通农户,希望基层政府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也更为多样化和高层次化,有的可能不再停留在原科技推广服务的层次,还具有一定攻关和探索创新协作需求。同时,目前政府对农业扶持投入,表现为具有普惠性质的农民补贴,对新型主体这类“精英”激励有限。但政府究竟投在什么方面,扶持谁,谁受益,需要进行科学测算,并且需要对前期的投入进行合理的整合。江苏目前拥有农机动力已远远超过土地需求,但每年还在不断地补贴购买,显然,需要进行合理整合与转型升级。

三、增强农民获得感的再保障:政府行为转变

“三权分置”对产权进行了科学安排,为市场机制有效发挥提供了保证,经营权流转能够改进土地资源的配置状况,提高配置的效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增添改革获得感,彰显全民福祉,实现共享发展,然而,需要对产权进行切实保障,对市场失灵进行有效干预,这是政府行为转变的必然依据。

第一,强化农业发展规划、种植制度管理与服务。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因素,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农业发展规划和种植制度,注重落实到具体的地块,落实到具体的品种选择目录和作业时段。制订本地区种植业作业规范,加强化肥、农药和种子的供给与使用管理。整合县乡两级政府土地、农艺与农机的管理服务力量,规范土地流转管理,积极开展中介服务,进一步明确村集体和承包户的土地利用监管职责,严格土地用途管管制,切实保证农地农用,合理控制新型主体经营规模,注重农机与农艺融合管理与引导。依据新型主体经营对技术服务的需要,充实县乡两级农技服务人员,并适时建立农技人员联系新型主体制度。

第二,丰富乡村治理内涵,创造土地流转条件。将土地利用基础条件改善、土地质量提升和污染防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减少土地规模利用自然障碍,实施耕地轮作休耕计划,有效提升土地产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城乡村镇居民生活条件同质化,以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配置均等化的目标,合理布局农村社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有序引导农民进城市民化或就地就近市民化,积极改善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环境。不断完善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有序引导非农就业,有效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意愿。

第三,培育新型主体,创新土地流转模式。要做实做细赋予更多土地经营权工作,保障新型主体具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注重提高新型主体经营能力、经营理念和守法守信意识。积极鼓励涉农企业的工商资本参与种养业环节,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积极为新型主体提供产品认证、产品推介、惠农项目申请与人员引进等服务。进一步完善税收减免、科技创新奖励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土地入股、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种等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多维度提高权利主体获得感。

增强农民获得感的四维选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黄征学

土地是“财富之母”,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源泉。深入实施农村“三块地”改革,释放土地财富效应,让农民带上“嫁妆”进城,是农民获得的重大政策“红利”。农村宅基地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在全国30个县市区试点,承包地也在积极推进“三权分置”。“三权分置”就是要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赋予承包经营权更多权能,引导农民有偿转让经营权、有偿退出承包权,增加财产性收入,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因此,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要从“确权登记、还权赋能、规范交易、完善法律”等四方面着手,循序渐进,守住底线,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一、确权登记,让农民更有安全感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也是推动农地产权交易的基石,对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调动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201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了明确要求,2014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后予以五年的过渡期,试点工作正加紧推进。当前,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为契机,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个人四类主体的产权界限,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探索不同的确权方式,对于城郊已纳入城市规划范围或承包权关系比较复杂的土地,可以暂缓土地确权登记或采用“确权确利”的方式,降低社会成本;对集体经济发达的自然村,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入股”的方式,缓解社会矛盾;对绝大多数集体经济欠发达、承包关系相对简单的区域,采用“确权确地”的方式“确实权、颁铁证”,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根据“三权分置”的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奠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基础。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制度的基础上,实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补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在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可以由农民扩大到农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还权赋能”,让农民更有主人感

“还权赋能”使农村土地产权边界更加清晰、产权流转更加顺畅,是激活农村土地资产、增加农民收入、落实“三权分置”的具体举措,是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还权赋能”步伐大大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金融功能得以实现,农村“死资产”逐步变成“活资产”,农民获得了更多财产性收入,改革获得感逐渐累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都对承包地权能有所拓展。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地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理清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济主体在承包地上的权利关系,确保了农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文件提出“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等。文件通过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初步建立了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

三、规范交易,让农民更有幸福感

完善“三权分置”改革,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促进承包权和经营权等产权的流动,更加彰显产权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协调功能,加快构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体系,维护农民权益,让老百姓在“三权分置”中获得更多的实惠、收获更多的幸福。重点是要进一步培育主体、健全机制、完善配套、规范交易、激活产权、提高收入。

完善财政、金融、项目开发方面的支持政策,围绕农业经营规模和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财政投入,扶持各类农业主体投资现代农业和开展规模化的集约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建立生产基地,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对达到一定经营面积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规模主体,按其经营面积和亩均标准由财政对其进行直接补贴,对其基础设施投入和设施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并且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转向规模经营者。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优先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缓解农业规模经营者季节性、临时性的信贷资金需求。

充分发挥各地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积极培育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农地流转或农地产权交易提供投资、法律、评估、会计等专业服务。加快推进农地分等定级的步伐,科学评估,确定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公平、公正、有序运行,国土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流转价格公示制度。引导乡村干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维护各流转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流转后的管理,保证土地流转合同顺利履行,防止耕地资源被破坏,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此外,要提前研究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退出机制。

明确土地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保障其拥有稳定的经营利润预期。重视解决中央农业经费补贴在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在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同时将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建立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构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机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构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出现“经营权一权独大、所有权符号化、承包权虚化”的情形。在经营权方面实行严格的准入门槛、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登记制度,完善农地流转监管制度,强化农地流转用途监管力度,明确规定经营权人必须坚持“农地农用”,防范农地流转“非农化”和“非粮化”。不断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合理确定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建立实施农地抵押的专业性金融组织和金融服务,推行农地抵押强制保险制度和风险基金等办法,强化建设农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担和风险保障机制,预防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

四、完善法律法规,让农民更有信任感

参考文献

[1]张红宇:《着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充分权能》,《农村实用技术》2016年第11期,第14~15页

[2]刘守英:《直面中国土地问题》,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年

[3]叶兴庆:《从经营权看农地“三权分置”》,《农村经济管理》2016年第12期,第17~19页

[4](美)伊利·奥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

[5]辛秀芹:《民众获得感“钝化”的成因分析——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视角》,《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第56~59页

[6]张毅张红毕宝德:《农地的“三权分置”及改革问题:政策轨迹、文本分析与产权重构》,《中国软科学》2016年第3期,第13~23页

[7]窦祥铭:《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以美国、日本、以色列为考察对象》,《世界农业》2012年第9期,第39~43页

[8]熊红芳邓小红:《美国日本农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农业经济》2004年第11期,第61~62页

[9]周应恒胡凌啸严斌剑:《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规模演化的国际经验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5年第9期,第80~95页

[10]高强孔祥智:《日本农地制度改革背景、进程及手段的述评》,《现代日本经济》2013年第2期,第81~93页

[11]林毅夫:《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启动农村市场》,《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7期,第2~3页

THE END
1.拥抱机会成本,优化选择,朝着正确方向努力做出一个选择都是需要付出一定精力的,当好不容易做出选择的时候,又要去放弃,这些都是涉及机会成本,放弃了的话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 生活中,并不是选择越多越好,而是要优化选择,在众多选择中获得最佳选择,因为你想要什么,就知道前进的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 https://www.jianshu.com/p/f35ae8a95b77
2.聪明人做决定时会考虑机会成本做决定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做决定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在你所处的特定环境中,里面的机会是有限的,如果机会a比机会b好,机会a是你能找到的最好的机会,你当然选择机会a,而不要机会b。也许别人有更好的机会,但是在你所处的特定环境中,在你的认知范围内,机会a就是你最好的机会。https://xueqiu.com/5310687656/311435378
3.机会成本的对应面是什么成本沉淀成本 沉淀成本又称沉没成本、沉落成本,沉入成本,旁置成本,意为已发生或承诺,无法回收的成本支出。沉淀成本是管理会计中的一个术语,主要用于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其对应的成本概念是新增成本。沉没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对现有决策而言是不可控成本,不会影响当前行为或未来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投资决策时应排除沉没...http://m.qicaisi.com/bk-2660914.shtml
4.2005年中级财务管理讲义06机会成本指在决策过程中选择某个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丧失的潜在收益。 5.考虑项目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影响 四、净现金流量的确定 (一)净现金流量的含义 净现金流量又称现金净流量,是指在项目计算期由每年现金流入量与同年现金流出量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序列指标,它是计算项目投资决策评价指标的重要依据。 http://www.yuloo.com/news/2005-01-11/40338.html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研究我国医药产业专利“饱和现象”的实证分析(二)增加医药企业研发经费机会成本 经济学认为,所有投资者的共同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收益率,而选择合适项目并投入恰当资金是获得高收益的保障。从理论上来说,研发资本的投入是提高医药制造业生产力的有效方法,而专利的“饱和现象”使得单件有效发明专利所对应的利润逐渐下降,也就是意味着企业投入研发资金的回报...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5/25/art_1415_133139.html
6.人大高鸿业版《西方经济学》(包括微观和宏观)课堂...生产可能性曲线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的关系生产可能性曲线反映了资源稀缺性的特征。 (三)选择和机会成本选择产生的原因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社会不得不作出选择 机会成本的概念当具有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使经济主体需要选择时,选择会带来成本,选择的 成本我们称为机会成本,当把一定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所放弃的另一各产品的数...https://bbs.pinggu.org/zyzt/120090/1/
7.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专科)《经济学基础》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总产量、平均产量、边际产量及其相互关系。边际收益递减规律。 (二)长期生产中投入与产量的关系 规模报酬。适度规模。 第三节 成本与利润 (一)成本 生产成本。机会成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二)利润 会计利润。经济利润。 第四节 市场结构与企业决策 ...https://www.eeafj.cn/zkgsgg/20150702/5029.html
1.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农民在获得更多土地时,如果选择养猪就不能选择养其他家禽,养猪的机会成本 就是放弃养鸡的收益。假设养猪可以获得A元,养鸡可以获得B元,那么养猪的机会成本 是B元,同样的,养鸡的机会成本 则为A元。 在图书馆看书学习还是享受电视剧带来的快乐之间进行选择。那么在图书馆看书学习的机会成本 是少享受电视剧带来的快乐...https://m.esnai.com/baike/view.aspx?w=%E6%9C%BA%E4%BC%9A%E6%88%90%E6%9C%AC
2.举例说明什么是机会成本(举例说明什么是机会成本的定义)3、例子:农民在获得更多土地时,选择养猪就不能选择养其他家禽,养猪的机会成本就是放弃养鸡或养鸭等的收益。 4、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有限的资源,当你将它用到某一项活动时,而丧失掉的将其用与其他活动的最高收益。 5、机会成本、沉没成本和转移成本的含义和举例说明如下:机会成本、经济成本、沉没成本...https://www.00rr.com/keji/202411/354817.html
3.越高能的决策,越接近核心价值路径效用指向决策者可行性而越是缩短路径,越体现了决策者的意图,其中可能参与的决策意图,就被排他化了。没有参与路径,其接近价值的可能性就被最大程度地消解了。即使以可能的方式置入了决策意图,其成本也将以不可控的方式增加。 正是因为核心价值路径的达成,消解掉了其它可能的参与意图,因此,非核心价值路径的参与路径就往往需要进入到可能...https://www.163.com/dy/article/JG88J6KA055616ZQ.html
4.机会成本与风险的关系是什么?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与风险的关系是什么?机会成本和风险是经济管理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机会成本指的是当我们做出某种选择时,放弃的最好的替代选择所带来的成本。风险指的是不确定性和可能发生的损失。机会成本和风险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当一个决策涉及到不确定性和可能的损失时,我们需要考虑...https://www.mbalib.com/ask/question-701b8ad19a935cc7646e08000b331f3a.html
5.自考管理会计笔记2)约束性固定成本:主要是经营能力的成本,企业的经营能力一旦形成,在短期内难以作出重大改变,因此叫做约束性固定成本,例如折旧,保险费、财产税等项目。要求作出选择。 2.变动成本 从产品的单位成本来看,变动成本不受产品产量变动的影响。能够画出产品与总变动成本和每单位变动成本的关系图。 https://www.unjs.com/zuixinxiaoxi/ziliao/20170617000008_1373046.html
6.管理经济学(MBA全景教程之二)创业说这里把机会成本和经济利润放在一处,是因为二者之间有着联系:经济利润区别于会计利润就在于它考虑了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由选择产生的——一种经济资源往往具有多样用途,选择了一种用途,必然要丧失另一种用途的机会,后者可能带来的最大收益就成了前者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和经济利润都可以用来衡量一项决策的经济利益。管...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885989.html
7.机会成本与比较优势11篇(全文)不仅要熟悉合约的商品品种、数量单位,涨跌停板,主力合约等,而且要深入了解品种的波动幅度,供求关系,影响因素等,切勿盲目开仓交易。 3掌握交易策略,做好投资计划。 机会成本与比较优势 第3篇 关键词:纺织业;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一、绪论 (一)劳动力的研究背景及当下存在问题。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年龄结构的...https://www.99xueshu.com/w/ikey2j8y2c1u.html
8.医微客其实也早有研究关注了疫情防控带来的新冠肺炎与其机会成本之间的权衡关系,但结论较为出乎意料。北京大学、香港大学、中国疾控中心等学者2021年于《Nature》子刊发表的研究表明,2020年上半年的疫情封控措施并没有使其他疾病的死亡率上升,反而显著下降了12.5%,除新冠肺炎外的其他疾病的死亡人数因封控措施减少了29.3万人(...https://www.ewitkey.cn/index.php/cms/show-19596.html
9.中级会计《财务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或者:经营成本=外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其他费用=500+300+100=900(万元)。 8. 将证券划分为原生证券和衍生证券所依据的分类标志是( )。 A.证券发行主体 B.证券权益关系 C.证券收益稳定状况 D.证券收益决定因素 【答案】D 【解析】此题考核的是第五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主要考核点是证券的分...https://www.oh100.com/kaoshi/zhongjikuaiji/tiku/192236.html
10.成语中的经济学智慧解读(合集五篇)经济学中所讲的成本,指的是用于将来经济活动的开展所消耗的物品和服务资源,这些东西统统叫做机会成本。对于已经花费的、不可能再回收的东西,或者说不管你采取什么手段都无法再节省的费用,经济学称之为沉没成本,也称为沉淀成本或埋没成本。在姜子牙眼里.他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沉没成本,无论妻子怎么努力,她也...https://www.wendangwuyou.com/meiwen/syw/88723.html
11.机会与能力(通用8篇)机会成本为负数表明什么呢?表明他们工作P相对于工作Q来说已经非但没有机会成本,而是还大大“抵值”呢!由于成本作为一种代价耗费是总是趋向于最小化的,因此从事一项工作,它的机会成本越小越好,它的最小值自然要包括0值以下的负数。4.选择和机会成本之间的关系...https://www.360wenmi.com/f/filez4dxew54.html
12.2023年软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大纲10.项目成本管理 10.1 项目成本和成本管理基础 10.1.1 有关成本的基本概念 * 项目成本概念及其构成 * 成本的类型(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沉没成本) * 应急储备和管理储备 10.1.2 项目成本管理基础 * 项目成本管理的概念、作用和意义 ...https://www.educity.cn/rk/5009201.html
13.2023下半年软考中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大纲:基础知识...10.项目成本管理 10.1 项目成本和成本管理基础 10.1.1 有关成本的基本概念 * 项目成本概念及其构成 * 成本的类型(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沉没成本) * 应急储备和管理储备 10.1.2 项目成本管理基础 * 项目成本管理的概念、作用和意义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23-6/16860197209313.html
14.高鸿业微观考研笔记(二)生产可能性曲线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含义在既定的资源之下所能生产商品的最大产 量的组合,就是生产可能性线生产可能性曲线与资源稀缺性之间的关系生产可能性曲线反 映了资源稀缺性的特征。 (三)选择和机会成本选择产生的原因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社会不得不作出选择 机会成本的概念当具有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使经济主体...https://www.mayiwenku.com/News/p-53852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