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欣鹏,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大学专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半岛小区E5号楼6单元612室。2020年7月4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1月26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24刑更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12月25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吉24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欣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吉24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参加白班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157.0分。已执行罚金10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6.83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欣鹏减去余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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