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北新区某甜品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24年6月,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沈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2024年5月,辽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沈阳某药房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024年6月,苏家屯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沈阳市于洪区某百货铺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案
于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百货铺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XX农产品”的直播间销售牛腩肉,为吸引顾客到直播间购买,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在直播时设置了“生鲜回购第二名”标题,经核算共销售1635元,获利23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2024年5月,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6、沈阳某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案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沈阳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经查,该公司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方式均为批发。该公司通过网络店铺展示并零售甲型/乙型流行性感冒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等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2024年3月,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法库县某互联网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法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互联网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仅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进某品牌舒缓安肤霜,再通过另一平台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并未查验过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化妆品注册或备案信息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在该店的《化妆品进货查验台账》中也未发现有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登记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024年5月,法库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9、沈阳市苏家屯区某烧烤店违法销售生食水产品行为案
苏家屯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烧烤店通过网络平台违法经营生食水产品。经查,当事人取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某外卖平台销售生食水产品生卤虾。
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2024年1月,苏家屯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