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带着10岁的孩子逛街,走到街角处,突然冲出来一只大黑狗,看起来特别凶。我心里一惊,赶紧拉着孩子走开了。
甘肃酒泉市孙先生
多地出台条例,明确烈性犬禁养限制
对此,江西南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二级警长周鹏表示,有的烈性犬性情不稳定、不易驯服、攻击性强;有的虽然对犬主温顺、忠诚,但对陌生人尤其是老人、小孩等保持敌意,“当它们感到受威胁或性情失控时,就会展现出强大的攻击性,仅靠拴绳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
我国法律法规对宠物伤人事件有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被咬人重伤以上,犬主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发生在公共场所,犬主还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介绍,类似事件已有多起法院判例,有犬主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据了解,许多地方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烈性犬明确禁养限制。《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一些危险烈性犬本就不适合被当成宠物犬家养,目前主要充当工作犬,利用它们的特性,经过专业训练成为警犬、搜救犬、军犬、导盲犬等,它们往往展现出出色的工作能力。”周鹏举例说,罗威纳犬身体高大强健、动作迅猛,是警务、军事等工作场景常用犬种;德国牧羊犬等犬种嗅觉灵敏、动作迅捷、耐性好,多被训练成搜救犬。
文明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禁养烈性犬可以说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且在多地有规可依,一次次犬伤人事件的教训也不可谓不深刻。但为什么烈性犬伤人事件仍然屡屡发生?
“文明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现在城市养犬群体日益庞大,单靠一个部门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周鹏说。
除了执行不到位,有些地方的养犬法规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养犬规模、范围、理念不断变化,然而养犬法规多年未修订的情况不在少数,过时的法规往往脱离实际情况,让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比如,有的划定了禁养区域,但是随着城市发展,原来的城郊等人口稀疏区域人口逐渐稠密,然而法规修订却不及时;有的规定城区禁养或重点区域禁养,未提及县城等其他区域。饲养禁养犬会对公众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究竟是按城区和非城区等标准进行区分,在部分区域实行禁养,还是全域禁养,这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目前,对于应禁养烈性犬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禁养名单,各地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方列出的禁养犬名单只包含20余种,而有的地方多达五六十种。比如罗威纳犬,在北京等大部分城市早就被禁养,但有的城市并未将其列入禁养名单。
“各地对大型犬、烈性犬认定标准不统一,也滋生出犬只交易市场偷卖偷买等乱象,在一地被禁售禁养的犬种,却在另一地可以正常售卖饲养,个别商家就钻空子,违规倒卖禁养犬只。”袁小平表示,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也不能形成对禁养犬只的统一认知,降低了普法宣传效果。
广东东莞市读者刘女士说:“有的犬主明知是禁养犬,却坚持饲养,带出去遛,甚至还不牵绳、不戴嘴套,坚信‘我家狗狗很乖,不咬人’‘我能管好我的狗’。一起起悲剧的发生,犬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方应协同治理,形成全过程有效监督
禁养烈性犬不仅要做到有规可依,更要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真正将“禁养”落到实处。
近年来,不少城市加大治理力度,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河南郑州市规定,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联合执法,饲养禁养犬只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犬只;陕西西安市向各小区物业宣传个人禁止饲养的34种犬种,要求各小区物业人员要能辨别禁养犬只,以便做好摸排登记工作。对于违规饲养的烈性犬,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对于违规养宠行为,应立即劝阻。劝阻制止无效的,应通过线上平台上报,由网格化平台进一步处置。
还有读者来信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此外,还要规范大型犬、烈性犬的繁育和交易,严厉打击黑色交易产业链。
“有些犬主明知是禁养犬,却还明目张胆地养,也有的犬主并不知道自己养的是禁养犬。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知晓什么犬能养、什么犬不能养,以及养禁养犬可能会造成的重大公共安全问题。”冯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