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政书》所见明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宝坻融媒体中心

摘要:《宝坻政书》是根据袁了凡在担任宝坻县知县期间的公文编纂的一部公牍文献集。通过该书可以了解明代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和社会治理。明代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面对着赋税、徭役、马政、边政等众多问题,明朝的国家统治能力受到很大挑战。这种挑战既来自外部的北虏南倭,也来自明朝的体制自身。例如,皇庄的存在和宦官的跋扈削弱了县级政权的社会管控能力,军制等方面的不合理空费国家税饷,法律素养低下的官僚判案失误导致国家威信受损等等。袁了凡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付出了很大努力,设法处理国家政权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照顾到国家、地方政权和民众的利益关系。他在相对有效地履行知县职责的同时,也努力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为维持已趋于崩解的明朝国家做出了一定贡献。

关键词:袁了凡;宝坻政书;地方行政;社会治理;国家统治

袁了凡以《功过格》著称于世。该书在明代末年号称“近世士人之圣书”,[1]“于是了凡之名,盛传于里塾间,几于无人不知”。[2]时至今日,袁了凡的思想依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影响。2016年先后召开“2016袁了凡思想文化国际论坛”和“‘慈善孝贤’暨了凡善学思想研讨会”,充分证明“即使在当下,这样的思想对于修身养性仍然有十分积极的意义”。[3]在《功过格》之外,袁了凡还留下了很多著作,其中一部就是《宝坻政书》。

《宝坻政书》是在袁了凡卸任宝坻县知县后,由他的门人刘邦谟和王好善根据“公文示谕之见诸事实者”编纂而成的一部公牍。[4]目前我们能看到的《宝坻政书》共分十二卷,除卷一二的“感应篇”主要记载袁了凡在任期间的事迹外,公牍部分有“祀神书”“御吏书”“睦僚书”“积贮书”“赋役书”“训士书”“刑书”“工书”“马政书”“救荒书”“边防书”和“自治书”。袁了凡在任中,凡“所条列,皆挥笔立就,大半无稿。其有稿者,各方胥吏俱已更易,非公旧人,屡索不得其全”。虽然该书所录仅为袁了凡所撰公牍的“十之二三”,但“尝鼎一鬻,已知全味”。[5]我们通过该书可以了解明代后期华北的地方行政和社会治理,了解到一位普通的地方官员在为政时的思想脉络。

一、袁了凡赴任时的宝坻县

1.人丁田土

明代初年,战乱之后的北平府人烟稀少。洪武二年(1369),整个北平府下仅有14974户,48973口。宝坻西邻的香河全县仅有266户831口,洪武八年(1375)也不过954户3309口。[8]这些地方虽然保持着县的架构,实际上与旷野相差无几。根据记载,宝坻县在“兵戈初定”之后,“城郭萧条”,与香河县的情况大致相同。[9]经过上百年的休养生息,在袁了凡在任的万历年间,宝坻县有编户三十里,[10]人丁22962名。[11]及至崇祯年间,宝坻县共有二十六里。[12]

在袁了凡就任以前,宝坻县有“民地六千八百八十四顷五十亩”。袁了凡到任的万历十六年(1588),“现在额田止六千八百六十顷”,因“抛荒”导致“实失额地二十四顷五十亩”。经他“发奋募民开荒”,万历二十年(1592)时“实在民灶地八千四十五顷九十一亩五分五厘”。[13]这些田地需要负担的赋税如下:

表1宝坻县赋税

项目

本色(石)

征银(两)

总额

夏税

豆961.98+

300.128

680.924+

秋粮

豆1532.70

510.778+

1123.669+

马草

豆4510.66+

150.000

1954.265

合计

3758.858+

与京畿地区许多州县一样,宝坻县还存在着不属于国家正规田赋体系的“宫庄地”和“爵下地”等,即通常所说的王府庄田和勋贵庄田。[14]

宝坻县内首次出现此类庄田的记载可以上溯到宣德年间。宣德六年(1431)七月十七日,皇帝批准了清平侯吴成的请求,同意赐给他“宝坻县荒地四百亩”。[15]此后,不断有皇亲国戚和勋贵近幸奏求田地。弘治六年(1493)至十七年(1504),皇亲庆云侯周寿、建昌侯张延龄、会昌侯孙铭之间争夺宝坻县把门城(今天津市宝坻区东南八门城镇附近)、老鸦口(今天津市宝坻区南部牛家牌镇、大白庄镇附近)等处“田二千四百八十一顷”。周寿与张延龄之间明争暗斗,“两家奴仆遂相掊击”,双方均上奏告状。工科左给事中张文就此上疏称,双方奏请田地数目较大,恐有“民业”在内,要求严格调查。张文在上疏中还说:周寿与张延龄乃“肺腑至亲,休戚攸同,不图忠义,专事货财,希恩传奉,滥私亲党。原其初心,不过富贵。但富贵之极,骄奢淫逸所自生也。……仍乞面谕寿等,当知止足,天道恶盈,颠覆必至。尤望皇上凡有干请,辄从检抑,仿汉窦广国故事,择人与俱日讲求所以竭忠保族之道。”弘治皇帝以周寿等均属皇亲为理由,不仅不加处罚,反而在要求的数目之上另外加赐田地,如周寿“乞把门城田一千二百顷,今再赐八百顷”。[16]

袁了凡在万历二十年(1592)时呈报的“宫庄地”和“给爵地”的详情如下:

表2万历二十年宝坻县内的宫庄地和给爵地

分类

面积(顷)

宫庄地

19.4729

3814.00

给爵地

1325.7083

3897.2959

1345.1812

7711.2959

2.僚属和胥吏

根据史料记载,明代的宝坻县设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等官。[20]袁了凡在各类公牍中曾经提到了其中几位:如县丞黄维中、[21]管马主簿冉梦龙、[22]典史谈华,[23]以及未记载姓名的管粮主簿。[24]此外,宝坻县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和架阁库等胥吏机构。[25]这些机构中胥吏的经制额数和实际额数,已难以稽考,但估计不会少于十数名。[26]宝坻县在袁了凡担任知县前后,每年编派各类役夫“五百余名”。[27]我认为,其中固然包括了为顺天府、密云道等衙门提供的衙役,但主要是宝坻县为了维持日常行政事务运转所需的衙役,即皂隶、禁子、门子、马夫、弓兵、斗级、库子、巡栏等等。[28]

为了有效地履行职责,袁了凡对僚属和胥吏采取了“睦僚”和“御吏”的方针。

(1)“睦僚”

“睦僚”是当时官场上的常识。明代的官箴书指出:

僚采首领官,乃吾之手足四体也。唇齿相依,辅车相倚。世之当仕者,往往自恃其科第,鄙寮属为异途,自骄自亢,甚非忠厚长者之道也。不知和气致祥,乖气致异,故必正己以率之,循礼以遇之。[29]

袁了凡在他撰写的《同寅录》中,着重叙述了维持良好的同僚关系的重要性。[30]他认为,“同官有兄弟之义,较之同年,尤为亲厚。盖同年系一日开榜之情,而同官有数年义聚之乐”。同官之间,“须德业相劝,过失相规,患难相恤。毋论今日相与蔼如一家,即他年相别,升沉路殊,亦须敦世讲之谊”。

袁了凡主张的“睦僚”是以重名节为原则的。“大抵人生财禄,原有定数,贪者枉自秽污,而终身不能得一毫非分之物,廉者落得清修,而终不失吾命中所有之财”,故“我辈既号同心,各当砥砺名节,以清廉自誓”。他对日常生活作了详细规定。例如,为了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他建议“今后每会食,不过五品,三荤二素,不许宰牲,不许开桌,有随时鲜果,或用一二,不得过丰”。而且要求在燕会之日“谈诗书,说礼乐,或商量民间疾苦,不得说人过失”。他提议“每人各置一籍,每日所行之事,或善或恶,随手记之,月终一会,出簿互观”。

袁了凡对衙门事务作了明确的分工。在审理词讼方面,他根据词状内容规定:

本县词讼、军匠发二衙,钱粮马匹发三衙,斗殴盗贼发四衙。其事关风化及豪强难制者,留堂自理。并不差人,皆原告自拘。不服,则令保正催拘。颇为省事。今后各衙宜遵此,除巡捕强盗许差人密缉外,其余一应公事,皆守堂规,庶为得体。[31]

这里所说本堂是指知县本人,二衙、三衙和四衙分别指县丞、主簿和典史。根据这一分工,县丞负责审理与清军清匠,主簿负责税粮和养马,典史负责社会治安,知县本人则负责较大的案件。

此外,相信袁了凡也完全了解佐贰官在问案时存在着“亦要人钱”,[33]或者如吕坤所说“彼佐贰者,岂肯代堂官空手营赎,自有赎外之赎也”的情况,[34]故此举也暗含着同僚之间的利益分配。

(2)“御吏”

对胥吏的管理始终是明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关键之一。明朝开国之初,朱元璋就认为,“天下诸司所用走卒不可无者,持簿书亦不可无者。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鲜有不为民害者”,遂以严刑峻法进行惩处。[35]

利用词讼谋利在明清时代的地方衙门属于一种非合法的“常例”。嘉靖年间,浙江淳安县的“六房吏每年常例”规定,“词讼,每状一纸,或一分二分”。[36]可见,只要呈递状纸,负责此事的胥吏(在淳安县为承发房)即可按“常例”获得一笔收入。明朝人蒋廷璧鉴于胥吏利用收受词状“要告人钱”,鱼肉小民,主张“词状不准付房吏”。[37]袁了凡到任之初,“词状皆贮于堂,诸胥请分于各房,从之”。由此可见胥吏们的利益诉求。

袁了凡除了在词讼处理程序上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之外,上任之后还颁布了《禁约吏书榜》。现在我们能看到的只有规定办事程序的“承行”:

上司文移大事,限十日完;中事,五日;小事,三日。违限一日,责五板。申送上司文书,差一字,责五板。有规避者,从重论。不奉呼唤上堂,责五板。呼唤不到,责五板。说谎者,责十板。[39]

这样,胥吏们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且在办理公务方面还要面对相对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于是,他们和衙役一起祭出了“乞休”的手段,试图以罢工或辞职的方法胁迫长官就范。

水清苦则獭先遁,官清苦则民不乐从。尔辈襄时争求服役本县,有不远数千里而来者。今纷纷告退,岂苦也乎哉。吾与若辈约:书手告退者,勿得补南人;老人告退者,听择,可则留,不可则去;民壮告退者,即时选补;皂隶快手告退者,里老报补,不许私相授受;阴阳生告退者,不准;门子告退者,听。[40]

由此可见,袁了凡洞悉那些昔日“不远数千里”前来“争求服役”的胥吏衙役们乞休是因为衙门“清苦”,他不仅顺势答应他们的要求,而且对补缺做出了一些规定,借机将主要的胥吏衙役的选补权抓在自己手里。例如,他规定书手告退之后不许以“南人”补充。我认为,同样属于“南人”袁了凡在此所说的“南人”主要是出身于浙东绍兴等地区以刀笔为生的胥吏。[41]明代以后,由于当地人口的增加,导致“室庐田土,半不足供”,加之政策上限制浙东乃至江南人在户部等特定衙门为官,结果许多人进入各地衙门谋生,“其儇巧敏捷者入都为胥办,自九卿至闲曹细局无非越人”。乃至出现了“一入衙门,则前后左右皆绍兴人”的“无绍不成衙”的局面。[42]这些人在离乡之后,为了生存,除了依靠血缘关系之外,还利用地缘关系,彼此互通声气,结党争竞,乃至凭借娴熟的刀笔,把持日常行政,在衙门中长官有如被人“牵丝之手”的“傀儡”,“提东则东,提西则西”,胥吏衙役中“间有苛察者欲自为政”。[43]上述的“乞休”都是他们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诉求的手段。面对这种情况,袁了凡规定了承充胥吏衙役的手续,防止私相授受,设法掌控衙门内部的人事权。

二、赋役行政

赋役行政是知县的主要公务之一。《宝坻政书》的编者说,“本县正赋每亩二分三厘二毫,本不为重”,“役则颇繁”。其中,“里甲者亩派三四分,故富者以得地为悔,贫者皆委地而逃”。被签当“库子场夫”者几乎都要罄产破家。由于赋役的编审是以田土面积为基准的,故当地“有世为流寓,而不愿入籍者”。[44]

根据地方志的记载,宝坻县有三项徭役属于“所尤患者”,即“工部厂”“孽生马”“贡银鱼”。[45]在《宝坻政书》卷四的“赋役书”中收录了5件文书,除1件告示之外,其余4件是向上司申请减免或减派的“公移”和关于大造黄册问题的“议稿”。囿于史料的限制,“工部厂”的情况已经难以稽考。以下约略叙述“贡银鱼”和“孽生马”,以及编派赋役和大造黄册的情况。

1.“贡银鱼”

宝坻县需要负担名目繁多的各种上贡。“劳费巨万”的“贡银鱼”就是其中之一。此项上贡始于永乐年间,负责此事的尚膳监太监“动托敕书,治以惊散银鱼之罪”。在“上供难缺”的理由之下,“内府人员,时来倚索”,直接“额派三十里,各出银二三十两不等,征收供给”。除此之外,还有多方需索,以致“民间私赔,不计其数”。由于“既不能止内官之来,又无各州县之协济,且传宣日众,供给愈难”。袁了凡在万历十六年(1588)到任之后,“会士夫耆老,询民疾苦,佥以此为第一骚累之事”。[46]

袁了凡在“询民疾苦”之后,从转运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了银鱼问题的解决方案:

得各项鱼鲜原出海涯,离县二百八十里,由县抵京又一百八十里。展转濡滞,鲜物皆坏。况出鱼之地,原系御用监所辖,因申本监,请从京师直抵天津海口,不过二百余里,尽令本监庄头常年取办,而本县豁其户役,似为两便。[47]

袁了凡在此提出两个理由,其一是经宝坻县中转运输,会导致鲜鱼变质,其二是产鱼之地属于宦官管辖,可由当地庄头自行管理。作为交换条件,宝坻县免除承办银鱼的御用监庄头的户役。[48]据说,他曾经“寓书某”,此“遂得停止”。[49]根据朱鹤龄撰《赠尚宝少卿袁公传》记载,此处得“某”很可能是具有一定地位之人。总而言之,袁了凡的这一建议经“阁臣允之,自是中贵罕至者”。[50]但是,当袁了凡离任之后,“贡银鱼”又死灰复燃,成为“与明终始”的“三大弊”之一。[51]

2.“孽生马”

进入永乐年间以后,马政成为华北地区很多州县的一项重要事务,[52]宝坻县亦不例外。

永乐间,派孽生马于宝坻,至景泰改为寄养,为数二千四十九匹。养马一匹,免粮六十亩。每里置群长、医兽各一人。倒失一匹,征银二十两。马价积至巨万。嘉靖中,印马察院顾革马头一千六匹,其价自(嘉靖)四十一年前者免之。而万历以后,倒失又不胜记矣。迄于(明朝)末季,赔累无已。[53]

嘉靖年间以后,宝坻县有“额编寄养马”为1043匹,分摊在“民灶地七千四百五十一顷”之上,平均“每匹编地七顷二十亩”。根据里老人张廷玺等人报称,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如遇倒失追赔,民不堪累”。以后,灶户于登利等人“告除灶地七百一十六顷,应除马一百匹”。但由于“彼时年丰”,故“未经申减,将马加入民地”。在当时的知县管应凤的主持下,将1043匹寄养马摊入“见在民地六千七百八十五顷七十八亩”,这样“每马一匹,编地六顷五十亩”,加重了县民的负担。[54]

在袁了凡上任前后,宝坻县连遭水灾。由于宝坻县“地势最低,环水淹没,经年不退”,导致了“疲民逃窜多半,马食泥草,多生疾病,如万历十五六年倒死数百”。有些村民在逃亡时,“各写状系在马项,将马五十一匹拴在四城周围树上”。面对这种情况,袁了凡决定请求恢复每七顷二十亩养马一匹的旧规,以便尽量减轻民间的养马负担:

合无将见在民地六千七百八十五顷七十八亩,俯从照旧,每马一匹,编地七顷二十亩,计该马九百四十二匹,以俟发养。如所发过多,将原灶地照旧补数。[55]

此外,赔补倒死马匹的“马户赎银”也是一大负担。[56]按照规定,“额编寄养马”,“倒失一匹,征银二十两”。为此,宝坻县欠下的马价“积至巨万”。袁了凡上任的万历十六年(1588)时,宝坻县“未完倒死变卖例应买补马六十四匹”,“拖欠纸赎马价马户纪逢春等并该吏刘宗尧共九十四名”。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至少需要赔补银1280两。袁了凡奉太仆寺命“行拘”上述各人,“责令即时完纳”。刘宗尧等人供称:

连年水涝,颗粒无收,剥食树皮度日,属望今岁收成上纳。不料五月六月,又遭滂沱大雨,将未收熟麦尽数漂沉,方长田苗,连根冲起。即欲卖男鬻女完官,何人承买?恳恩申请免追,急救民命。[57]

袁了凡同时还传“各该里耆邻右陈琚”等到官,“逐一再四查审”,结果了解到上述94名中90人的具体情况是,“稍有产业可变”者61名,“陆续病故”者11名,“贫极逃亡”者与“家产罄尽”者各9名。

在这种情况下,袁了凡向上司呈递了《申免马户赎银公移》,要求减轻此项负担。他在文中首先说明了宝坻县近年的被灾比例,即万历十四年(1586)为“九分”,万历十五年(1587)为“八分”,本年即万历十六年(1588)为“九分八厘”,基本上属于绝收。“各马户纳赎买马俱该出自地土,今既连岁无收,实无措处”。但是,袁了凡又顾虑“若候丰年追纳,积案终无了期”。权衡之下,袁了凡决定让“稍有产业者”的61人“上紧买补”,“严行比追”,征收了“银一百九两五分”。至于“陆续病故”的史孟春等29名,袁了凡援引《大明律》中关于“以赃入罪,犯人身死勿追”等法律条文和孔子厩焚而不问马的典故,要求宽免:

史孟春等二十九名或躯命以捐,而隔世受追陪之苦;或产业已尽,而终身无完结之期。不独幽魂抱恨于九泉,含冤无已;兼使穷独久羁于三木,粉骨难偿。即死矣而终莫能赔,即杀之而竟亦何益?昔者厩焚而不问马,惟恐以物类伤人道之生;今也马死而重累人,是乃以生人偿死马之命。[58]

《宝坻政书》的编纂者称赞袁了凡在马政问题上“厘其积弊”。但是,在他离任之后,马政问题依然陷入了困境,成为该县“百孔千疮三大弊”之一。[59]

3.“审编减派”

在均徭银方面,袁了凡就任之后“调停酌处”,利用酌减的均徭银完成了加派的任务,没有将新增的负担转嫁于民间。例如,顺天府指示宝坻县减去密云县皂隶等役,合计减银“九十八两六钱”,同时又增加顺天府正堂皂隶、更夫和快手等19项,“共加银九十一两六钱”。在袁了凡的“调停酌处”之下,上述新增的部分均用酌减的部分抵补。这样,两者相抵,“尚余银六两八钱”。结果,宝坻县不仅没有将新增的负担转嫁民间,而且有剩余银两“以备马房脚夫加添之用”。[61]

在里甲经费方面,袁了凡主动要求裁减那些徒具虚名,无裨实用的项目。兹举一例。[62]

宝坻县30里中,有25里有军户,为此各编有清军书手1名,每名工食银12两至7.8两。但是清军书手们纷纷在定额之外“私讨”,如原定每名12两者“私讨”至17两或18两。仅此一项,各里甲要负担工食银380多两。负责清军事务的县丞黄维中“在任五六年,清勾数百次”,深知其中弊害。他告诉袁了凡,“前项书手,皆市井游民,图支工食,军丁籍贯,茫然不知,留之无用”。这些人“一奉清勾”,则“月月追呼,村村惊扰,以致需索多端,人民逃散”。实际上,宝坻县的“概县军丁,只有此数,一经查明,便可永为定册”。为此,袁了凡建议“将前项书手尽行革去,而以其所司之事并之该里……既可免零星勾扰之劳,又可杜那移更改之弊”。

最令袁了凡头疼的是宝坻县为蓟运河疏浚工程的协济。据他说,当初有50余州县参与此事,万历六年(1578),“工部建议提请各处之夫皆减半征银,而宝坻正夫一百九十九名仍旧佥派”。当初尚以每日银6分的价格雇募人夫,以后“因募夫之银日渐克减,无夫可募,遂令宝坻县正夫之外,复募夫一千名”。袁了凡认为,“各州县所派正夫皆得减半纳银,而宝坻正夫之外复募余夫,以一县而代二十七州县之役,此非原题之意矣”。他为此在万历十六年(1588)上任之后,直接向工部尚书石星说明情况,“量减夫三百名,止派七百名”。这700名的佥派方式是,“将通县人丁会算,共二万二千九百六十二名,除优免外,每三十丁共出一丁,不复征银在官,但令各里自募,各夫自讨”。据他说,此举“颇为省事,行之四年,人皆称便”。[64]

4.大造黄册

袁了凡在处理政务时的认真、务实和灵活突出地表现在大造黄册一事上。

明朝政府制定的黄册制度,既是户籍编造制度,也是赋役征发制度,故黄册的性质是户口册与税册的统一。[65]按照规定,为了政府能够掌握10年之间的人口增减与田地买卖的变化,黄册每隔10年重修一次,名曰大造。袁了凡在任中的万历十八年(1590),恰逢大造黄册之年。[66]

袁了凡在接到大造黄册的指令之后,经过思考,向上司提出了《大造黄册议稿》。他说,“仰承德意,俯究事源,务期费用不烦,册籍早定。丁粮有准,赋役适均。盖竭平生之精力,以贻庶兆之康宁,诚有司事也,有司责也”。

大造黄册所需经费颇巨。在某些地区,每年都随税粮征收造册银两,以免临时无着。[67]宝坻县也为造册每年派征银8两,9年可以得银72两。即便如此,到了大造之年还是要加派银两。宝坻县在万历九年(1581)大造黄册时,“阖县派征银八百三十四两六钱六分”,该银按每丁每亩各“派银八毫四丝七忽四微一纤”征收,“以为纸笔工食解册之费”。此外,“又复多征”。当此次大造之时,恰逢“岁饥民贫,正额税粮尚难完办”。袁了凡曾设想“择殷实书算,纸张工食,责令自办”。但“耆旧”们举出邻县事例,“咸称不便”。由于“书办人役,独力难赔,挨户取索,指一科十,尤为扰害”。[68]袁了凡有鉴于此,决定“痛加裁省,将造册各项公用逐一酌定,使费出有经,一厘一毫,并不派及里甲,亦不累及书算。庶民免重科而上亦不废事”。他在原定银额的基础上经过仔细核算,将造册经费确定在“一百二十八两九钱”,具体项目如下:

表3万历十九年宝坻县大造黄册经费

原定银额(两)

确定银额(两)

1

写册工食银

596.8

105.0

2

买纸银

150.0

15.0

3

包裹黄册毡条银

12.0

0.0

4

解册使用银

25.0

4.0

5

装订黄册银

5.0

0.36

6

总书工食银

16.4

1.16

7

做夹板银

2.5

0.5

8

绫绢簿壳

3.36

2.88

811.06

128.9

密云道王见宾最终批准了袁了凡关于大造黄册的实施方案:

看得宝坻县袁知县条陈攒造黄册,议减纸张工食盘费等项,查动无碍官银,不科里甲,慎选书算人役,责发收除弊源,深得节省爱民袪奸之体。[69]

三、审理词讼

1.慎刑

刑名是州县地方官的重要业务内容之一。《宝坻政书》的编纂者对袁了凡的“慎用刑”有如下说明:

常终日不笞一人,终月不拟一罪。县中刑具皆以律改正,民有犯罪者,必反复晓谕,令其悔悟。暇则亲至狱中,告诸囚以为善得福、为恶得祸之理,时有闻而涕泣者。故(万历)十七年秋大雨墙圯,而重囚相戒守法,无一人敢逸。斯亦奇矣。[70]

袁了凡在上任后不久,发出了《谕僚属用刑文》,[71]要求在“当官三事”,即清、慎、勤中尤其应该注意慎刑,“盖他事皆可改正,而刑加于民,遂悔无益,奈何不慎”。针对官场上有所谓“一代官,七代贫”的谚语,袁了凡解释说,原因不在“居官者子孙必不善”,而在于其先人“倚法作威”。他的基本主张是,“刑期于无刑”,即“凡将用刑,必度此刑有益于人,方可用之”,如果“刑一人而使千万人惧,杀一人而痛宁谧,吾如何不杀”。他认为,只有这样用刑,“刑即是德,鞭扑即是教化,所谓刑罚之精华也”。

袁了凡赴任后发现,宝坻县用于枷号的枷过重。明代制度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头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长短轻重,刻志其上。”[72]相比之下,宝坻县使用的枷远远超出了国家的规定,如徒流用的枷达到“七八十斤”。袁了凡决定,“皆弃去不用,依律造二十斤之枷”,并命令“各衙之枷有旧时遗下者,皆依堂规改正”。

袁了凡在问案中也注意以儒教伦理教化民众。他说:

主仆相讼,便有君臣之义。仆虽理直,犹必谕以主之不可犯,而稍惩戒之。兄弟相讼,弟虽理直,犹必谕以兄之不可犯。于主之不义,兄之不恭,亦必晓告之,使知理曲。既重治其卑者,又须轻责其尊者,使分义明而仇易解。大率听讼须谕之以理,责之以义,然后从而刑之。[73]

袁了凡还要求凡遇诉讼,应当从速审理。“一人在狱,举家不宁。故犯人不可轻系”。他规定,“倘三日不问,许狱吏、仓老人禀官请审。不禀者,查出责五板”。

2.清理狱囚

袁了凡赴任前,署理县印的县丞黄维中已经将宝坻县的审录文册申送到上级衙门。[74]他到任之后,“清理狱囚,逐一研问”,发现了审录文册中存在着“情罪参差,深文捏辏”的情况。恰逢密云道和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行文要求“理冤抑”,他于是报称,“本县狱囚凡一十四起,而以所颁十六条之例求之,则可疑可矜者乃有十二起焉”。他根据“以求生为主”“以原情为据”“以名义为教”“以案牍为迹”的原则,对“可矜可疑”12起案件中8起“奉有决单”和4起“转详未示”的案件,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在“奉有决单”的8起中,有2起被判处斩刑,6起被判处绞刑。除其中1起确属“原系恶人,坐绞不枉”之外,袁了凡对其余7起判决提出了异议,认为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存在纰漏。兹举一例。

前件审得高友智借高永昌雨伞,失落未还。永昌逼讨,出言毒骂。友智恃叔名分,将头撞倒在地,负伤身死。切详高友智以头撞侄,原非手足金刃所伤,而一撞即毙,尤非耳目思虑所及。应坐过失杀人律,止因触怒问官,遂拟大辟。夫狱重初情,而原告称撞死人命,则谓其受人把持。殴凭众证,而李臣、阎朝宁称头撞身死,则谓其得财入己。是狱也,不凭原告,不凭众证,而问官自入者也。虚心服念,良用怃然。伏候审夺。[75]

细读之下,可知本案的关键在于适用法条。由于原审“问官”据称被高友智“触怒”,遂引“斗殴及故杀人”律,判高友智绞刑。袁了凡认为原审官员引律有误,属于“自入”,导致量刑错误。

《大明律》关于“斗殴及故杀人”的规定如下:“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而袁了凡认为,应该适用的法条是“过失杀人”。其条文如下: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而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原注: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凡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被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76]

袁了凡的根据是,“高友智以头撞侄,原非手足金刃所伤,而一撞即毙,尤非耳目思虑所及”,故“应坐过失杀人律”。

由此可见,如果适用了原审的“斗殴及故杀人”的规定,则高友智将被处以绞刑,而袁了凡根据上述“以求生为主”和“以原情为据”的原则,主张应该“坐过失杀人”,判处“依律收赎”。

这样,在12起可矜可疑的案件之中,袁了凡认为除1起“坐绞不枉”之外,其余11起“皆在矜疑之列”。当他将改判缘由呈送上司之后,密云道郭四维“甚愤且怒”。因为郭某在任6年,上述诸案“皆其所定者”,不愿他人翻案。结果,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孙旬只认可了袁了凡要求改判的1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袁了凡一面坚持继续向上司申诉,一面要求囚徒“悔悟自新”。当他离任之时,剩余的囚犯“相继脱罪,无一在系者”。[77]

四、“边防”

宝坻县北邻“九边”之一的蓟州镇,该处“拱卫京师,密迩陵寝,比之他边尤重”。[78]蒙古铁骑曾经到达宝坻县城下。在这种情况下,宝坻县的地方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考虑边防问题。这是明代后期华北北部地区地方行政的特征之一。

1.“边关十议”和“阅视八议”

袁了凡担任宝坻县知县期间曾先后向上司提出了关于长城防务的“边关十议”和“阅视八议”。[79]前者的十个项目分别是,“革养军之虚费”“汰台兵之冗员”“谨赏抚之机宜”“定马市之良规”“复旧耕之额田”“广种植之厚利”“兴险阻之水利”“增将官之供给”“议轻车之便利”“查器械之冒滥”。后者的八个项目是,“积钱粮”“修险隘”“练兵马”“整器械”“开屯田”“理盐法”“收胡马”“散逆党”。我们从这些项目中可以看出,在袁了凡的思考中,强化边防包括了军饷、练兵、地形、外交等诸多方面。细检各项目的内容,可以发现袁了凡作为一名知县,熟谙与边防有关的财政、军务,乃至边境地理等方面的知识。

袁了凡对当时长城沿线的防务抱有很大的危机感。这种危机感固然源于长期以来北方地区所受到的外来压力,更主要是源自对明朝自身政策的担心,其中的核心问题是边镇粮饷。

袁了凡在任期间,蓟州镇的主客兵“不满十二万”,每年“年例银一百四万一千有奇”,如果“并屯粮民运诸项计之,且至一百五十万矣”。他认为,“朝廷一岁所入不过三百余万,而一镇之费乃至一百五十余万,此坐而自尽之术也”。有鉴于此,他主张改革军队构成,反对“惟铢求毛举,于困苦束缚之中,以塞朝命”。

在军饷问题上,他首先举出奉命校阅军士时遇到的情况,即当他指出“年貌疤记,悉不相符”时,在场“诸武将皆怒目而视,盛气而讥,谓营伍之中自是常事”,称“抚按委官察盘,惟向我辈各讨一二名塞责耳,未有逐名细点如今日者也”。事后他得知诸武将坐吃空饷的手段。其一曰“冷补”,即“当春秋防”则招“游手流徒人等”,给粮令其守边,事毕则“任其所之”;其二曰“热补”,“当委出差点时,量募半月或十日,支吾既惯,伎俩已熟,总兵而下,莫不通知,但不败事,则称为能将矣”;其三曰“痒补”,这就是“全不预募者,至大阅巡关查点,则招集乡夫”。除了空额之外,在镇军士并非用于“防边御寇”,而是“用以做工修城”,全无实用。加之不恤人情,勾军充数,“所勾皆单弱无聊之辈,不能控一弓,荷一戈”。所以,袁了凡认为,目前“财匮民穷,正宜汰无益之费,岂可用有限之财以养此不能荷戈之士”。

他建议从根本上放弃已经徒具虚名的“祖军”“垛集”和“勾募”等征兵方法,“责成附近州县掌印官查民壮乡夫市井任侠之愿募者”充军,根据“贵精不贵多”的原则,将蓟州镇军士的人数定为10万人,略少于现有的12万人。从其中挑选1.8万名“勇捷出人者”为相当于野战部队的“骁兵”,另2千人为“守城传报走使之用”,其余8万人则令其“遵祖制屯田”。根据他的估算,此举所需军饷为“六十余万”,“兵加于前,而饷可岁减九十余万”。

袁了凡在“阅视八议”中进一步论述了在“边关十议”中提到的问题,[80]其中首先提及的“积钱粮”依然是为了防止在军饷问题上“坐而自尽”。他认为,仅仅依靠核查根本不可能改善这一问题,“彼于营中尅银,而此于纸上校数,何异梦中擒贼乎。无益也。诚欲振刷,必大更敝辙乃可”。为此,他提出应该从五个方面着手,即“省冗员以专责成”“练土著以省入卫”“汰老弱以求实用”“定供役以省冒滥”和“简马骡以省烦费”。其中“省冗员以专责成”是首次提出的。蓟州镇和昌平镇自庚戌之变以后“募兵设将”,组织逐渐变得庞大。隆庆二年(1568),戚继光奉命以都督同知总理蓟州、昌平、保定三镇练兵事之后,逐渐添设官职,“或一路而分为二路,或二官而同驻一城,不独糜耗脂膏,而十羊九牧,规制渐紊”。他建议恢复嘉靖四十五年(1566)以前的军制,即在蓟州和昌平二镇辖下“仍设十路,各置参将一员,其余冗官,尽行并省”。他在此所说的“十路”指蓟州镇下的石门寨营、燕河寨营、太平寨营、马兰峪营、墙子岭营、古北口营和石塘岭营,以及昌平镇所辖的黄花路营、居庸路营和横岭路营。[81]

2.“防倭”

万历年间,除了北方的边政之外,倭寇问题也影响到地方行政。倭寇问题虽然源自东南海上,但在袁了凡就任宝坻县知县前后,明朝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评估倭寇问题是否会影响到京畿地区。当时估计,如果倭寇自海上侵掠京畿,很可能经过直沽(今天津市内北运河与南运河交汇处附近,明初北伐和靖难时均曾在此驻军)或草头沽(今天津滨海新区草头沽一带,东去大沽口不远)。该两处位于宝坻县东南部,故宝坻县在防倭问题上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袁了凡上任后不久,密云道等要求宝坻县详细查明地势冲缓,“有无设立墩台、烽候、船只与各项器具”,以及守巡官军兵壮的“分布哨守”情况,并要求呈报“一应防御机禁事宜作何责成”等等。他接到指令之后,“亲诣查勘”,保证了呈报内容的准确。在勘察过程中,他发现,县内沿海原设墩台六处,并置重兵于梁城千户所(今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但是,由于庚戌之变时,“天津梁城之兵尽调于边,海口空无人矣”,甚至“城门启闭亦倩人司之”。更有甚者,墩台之地被宦官侵占,“军兵既缺,巡视无人,并沿海墩台之地亦为御用监侵夺,巡捕于指挥曾与争之,太监冯保传旨擒治,即死杖下,从是人莫敢言者”。目前,虽然墩台之地已经退给宝坻县,但梁城所的军兵难以“尽数发回”。考虑到诸方面的因素,袁了凡建议在宝坻县的职责范围内解决墩台的防守问题:

令土著人民等,凡有舡之家,编派字号,以备烽候缓急之用。每家自备弓矢、炮石、器械等项。……庶上不费府库之财,下不动官军之力,而地方有赖矣。[82]

此后不久,袁了凡又向密云道王见寅提交了“防倭二议”。[83]与“防倭初议”相比,“防倭二议”涉及九个方面的内容,即冲缓、墩台、拨军、舟师、救援、钱粮、器械、水战、倭术。他在“冲缓”分析了防御重点,认为应该集中力量在草头沽设防,在“两岸各筑敌台一座,高下悉仿江南御倭之式,夹河对阵,开窗放炮,贼必不敢轻入”。草头沽位于大沽口以西,而大沽口的设防可以追溯到明初永乐年间。虽然目前尚不清楚袁了凡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大沽口的设防情况,但是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出,他意识到海河的设防问题直接关系到京畿地区的安全。

在“防倭二议”中,他分别说明了“鞑虏”与“倭夷”在战术上的区别。兹举二例。在阵法上,“鞑虏”多用菱形阵:

一人最强者居先,其次三人横列为第二层,又其次五人横列为第三重,又其次七八人横列为第五重,其余皆置阵后。我兵相对,必掘堑自固。彼居先者一跃过堑,则众皆随之蜂拥而来矣。[84]

相比之下,“倭夷”则多作“蝴蝶阵”,“临阵以挥扇为号,一人挥扇,众皆舞刀而起,向空挥霍,势常不测”。[85]袁了凡还针对不同敌人在行军宿营方面的特点提出了对应的战法。

鞑虏惧内,其妇女欲来,即携之同来,多为男装,以厚骑护之。故识虏情者,专以大炮攻其厚队,彼则无心恋战矣。倭夷虏我妇女,夜必酒色酣睡,故善战者,乘夜劫之常胜。[86]

结语

袁了凡之所以能够在宝坻县知县任上取得一定成绩,首先应该说明的是他本人是带着敬畏的心情赴任履职的。这一点充分体现在赴任时祭祀宝坻县城隍庙的祭文中。

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袁了凡展示出了较好的协调能力。庄田是宝坻县政的难题之一。由于管庄太监飞扬跋扈,横行不法,虽然虐死县民,历任县官不敢过问。袁了凡到任后,太监王铭“恃司礼张公之宠,又权掌东厂,娇贵偃蹇,言动多不逊”。袁了凡“不与竞,平气待之”,在和他“语数日”之后,王铭“执礼渐恭,卒具贽称门下士,既以师礼事公”。此后,袁了凡和他约定,司礼监太监因公到宝坻县后,由“县代为追呼,不许自行拘扰”。这样,就保证了事权的统一,数年之内,太监们在宝坻县“不敢私准一状,不敢擅裁一人,海滨之民得免横征暴虐之苦”。[90]

县政是国家统治中十分关键的部分。明清时代的知县号称“亲民官”或“父母官”,由此可见知县对国家和民众的责任。在近代以前,中国国家的统治特征可以概括为“由狭小的官僚机构统治庞大的社会”。[91]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凭借其保有的专制权力(DespoticPoweroftheState),通过行使国家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ePoweroftheState)对社会实施管理和治理。[92]国家基础性权力包括国家通过官僚机构维持国家法制的能力、征收赋税和征发劳役的能力、向社会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和意识形态的能力,以及向各类特定的对象分配财富、名誉、地位、官职的能力。[93]国家基础性权力能否付诸实现,完全取决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上述能力。

在明朝社稷的危机已经开始显现的万历年间,华北的地方行政面对着赋税、徭役、马政、边政等众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朝的国家基础性权力受到很大侵害。这种侵害既来自诸如北虏南倭的外部因素,也来自明朝的体制自身。例如,皇庄的存在和宦官的跋扈削弱了县级政权的社会管控能力,军制等方面的不合理空费国家税饷,法律素养低下的官僚判案失误导致国家威信受损等等。

作为一员普通的知县,袁了凡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设法处理和国家政权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兼顾国家、地方政权和民众的利益关系,既履行了知县的职责,也努力减轻了民众的负担,为维持已经趋于崩解的明朝国家基础性权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他在任期间“前后膺二十七荐”,最后被任命为兵部职方司主事,随后又奉命参画援朝军务。[94]但是,他在履职期间的施政行为触动了他人的利益。万历二十一年(1593)三月,他在任上实施的减税措施被认定为“纵民逋税”,惨遭革职。此时,距他卸任宝坻县知县不过一年。[95]通过袁了凡的个人际遇,我们可以看出,在明代后期的社会大环境之下,虽然不乏试图挽大厦于将倾的地方官员,但是已经无法挽回国家基础性权力――国家治理能力的下降趋势。

[附记: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曾获高寿仙先生和阿风先生的教示。阿风先生且提供了在“2016袁了凡思想文化国际论坛”上的报告——《文书与县政——以〈宝坻政书〉为中心》(未刊稿)。谨此表示感谢。]

作者简介:伍跃,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国际学部教授,研究方向为明清时代制度史、社会史。

[1](清)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二《与何商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165册,齐鲁书社影印清乾隆间刻本,2002年,第115页。

[2]孟森:《袁了凡斩蛟记考》,《心史丛刊》,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91-200页。

[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8册,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明刻本,1988年。又,该丛刊第80册作为《了凡杂著》之一,也影印收录了明刊本《宝坻政书》,唯各卷卷首和版心与前者略有不同。本稿在引用和标注时依据前者。

[5](明)邳赞:《刻宝坻政书序》,(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首,第309页。

[6][日]酒井忠夫著,尹建华译:《袁了凡的生平及著作》,《宗教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78-82页;[日]酒井忠夫著,尹建华译:《袁了凡及其善书(二)》,《宗教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7-19、24页;章宏伟:《有关袁了凡生平的几个问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七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235页。

[7]例如:宫崎市定:「雍正時代地方政治の実状-硃批諭旨と鹿洲公案」、『东洋史研究』、第18巻第3號、1959年12月、1-26頁;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研:《清代县级政权控制乡村的具体考察——以同治年间广宁知县杜凤治日记为中心》,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州县行政与地方社会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范金民:《嘉善县事:明末知县李陈玉的县政实践》,《江海学刊》,2016年第1期,第147-160页。

[8]缪荃孙辑:永乐《顺天府志》,北京大学出版社影印本,1983年,第105、351页。

[9]乾隆《宝坻县志》卷七《人物上》,《中国方志丛书》,华北地方第202号,成文出版社影印民国六年石印本,1969年,第498页。

[10](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三《积贮书·申请行朱子社仓公移》,第321页;卷四《赋役书·申请编审减派公移》,第328页。(明)张卤:《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皇明制书》,东京古典研究会影印明万历七年刻本,1967年,第212页。

[11](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48页。

[12]乾隆《宝坻县志》卷六《乡闾·里甲》,第313页。

[13](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37页。

[1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38-339页。

[15](明)杨士奇等奉敕修:《明宣宗实录》卷八一,宣德六年七月己卯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印《明实录》版,第1880页;《明史》卷一五六《吴成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72-4273页。

[16](明)李东阳等奉敕修:《明孝宗实录》卷八○,弘治六年九月丙午条,卷一三一,弘治十年十一月辛亥条,卷二一○,弘治十七年四月甲寅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印《明实录》版,第1526、2320、3921-3924页。

[17](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二《感应篇》,第451页。

[18](明)袁了凡:《皇都水利》,《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80册《了凡杂著》,第631页。

[19]关于华北地区各类庄田的问题,请参看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王毓铨史论集》,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95-539页;另请参看郑克晟:《明代皇庄的设立与管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年第2期,第85-90页。

[20]《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四》,第1850-1853页;乾隆《宝坻县志》卷八《职官》,第377-409页。

[21](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三《积贮书·申请加给看堤孤老月粮公移》,第324页;卷四《赋役书·申请编审减派公移》,第330页。

[22](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编审减派公移》,第330页。

[23](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报抚台减粮公移》,第342、344页。

[2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三《积贮书·申请修仓公移》,第321页。

[25](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取各房职掌牌》、卷二《睦僚书》,第313-316页。

[26]关于地方衙门胥吏的额数,请参看缪全吉:《明代胥吏》,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69年版,第23-27页;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85页;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第39-40页。

[27](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第326页。

[28](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减免浮税公移》,第326-328页。

[29](明)佚名:《初仕要览·厚僚采》,《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2册,黄山书社影印明崇祯年间金陵书坊唐氏刊官常政要本,1997年,第33页。

[30](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二《睦僚书》,第317-319页。

[31](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二《睦僚书》,第318页。

[32](明)李东阳等奉敕修:《明孝宗实录》卷一九八,弘治十六年四月癸亥条,第3673页。“近例,非掌印官不许受词讼。而佐贰官分理一事者,各以其事受词。赴京越诉者不戒,连累致死者不偿。且词讼多则赃罚多,而为上司者,未尝计所所属之赃罚,以绝奸贪。请申明旧例,凡清军捕盗等官有应问词状,必由掌印官受理,转发问断,仍关牒审上官巡历去处,除申辩冤抑、举正违错外,其不经州县越诉者,不许受理。有司岁终具词讼及赃罚数目呈巡抚巡按官稽考。其掌印官应受状而不受者,逮问。”此外,隆庆元年户科都给事中魏时亮上奏称:“佐贰等官如有违例擅受民词者,罪之。”参见(明)张居正等奉敕修:《明穆宗实录》卷一五,隆庆元年十二月乙酉条,“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1968年校印《明实录》版,第406-407页。

[33](明)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理词讼》,《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12页。

[34](明)吕坤:《实政录》卷三《民务卷·有司杂禁》,文史哲出版社影印清嘉庆二年刻本,1971年,第415页。

[35](明)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戒吏卒亲属第十三》,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4页。

[36](明)海瑞:《海瑞集》上编《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4-56页。

[37](明)蒋廷璧:《璞山蒋公政训·理词讼》,《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12页。

[38](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第313页。

[39](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禁约吏书榜·承行》,第316页。

[40](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御吏书·谕乞求书吏示》,第316页。

[41]参见章宏伟:《有关袁了凡生平的几个问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七辑,第152-235页。

[42](明)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1页;(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四《畿辅·京师名实相违》,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610页;(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一五《事部三》,上海书店2001年版,第298页;王振忠:《十九世纪华北绍兴师爷网络之个案研究——从〈秋水轩尺牍〉、〈鸿雪轩尺牍〉看“无绍不成衙”》,《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第71-76、107页。

[43]王振忠:《十九世纪华北绍兴师爷网络之个案研究——从〈秋水轩尺牍〉、〈鸿雪轩尺牍〉看“无绍不成衙”》,《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郭润涛:《试论“绍兴师爷”的区域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54-61页;(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四《畿辅·京师名实相违》,第610页。

[4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卷一二《感应篇》,第326、456页。

[45]乾隆《宝坻县志》卷一六《集说·里役》,第802-803页。

[46](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免银鱼公移》,第336页。

[47](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免银鱼公移》,第336页。

[48](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免银鱼公移》,第335-336页。

[49](明)杨起元:《续刻复所杨先生家藏文集》卷六《袁了凡》,《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67册,齐鲁书社影印明崇祯年间杨见晙等刻本,1997年,第319页。

[50](清)朱鹤龄:《愚庵小集》卷一五《赠尚宝少卿袁公传》,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1319册第188-190页。

[51]乾隆《宝坻县志》卷一六《集说·里役》,第804页。

[52](明)李东阳等奉敕修:《大明会典》卷一七一《太仆寺》,汲古书院影印明正德年间内府刻本,1989年,第3册第486-489页;《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卷九二《兵志四》,第1800、2271页。

[53]乾隆《宝坻县志》卷一六《集说·里役》,第803页。

[5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增田养马公移》,第382-383页。

[55](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增田养马公移》,第383页。

[56](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申免马户赎银公移》,第383-385页。

[57](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申免马户赎银公移》,第384页。

[58](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申免马户赎银公移》,第384页。

[59](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八《马政书》,第382页。

[60](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抚台减粮公移》,第336-348页。

[61](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减免浮税公移》,第326-328页。

[62](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请审编减派公移》,第328-335页。

[63](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抚台减粮公移》,第347页。

[6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申道抚台减粮公移》,第336-348页。

[65]梁方仲:《明代的黄册》,《中央日报》,1936年8月6日、9月3日、10月1日。后收入梁方仲:《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78-398页;另请参看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66]以下关于袁了凡就宝坻县大造黄册的提案,除另有注明外,均引自(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大造黄册议稿》,第348-353页;(明)叶向高等奉敕修:《明神宗实录》卷二二三,万历十八年五月癸亥条,第4155页。

[67]梁方仲:《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第378-398页。

[68]关于黄册编造过程中的种种弊端,请参看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29-142页。

[69](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四《赋役书·大造黄册议稿》,第353页。

[70](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第361页。

[71]以下关于袁了凡就慎刑问题的叙述,除另有注明外,均引自(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谕僚属用刑文》,第361-362页。

[72](明)佚名:《鼎镌六科奏准御制新颁分类释注刑台法律》卷首《狱具之图》,中国书店影印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本,1990年,第18页b。

[73](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谕僚属用刑文》,第362页。

[74]以下关于袁了凡就审录文册事的议论,除另有注明外,均引自(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送孙按院审录册稿》,第364-371页。

[75](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六《刑书·送孙按院审录册稿》,第367-368页。

[76]怀晓峰点校:《大明律》卷一九《刑律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77](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二《感应篇》,第455页。

[78](明)魏焕编:《皇明九边考》卷三《蓟州镇》,《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6册,齐鲁书社影印明嘉靖年间刻本,1996年,第42页。

[79]以下引文除注明者外,均引自(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复抚按边关十议》,第407-420页;卷一○《阅视八议》,第420-435页。阅视八议源于宣大总督王崇古在促成了俺答受封之后提出的“边计八事”。参见(明)张居正等奉敕修:《明穆宗实录》卷六四,隆庆五年十二月乙未条,第1532-1533页;《明史》卷二二二《王崇古传》,第5843页。

[80]以下引文除注明者外,均引自(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阅视八议》,第420-435页。

[81](明)刘效祖:《四镇三关志·军旅》,《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0册,北京出版社影印明万历四年刻本,2005年,第89-94页。

[82](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初议》,第399-400页。

[83](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第400-407页。

[84](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第406页。

[85](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第406页。

[86](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边防书·防倭二议》,第407页。

[87][日]滨岛敦俊:《朱元璋政权城隍改制考》,《史学集刊》,1995年第4期,第7-15页。(明)佚名:《新官到任仪注》,《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1册,第727页。

[88](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祀神书·到任祀城隍文》,第310页。

[89](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一《自治书·当官功过格》,第443-445页。关于袁了凡及其明代末年的功过格问题,请参看吴震:《17世纪晚期“功过格”的新趣向》,《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第112-123页。

[90](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卷一一《自治书》,第451页。

[91][美]孔飞力著,陈兼、陈之宏译:《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20页。

[93][美]乔尔·S.米格代尔著,朱海雷、隋春波、陈玲译,张长东校:《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72页。

[94](明)邳赞:《刻宝坻政书序》,(明)刘邦谟、王好善编:《宝坻政书》,第309页。

[95]章宏伟:《有关袁了凡生平的几个问题》,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七辑,第152-235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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