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
二、办理依据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9月民政部令第54号)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七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三、受理单位
市社会福利院
四、办理单位
五、业务流程
2、儿童院评估小组对在院儿童进行评估,确定拟寄养儿童名单。
3、儿童院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对符合寄养家庭条件的,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配对寄养儿童;对不符合寄养家庭条件的,不予寄养并告知原因。
5、寄养选配成功后,且申请人对选配结果无异议的,确定寄养家庭,并签定家庭寄养协议。
6、儿童寄养后,儿童院评估小组定期走访评估,确定继续寄养或终止寄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