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福利机构儿童寄养社会家庭的规定和流程

为进一步保障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规范我市福利机构社会家庭寄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如下规定和流程。

一、寄养对象

指由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监护、认定的十八周岁以下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福利机构应当将下列儿童不作寄养对象:

(一)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

(二)年满10周岁的儿童,经征求其意愿,不同意被寄养者(智力障碍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除外)。

二、寄养家庭条件

寄养儿童的社会家庭应当与福利机构属同一行政区域。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的孤残儿童寄养范围仅限于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社会寄养家庭。且寄养家庭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照料人为苏州市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全市平均居住水平;

(二)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

(五)非单亲家庭,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六)每个寄养家庭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无未满六周岁儿童;

(七)具有医疗康复、文化教育、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三、寄养关系确立的流程

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包含以下程序:

(一)申请

(二)评估

福利机构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调查,组织面谈及入户走访,了解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核实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填写《苏州市福利机构儿童社会家庭寄养评估审核表》。

(三)审核

福利机构对评估意见进行确认,经公示后报所在地民政局备案。

(四)培训

(五)签订协议

寄养家庭与福利机构签订《苏州市福利机构儿童社会家庭寄养协议书》(表三),明确寄养期限(含融合期限)、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寄养家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就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福利机构为残疾的寄养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向福利机构定期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福利机构探访、培训、指导和监督;

(九)保障寄养儿童的其他权益;

(十)寄养家庭或主要照料人住所变更、变故应及时向福利机构报告。

五、福利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走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儿童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寄养关系的解除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福利机构提出申请。融合期(指试寄养期)内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一)寄养儿童有以下情形的,福利机构有权即时解除寄养关系:

1.有亲生父母认领或依法被领养;

2.确实不能适应寄养家庭环境或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3.因就医或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二)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利机构有权即时解除寄养关系:

1.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损害寄养儿童权益行为的;

2.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等不符合寄养家庭条件规定的;

3.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自然灾害、主要照料人病故等),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4.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5.发现寄养家庭私自转移寄养关系;

6.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或有违法行为的;

7.福利机构对寄养家庭每年评估一次,连续二次达不到评估标准或连续两次走访、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三)?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福利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其他规定:

(一)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书面申请,经福利机构同意并经培训方可。

(四)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福利机构的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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