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
网友咨询: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有什么规定?
陈肇为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陈肇为律师补充:
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需要提交一系列证件和材料,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陈肇为律师
执业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和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对法律关系复杂和重大疑难案件有较强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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