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找法网提醒您,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找法网提醒您,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收养孩子条件有: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收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的一致意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