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一:1.黄曼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黄曼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黄曼妃的《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4.黄曼妃的《询问笔录》2份;5.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6.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南宁市依心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3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证据二:1.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2.南宁市依心宠物医院《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3.黄曼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4.黄曼妃的《兽医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6.黄曼妃的《询问笔录》2份;7.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8.南宁市依心宠物医院处方笺复印件3份;9.黄诗媛的《询问笔录》1份;10.《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份;11.南宁市依心宠物医院与黄曼妃签订的《依心宠物医院连锁劳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黄曼妃在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实行执业兽医备案后,未按规定进行执业兽医备案就在原注册动物诊疗机构以外的动物诊疗机构(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三)证据三:1.黄曼妃的《询问笔录》1份;2.投诉人的《询问笔录》1份;3.南宁市依芯宠物医院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2021年5月1日黄曼妃为投诉人的宠物犬做剖腹产手术未收取诊疗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黄曼妃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6月8日,本机关向黄曼妃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1〕29号,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黄曼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对黄曼妃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18日
主办单位: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单位: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4501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