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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江西
#万能生活指南#
“小针刀”作为康复治疗中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在临床上广泛使用。但由于使用不当,现实中也经常碰到由此所引发的医疗损害案件。我们来看看下面一个案例:“一针扎出植物人”。
诊疗经过
某年7月27日,原告因“反复颈肩部酸胀痛3年,再发加重1月”到被告就诊,初步诊断为:1.颈椎间盘突出;2.双肩周炎;3.颈肌筋膜炎。当天上午10时16分至10时56分予行“小针刀松解、臭氧镇痛消炎治疗”,治疗结束后患者离院。12时30分左右患者感胸闷、胸痛、呼吸困难,随即拨打120呼救,经120急救处理并于12时57分送至被告抢救。入院检查时患者呈昏迷状,呼之不应,颜面、口唇紫绀,左侧呼吸音消失,右侧呼吸音减弱,考虑“左侧张力性气胸”;予紧急左侧胸腔穿刺减压+胸腔闭式引流术,后患者出现生命体征不稳,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氧气吸入、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抢救后至ICU继续治疗,因病情无好转要求转上级医院。
于同年8月12日转上级医院治疗。经上级医院抗感染、促进脑功能、营养支持、高压氧等治疗后病情稳定出院。患者出院状态:浅昏迷状,GCS评分7分,完全运动性失语,不能执行指令性动作,四肢强直阵挛,双手握拳,双手及双足关节挛缩,活动受限,双下肢肌肉萎缩,双足内翻,疼痛刺激肌肉可见收缩,双下肢巴氏征阳性。
诊疗过错
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有创诊疗操作风险告知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告知不到位”的过错,在院前急救过程中存在“对病情的严重性判断不足,抢救不及时,延误最佳抢救时机”的过错。被告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仅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对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故结合鉴定意见中对被告诊疗过程的分析意见及过错参与度建议,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10,240.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小针刀是由临床医生朱汉章先生首先发现并在中医“针灸”灵感启发下自创了一种外形似针似刀的医疗器械,1987年向全国推广,2003年经国家鉴定为“针刀医学”,主要用于治疗软组织疾病的临床方法。是因为它兼有针灸针和手术刀两种器械的优势,并兼有二者的治疗特点,故俗称“小针刀”。临床上,“小针刀”引起的医疗损害屡见不鲜,还是需要严格把握指征及规范操作。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一般建议值75%。本案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充分考虑被告诊疗过错的严重性,在建议值基础上加重了被告的赔偿比例。
首先,要严格把握操作指征。其次,进行操作前的充分告知及签字。第三,当发生并发症时,要积极救治,避免严重损害后果发生。本案中,高度怀疑医务人员操作过深损伤肺部最终导致张力性气胸,引发心跳呼吸骤停所致。因此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