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妊娠生育及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填写(登记2号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3号表)及住院登记(登记1号表)。
(一)生育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
3.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5.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已参保女职工须在怀孕后10周内,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内办理;住院登记在3日内。
(二)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妊娠登记所需材料
2.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所需材料
1.医疗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区计划生育鉴定部门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3年)
3.如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院登记所需材料
1.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
(1)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原件(生育保险章)
(2)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妊娠登记表原件
(4)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
(6)准生原件和复印件
2.绝育术、取出宫内节育器住院
(3)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院开具的手术证明(术前)
3.绝育术后行复通术住院
(3)如委托他人代办,附代办人身份证元件及复印件
(5)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胎证明)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住院证》原件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留存联”
注意事项:住院3日内办理,所附材料以A4纸复印
二、申报
产前检查、生育住院费、生育津贴一次性报销,产前检查可跨年度
(一)产前检查费
1.医保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费用明细(生育保险章)
(二)住院费用申报
2.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生育保险章)
3.住院费用机打明细(生育保险章)
4.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生育保险章),病案室专用章或医政科章
(三)生育津贴申报
1.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a.手术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b.出院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c.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d.晚育独生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余产假天数津贴的需提供
b.门诊病历(复印件生育保险章)或出院记录(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计划生育手术(摘环、取环、流产、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保核联”,(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3.费用机打明细(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5处方底联(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7.登记2号表“参保人留存联”(摘环、取环除外)
8.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诊断证明章、生育保险章和计划生育章
9.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终止妊娠的需要有区县计生委开具的终止妊娠证明,同时还要有街道在《生育服务证》上注明“终止妊娠”的字样,并要求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