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全国离婚率逐年上涨的情况下,老年人离婚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之势,北京市一中院调研显示,涉老人离婚案件中,半数以上均因对方“出轨”而离婚,但因缺乏“实锤”,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此外,“黄昏恋”在离婚的老人中呈逐年增多趋势。在此法官提示,老年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彼此之间多年形成的感情。再婚老人婚前应增强彼此了解,对各自的性格、人品、家庭情况、生活习惯等进行深入了解,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减少闪婚闪离。
对于非再婚老年人来说,除了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之外,婚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已成为双方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非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称对方存在婚外第三者的案件超过50%,但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张女士认为,丈夫的行为属于出轨,给她的精神、心理及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由于张女士没有拿出有效证据证明王先生存在出轨行为,最终,法官判决双方离婚,但是未认定男方有“出轨”过错。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杨磊分析,存在婚外第三者既是老年人婚姻亮起红灯的原因之一,也是双方感情濒临破裂的结果之一。对于部分老年人来说,多年的夫妻共同生活已经让他们产生了厌烦情绪,单调、乏味、没有新鲜感成为他们对自己婚姻的总结,而当这种状态发生时,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手段或者方式进行调节,最终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寻求刺激、找第三者这种违反道德准则的非正常方式予以解决。而现在老年人社交面的不断扩大、比较容易接触到更多的异性也增加了老年婚外情的概率。
现年69岁的刘先生与51岁的付女士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决定携手相伴,于次年登记结婚。虽然两位老人都是再婚,但最初几年,二人感情也不错。不成想,随着刘先生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付女士却“失踪”了。
2016年,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刘先生的子女代为出庭,并直指付女士是为了父亲房产才与父亲再婚,“父亲生病后,需要家人照顾,付女士便不管不问,选择分居。”
对此,付女士没有正面回答,她认为,与刘先生是有感情的,但因为刘先生的子女不支持才使得刘先生选择离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离婚应以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判决刘先生与付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2015年昌平法院受理再婚后离婚案件45件,2016年受理65件,2017年受理92件,2018年受理87件,老年人再婚后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杨磊法官分析认为,对于再婚老年人来说,夫妻之间感情基础薄弱、缺乏充分信任、关系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等问题较为突出。大多数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并不以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为前提,而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功利性较强。
同时,也正是因为双方之间缺乏感情基础,在婚后因一些琐事引发矛盾后,双方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斤斤计较,对于对方的一些做法产生的负面影响予以放大,导致矛盾扩大化。
而双方婚前所生子女对双方婚后生活的不当干预也是再婚老年夫妻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杨磊法官提示,老年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彼此之间多年形成的感情。再婚老人婚前应增强彼此了解,对各自的性格、人品、家庭情况、生活习惯等进行较深入了解,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减少闪婚闪离。
■对于子女来说,要关心父母的婚姻质量,经常与父母沟通,倾听父母的意见,了解父母的想法,对于父母之间潜在或者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帮助化解。
■对于再婚老年人来说,双方要建立充分的信任,不要带有太强的功利心去寻找另一半。同时,特别要处理好各自财产以及子女的关系,鼓励签订明晰的婚前财产约定,避免潜在的矛盾发生。
■对于再婚老年人的子女来说,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父母的个人意愿,在婚姻问题上不予以干涉,要维护好与继父或者继母的关系,不能狭隘地理解继父或者继母是外人、今后就为了和自己争夺财产,要从父母的幸福大局出发给予父母更多的关爱。
■此外,一定要明晰财产的归属。建议老年人在婚前对夫妻财产,尤其是房屋等大额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在结婚时对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及共同财产等情况进行公证。老年人在去世前尽量将自身财产通过有效的遗嘱形式进行分配,以减少和避免因财产争议引发的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