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与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和谐校园,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在休学或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在籍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且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三章处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学生工作部为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部门,二级学院为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执行部门;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分别对不同级别处分进行处理;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拟定,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的校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决定。
(四)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由二级学院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收集和固定学生违纪证据。调查完毕后,二级学院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形成情况说明,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证据与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前告知书》出具后,根据拟处分等级,分别由二级学院或校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处分决定会议,议定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出具《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并送达,学校印发处分决定文件。
第十一条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分告知书
1.学生基本信息;
2.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3.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4.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二)处分决定书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学生处分告知书需送至学生本人,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校(院)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和学生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行为的,在处分到期前5日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签署鉴定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提前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签署鉴定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即将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受警告处分已达3个月及以上者、受严重警告处分已达4个月及以上者、受记过处分已达5个月及以上者、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6个月及以上者,若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提前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签署鉴定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其相应纪律处分。学生毕业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鉴定材料。
第四章处分期限与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严重警告处分以8个月为期,记过处分以10个月为期,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
第十五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或参军入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十六条凡受处分者,处分期涉及的相应学年不得享受以下待遇:
(一)不得享受生活补贴、助学待遇;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奖和奖励资格;
(三)取消入党及发展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
(四)不得担任团学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等职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违纪情节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
(五)情节较重,但平时表现较好,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查清违纪事件,初次违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六)情节较重,但有主动检举、揭发或者举证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表现;
(七)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三)屡教不改,多次违纪;
(四)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
(六)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
(七)对检举人、证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学生干部等进行恫吓、辱骂、报复、动手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
(八)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或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负主要责任;
(九)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
(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但复查后减轻处分的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达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其处分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给予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校(院)档案;二级学院应在受处分学生毕业前将《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处分记录表》归入学生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学习证明。
第五章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煽动不满情绪,组织、策划、参加、支持或鼓动非法集会、游行、罢课、罢训、罢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制作或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等言论、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妨碍公安、司法、安保人员执行公务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违反传染病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不配合开展甚至阻碍疫情检测、排查和防控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以任何形式排挤、歧视接受隔离观察学生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规组织线下聚集性、群体性活动的,对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扰乱食堂餐饮管理秩序或违规在校园贩卖餐食、点食外卖等涉及影响食品安全或疫情防控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人身伤害及损伤的,需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在校外居住或有夜不归宿、违规留宿校外人员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因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对学生本人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八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的行为与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在组织群体活动中出现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携带、存放、藏匿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到非游泳区游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校消防制度与规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楼栋内、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存放、使用明火器具、加热升温电器、炊具等违规器具,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易燃易爆品、毒害性危险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楼栋通道、道路、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私拉电线,造成遮挡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楼栋内存放各类电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楼宇内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挪用或破坏消防器材设备、安全设施及标识、供电变电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由违纪者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保密制度,未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络上进行非法活动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电脑、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在网络上发表或散布虚假信息、有害信息、谣言等,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等,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学期内学生夜不归宿累计2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出租宿舍床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宿舍内出现高空抛物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违反学习纪律、学术不端与诚信缺失
的行为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一)按照教学、教育管理计划,1个月内迟到3次及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按照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实践类课程缺勤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含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含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含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1~3天给予警告处分;
2.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7~9天给予记过处分;
4.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存在作假行为,依据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发〔2022〕28号)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弄虚作假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一)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存在代写、买卖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日常学习、社会调研、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习、学术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谎报家庭经济情况,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补贴的,除追缴其拖欠或所得费用外,取消其相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条无正当理由而恶意拖欠应缴学费等费用,经教育仍不缴纳的,不予学年学籍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章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行为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外考试中,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依据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情节较轻的。有以上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警告无效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情节较重的。有以上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上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内外考试中,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依据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二)在答卷(含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其他作弊行为,情节较重的。有以上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社会及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破坏公物或其他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校园贷、网络贷款、电信诈骗,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校园贷、网络贷款,实施电信诈骗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参与传销或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经营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条组织未经登记批准的学生组织、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及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视情节撤销或改选有关学生团体。
第六十一条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车辆租赁、交通营运、旅游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转借、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学校各类证卡账号,干扰学校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正常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进行辱骂,甚至动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因正常的教育管理、评优评奖、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及有关人员挟私报复、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可以依法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经权威部门鉴定不具备继续就读条件的,给予劝退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和处罚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或暴恐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或传播宗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以及运营或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参与或强迫他人参与地下学经活动、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个人捐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持有、观看、传播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介绍或强迫他人加入邪教、迷信、宗教、暴恐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章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进行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隐匿或观看淫秽色情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传播、组织观看淫秽色情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走私、制作、复制、出售淫秽色情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报纸、电子影音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赌博现场围观,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再次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再次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组织或参与酗酒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内外组织或参与聚众酗酒或私自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自己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产生其他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在校园禁烟区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教学楼、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场所吸烟,涉嫌或引发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他人或组织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且尚不构成犯罪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参与打架、斗殴,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先动手一方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动手一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起哄、打群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采取以劝架为名而偏袒一方等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但未参与打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的,可加重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提供凶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再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七十三条非法占有、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通知单据、快递、包裹、票据或其他各类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谩骂、侮辱、诽谤、造谣、恐吓、威胁、故意中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偷窥、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通过下流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调戏、猥亵、侮辱等性骚扰行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章侵犯公私财产与名誉权益的行为与处分
第七十八条使用各类手段非法占有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未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回款物或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占有或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2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人员提供作案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利金额,比照上述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故意损毁、侮辱校旗、校徽或其他损害学校形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八十二条其他违纪行为及处分等未尽事宜,由校大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十三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