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易治理难追责也难“鳄雀鳝”来者不善如何拦住外来入侵物种

“鳄雀鳝”来者不善如何拦住外来入侵物种

■编者按

最近,一场声势浩大的抓捕行动,把过去鲜为人知的鳄雀鳝频频推上各大新闻热搜榜。如何防治外来入侵物种也随之成为热点话题。

事实上,在此之前,外来入侵物种就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且已给我国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健康带来不可小觑的威胁。在国与国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要防治外来入侵物种,还需织密法律之网,同时令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并持续发挥作用。

“早期,绝大部分鳄雀鳝是作为观赏鱼非法走私而来。除了能给部分鱼贩子带来一定利益之外,鳄雀鳝对产业完全没有促进作用。如果鳄雀鳝进入养殖水域后会捕食养殖种,会让养殖户血本无归”

《法治周末》记者孟伟

部分外来物种入侵自然,源于宠物放生或养殖场逃逸

在我国,鳄雀鳝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鳄雀鳝原产于北美洲,是一种淡水巨型食肉鱼,最长可达3米,鱼身呈长筒形,有鳄鱼一样的短吻,上下颚密布两排锋利的牙齿,全身遍布坚硬珐琅质鱼鳞。据悉,鳄雀鳝鱼主要以其他鱼类为食,捕食性强,是一种非常强悍的鱼。有专家称其“没有天敌,一旦进入天然裸露水域后,会把本地鱼种全部吃掉”。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顾党恩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鳄雀鳝已经能在我国部分自然水域形成自我再生能力,并带来了危害,符合外来入侵物种的标准。目前在我国,鳄雀鳝可以算得上是危险等级最高的外来入侵水生生物了。”

但是,这只是鳄雀鳝的“纸面实力”。“鳄雀鳝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尚未建立自然种群,零星的自然种群的规模也较小,因此远远未到泛滥成灾的地步。而且,鳄雀鳝把本土鱼全部吃掉也只是理论可能,只有在养殖池塘等非常小的封闭水体才会成为现实。”顾党恩说。

8月1日正式实施的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了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鳄雀鳝属于百害而无一利的外来物种。一旦泛滥成灾,其危害可能包括:进入养殖水域,影响渔业生产;进入自然水域会影响本土种的生存,影响生物多样性;极端情况下会攻击人类。不同于其他外来鱼类,鳄雀鳝并不适宜食用,一来肉质不好,且难以将鱼鳞与肉分开,二来卵有剧毒,处理不好还会有生命危险。”顾党恩说。

以目前发现地的点状分布的局势来看,自然水域中的鳄雀鳝系人为放生的概率较大。“目前,鳄雀鳝多是在小区水池内或近城镇的水系内发现。很可能是被人为养殖后,由于生长速度太快,水族缸无法容纳,或者无力承担养殖费用而被人为放生或者丢弃。”顾党恩说。

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昆山杜克大学的环境科学助理教授李彬彬同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外来动物入侵自然主要是由于养殖繁育场所逃逸、遗弃宠物、宠物逃逸或放生造成的。”

既影响生态环境,也威胁公共卫生健康

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发布的《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上述对各地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均在《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之内。

据悉,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危害较大,一些甚至会对公共卫生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4月22日,中科院老科协动物所分会举办的主题为“管控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学术沙龙中,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刘宣提出,外来物种入侵是造成全球生物多样性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入侵脊椎动物作为食物链的上游类群,对生物多样性的危害尤为显著,全球30种顶级兽类入侵捕食者已导致700余种物种的下降甚至绝灭。

以美洲牛蛙为代表的入侵两栖类通过竞争、捕食、繁殖干扰和疾病传播等已造成全球超过500种两栖动物的种群下降,其中90种已经绝灭。同时,很多入侵脊椎动物作为野生动物和人类疾病的自然宿主,对公共卫生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购买易治理难,专家建议进行分类管理

8月28日,《法治周末》记者到北京一大型宠物市场走访发现,基本上售卖中大型鱼类的商家中均能看到鳄雀鳝的身影。小鱼价格在50元至70元左右,大鱼在几千元不等,体型也从几十厘米到一米多不等。

《法治周末》记者还发现,很多商家售卖的鳄雀鳝的颜色并非是常规的黑青色斑点,而呈现为白色或粉金色。

顾党恩直言,其他颜色是人工特别培育的“白化的鳄雀鳝售卖价格比较贵,一般是从变异的鳄雀鳝中选育的,有一部分是用药物处理成这样的”。

他表示“目前,在观赏鱼市场购买鳄雀鳝并不困难”。购买简单也给治理外来入侵物种带来较大挑战。其次,因外来水生动物生活环境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一旦形成入侵将几乎不可能被清除。

除此外,巴西龟、大鳄龟等外来入侵物种在该市场随处可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目前,我国法律中确实并未对鳄雀鳝的销售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严格对鳄雀鳝的销售渠道、途径等进行监管。”

他建议,如果经科学评估后确定鳄雀鳝对我国生态环境有消极的破坏作用,那么就应考虑全面禁止销售鳄雀鳝。不光要对线上线下销售进行限制,对于进口进货渠道等也应一并严格规制。

据悉,鳄雀鳝自身的经济价值非常有限,并且还会造成经济损失。

顾党恩坦言:“早期,绝大部分鳄雀鳝是作为观赏鱼非法走私而来。除了能给部分鱼贩子带来一定利益之外,鳄雀鳝对产业完全没有促进作用。如果鳄雀鳝进入养殖水域后会捕食养殖种,会让养殖户血本无归。”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公共卫生法硕士生导师孙煜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对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对入侵风险高、人工繁育价值低的物种限制繁育”。

同时,孙煜华还提出,应加强对宠物市场的管理,“如果在家饲养蝙蝠、果子狸等‘异宠’很可能会导致公共卫生问题”。

多部法律严格规定“放生”,但追责仍难

《法治周末》记者以购买者的身份询问饲养鳄雀鳝的注意事项时,有商家提示这类鱼“不能和小鱼一起饲养,要和大型鱼放在一起,不然比它小的鱼会被咬死”。但商家并没有提醒记者,不要将鳄雀鳝放生在自然环境中。

实际上,很多外来物种的放生不仅是因弃养宠物,还有一部分是通过“放生”仪式导致外来物种入侵自然。

近年来,巴西龟、大鳄龟等“外来物种”被随意放生的新闻屡见报端,也会有人将从市场上买来的鱼类大量倒入河道放生。

而针对物种放生,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孙煜华表示,该规定发布后,近些年乱放生的行为得到了一定遏制。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生物安全法,对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办法》中也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将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彬彬却表示:“目前对放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宠物、养殖场逃逸的情况还没有很好的监管方法。”

“放生行为极其隐蔽难以发现,很可能将鳄雀鳝混在其他鱼苗中放入自然环境,等鱼长大被发现后,也很难追踪放生者。”孙煜华说,虽然在制度层面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有明确的规定及惩罚性赔偿,但在实践中追踪放生者的难度依旧很高。

专家建议协调各方力量,从源头治理

常年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李彬彬也遇到过不少外来物种入侵的情况,她发现“很多外来物种是通过特殊的渠道进入国内,却缺乏有效追踪该物种繁育和流向的能力,这加大了对确认自然中发现的外来物种个体源头的难度。导致很多人有‘放了就放了,逃也就逃了’的态度”。她认为,需要加强对外来物种追踪、溯源的能力,有明确的溯源条件才能够划清责任并进行追责。

顾党恩认为:“应对高危外来入侵物种最好还是从源头控制,不要让它进来是最好的。如果让它进来以后再处置就很难了,如果它在野外建立种群,那就更难上加难了。”

《办法》第十四条中要求对高危外来生物重点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顾党恩表示,目前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还未正式公布,如果鳄雀鳝被列入,“建议对鳄雀鳝从源头控制,禁止售卖、养殖”。

为从源头限制入侵物种的新增,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办法》从规范引种管理、强化口岸防控、加强境内检疫三个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外来物种入侵。

孙煜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际上,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系统新的规定是在近几年才逐步完善起来的,之前只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提及,还有关于自然保护区内引进外来物种的规定,真正系统性的规定是从生物安全法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将海关、农、林、牧、渔、生态环境等各领域统筹协调起来”。

《办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并在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分别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应当承担的职责。

对于进入国门第一关的海关在口岸防控和监测的职能,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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