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拟于2022年11月提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预计2023年实施。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虐待、遗弃饲养犬将受处罚。
犬只属于个人财产,但犬只也是生灵,犬主对犬只并没有“生杀权”。在现实中,犬主们几乎都认为他们有权对饲养的犬只进行虐待或遗弃,结果,想虐待就虐待、想遗弃就遗弃的现象很普遍。平时,虐待、遗弃动物的事件频发。遗憾的是,对此仅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因为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6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但没有相应的细则解释何为“虐待”,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也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无法保障动物福利。
而《草案》无疑具有破冰意义。虽然仅是地方立法,却值得参考和借鉴。减少甚至杜绝虐待动物行为,仅靠道德约束不行,还要靠法律的刚性。对任何生命的尊重,都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把标尺。地方立法先行先试,制定合理可行的立法规划,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动物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方式逐步建立中国动物福利法律体系。这不仅是简单的动物福利问题,更与生态文明等高度契合,由此很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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