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禽家畜,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依据第六十八条执罚,可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管理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行为。对遛放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小区内除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不及时清除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据第六十八条执罚,可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城管执法人员对遛放宠物排泄粪便行为应该加强监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清扫保洁人员要及时清理,避免造成污染。
四、市城管执法局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执罚。对违规饲养行为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宠物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五、对阻挠执法人员正常管理,情节恶劣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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