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内一只大型犬撕咬2岁女童,女童全身有多处被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犬主人依法刑事拘留。
该事件引发了我市市民对于文明养犬的广泛讨论。“自己平时也时不时会碰到遛狗不拴绳的。”“这是一次警醒,真心希望大家文明养犬,遛狗拴绳。”不少市民表示。
●事件反应
兰山多个小区物业发布“文明养犬”提醒
针对四川崇州某小区内一只大型犬咬伤2岁女童事件,以及平时部分养犬人外出遛狗时并没有用绳索牵引,且放任犬只在楼道内、绿化草地、行人道排泄,在楼层公共区域养宠,夜间犬叫影响其他业主休息等行为,兰山多个小区物业发布了“文明养犬”提醒。
近日,兰山区柳青街道兴冠园社区物业提醒养犬人要约束好自己的犬只,避免发生危险情况。“如果发现养大狗不拴绳的,及时联系物业,会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兴冠园社区物业工作人员李文超说,物业有免费的遛狗绳可以领取。
10月17日,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开元上城小区物业发布“文明养犬”提醒,小区内禁止散养狗、遛狗不拴绳等行为,遛狗时需及时处理粪便,物业同时会加强巡视和管理。
我市禁止饲养罗威纳犬等48种烈性犬
2018年,市公安局和市畜牧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禁止饲养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罗威纳犬等48种烈性犬品种以及含有其血统的杂交犬。
大型犬标准为犬体高(犬只直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7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
根据《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临沂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饲养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携犬进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或者不由成年人牵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