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审查阶段征求意见建议汇总情况
序号
收集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有些家里中已经有二到三只狗狗,出了这个到时候都丢了吗?变成流浪狗吗?建议结合实际情况来拟条例。谢谢。
已采纳
2
1、强烈要求每户至少养两只犬,禁养犬只不能以肩高为禁养标准,有些大型犬性格温顺。
2、严格管控犬类繁殖行业,从源头抓起。
3、对弃养、虐待等行为的养犬人应加大处罚力度
4、加大打击狗贩力度,严格管控未经检验检疫局批准的狗肉贩卖。
1、对重点管理区的规定仍为一只,一般管理区不限制数量,对法规出台前超过数量养犬的进行了例外规定。养犬类型由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局另行确定
2、犬类繁殖由其他法规规制
3、已采纳
4、由其他法规规制
3
条例很多条款提到没收犬只,我觉得不妥。应该要加大对犬主人的管理,比如罚款,档案记录留痕,写检查等。没收狗有什么作用呢,狗狗的智商,它又不会反思,并且,你们没收了,狗狗结局是什么,要充分尊重生命权。尽量减少伤害。这个地球是所有生物的载体,不光是人类的,请给伴侣动物一点点空间,孔子曰,万物存焉。中华民族的传统就是包容博大。
4
还有要做好犬管工作。抓住源头管理,杜绝无序繁殖是关键。否则,流浪狗层出不穷,品种不好,极少有人领养,城市执法扑杀,也是造孽。执法人员,公务人员的形象会受到影响。一个小小的举措,一个温暖的行为,老百姓心里都有一把尺子,守住初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树立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才是终极目标
5
要按超标电动车的办法,给予缓冲三年实施比较人性化,符合民意,现有养的狗允许办证,老狗老办法,发证让主人养到死,要不满大街都是被抛弃的狗,政府要花大力量来收容这些狗,集中养着经费过大财政不允许,无害化处理爱狗人士会闹事,从规范养狗条例正式实施起新养的狗按政府条例来严格管理,这样市民会心服口服
6
绝对不能散养。出门得佩戴好牵引绳和犬口罩,在公共场。犬的大便主人得自动收拾。以免污染环境。
7
请问禁养狗的品种什么时候会发布,然后公告里面说不能在小区公共场所养狗,停车场包括人行道都属于公共场所,是否是小区不能养狗,然后说提供住所证明,是不是需要提供房产证,然后什么是重点管理区,什么是一般管理区。
8
每年登记,有无这么麻烦的。这样遗弃犬会剧增,导致安全隐患大增。
建议第一次登记后,如无啥变动就没必要年年登记!
养犬登记有效期与疫苗有效期一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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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要打造国际文化名城,在城市文明程度方面就应该与国际接轨。在喜欢养狗的国家中,美国、法国、瑞士、日本、瑞典、澳大利亚、丹麦、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匈牙利这些国家都对狗狗非常友善。狗狗在这些国家都得到了善待。他们不仅有动物保护法和各种文明措施和规定,甚至很多国家有宠物养老院,日本的宠物养老院很普遍且配套设施非常好。善待所有的生命是一座城市最好的名片,也是抚州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和抚州人最该有的人文情怀和淳厚的传统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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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好不建议养狗,就是养狗都不能出现在公共场合,喜欢养狗的可以在家圈养,还要定期注射疫苗佩戴狗牌,一旦带到公共场合重罚
部分采纳,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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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倡文明养犬,出门牵绳,自觉拾便;
2、禁养犬只不能一概而论的肩高限制,主要看犬种;
4、严格管控犬类繁殖行业,从源头抓起;
5、对弃养、虐待等行为的养犬人应加大处罚力度;
6、加大打击狗贩力度,严格管控未经检验检疫局批准的狗肉贩卖;
7、对于年老体弱犬只不得强制安装体内芯片,由其主人视犬只健康情况自行决定;
8、加大建设流浪犬只救助基地的力度,政府应每年拨付一定经费用于基地的运行、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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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办理犬证给予一个缓冲期,保留家庭原有的狗狗,给与办理犬证。让这些狗狗善终!否则会造成遗弃,大量的流浪狗,那就是造孽!犬管条例之后狗狗,就严格按照犬管规定。这也充分体现我们政府的人性化,增加公务人员在老百姓心里的好感,这也是守住初心,树立了在群众中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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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规范养犬是正确的,支持新的规定,养犬按规定注射狂犬疫苗出门遛狗拴狗绳。但是另一个方面还应该保护公民合法养犬的合法权益的。并严格执行新防疫法非法买卖狗、非法经营狗肉餐饮业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偷盗狗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只单方面去约束养狗者!并完善流浪动物收容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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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户只能养一只,那么已经养了一只以上的呢?遗弃?增加城区流浪狗数量?建议政策出台前养了几只的仍然是几只,政策出台后新养犬只的家庭只能一户一只。
2.犬只的最低寿命至少七八年,每年年审必会增加养犬人的负担,是否会引发大量犬只被抛弃?建议五年年审一次。
3.颁布条例是为了规范养犬,而不是一味的一刀切,禁止或限制犬只出行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将矛盾激化,规范养犬人文明养犬的行为才是最终目的。
4.对于不尊重生命,随意抛弃、虐待犬只,非法买卖、涉猎犬只的人,更应该严惩。
1、已采纳
2、养犬登记有效期与疫苗有效期一致
3、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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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城市在多年前已经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为什么很多都流于形式落实不下去呢?因为不切实际没有可操作性。因此政府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应该设身处地为养狗人考虑,给予狗狗适当的生存空间和生活质量,因为他是伴侣动物而非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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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长期收留流浪动物,为社会减轻压力的爱心人士应该给予精神嘉奖和经济补助。
2.建议免费办狗证,提供绝育和打疫苗的正规医院
3.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狗贩子,对养狗后抛弃狗以及虐待动物的那些畜生必须严惩判刑!
4、对弃养、虐待等行为的养犬人应加大处罚力度
5、加大打击狗贩力度,严格管控未经检验检疫局批准的狗肉贩卖。
1.已采纳
2.已采纳
3.地方法规无该方立法权限4.已采纳
5.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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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社会多元化和快节奏的时代,养狗是一种热爱生活接近自然和了解生命的路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养狗,所以制定管理条例要人性化、重预防轻惩罚,否则可操作性不强。
2.政府要禁止私人开办狗狗繁殖场,杜绝非法买卖和黑市交易,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的数量。
4.向国际上善待流浪动物的德国、澳大利亚、土耳其等国家学习,政府提供免费疫苗,在街道上设立流浪狗喂食器,允许狗狗乘坐交通工具等等。
5.加强文明养犬教育,提倡适龄绝育,领养代替购买等。
6.政府要加大对流浪狗收容基地的投入,依靠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对流浪狗的救助和管理。
2.不予采纳,无上位法依据3.不予采纳,无上位法依据4.部分采纳5.已采纳6.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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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厉打击偷盗,贩卖,出售狗,严禁食用狗肉,严惩主人弃养狗,纳入征信名单,严惩虐待狗狗的行为。
2中华田园犬和其他狗狗一样具有同等生存的权利,坚决反对禁养中华田园犬。
3建议政府设立流动绝育车,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流浪狗的数量,减少无序繁殖
4成立流浪狗救助站,鼓励居民收养救助流浪狗,给与适当补助,让更多的流浪狗回归家庭。
5街头设置环保自动狗粮机,鼓励居民用矿泉水瓶等可回收物品为流浪狗换取狗粮
1.部分采纳2.已采纳3.不予采纳,建议内容与条例无关4.已采纳5.不予采纳,建议内容与条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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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宿舍区不可以养狗,那住在宿舍的人怎么办?带着狗搬出去???如果狗不能去地方遛,那是不是需要划出一个地方专门遛狗?那狗就天天待在家不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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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狗贩子,对养狗后抛弃狗以及虐待动物的那些畜生必须严惩判刑!
2.应该加强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宣传,从学校的娃娃们开始教育,了解各类动物习性,社区里也应该多做正面宣传活动
3.应该保护我们本国的中华犬,对大型犬不应该论身高来一刀切,已经养了的继续养,新规出台后禁止养的就不养了
4.建议各个小区里面划出一块专门的遛狗区域,市区各角落也选择一些人流量少的僻静场地允许养狗人带狗出来玩耍的地方比如城外、梦湖东路、湿地公园、汝水冬泳基地那边都有好大的空地,划出一个圈专门让养狗人遛弯
5.建议免费办狗证,提供绝育和打疫苗的正规医院,费用合理
6.对长期收留流浪动物,为社会减轻压力的爱心人士应该给予精神嘉奖和经济补助
1.不予采纳,无立法权限2.已采纳3.不予采纳,参照其他设区市做法,禁养犬只由有关部门确定4.已采纳5.已采纳6.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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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经养了两只狗的不能强制要求人家养一只,宠物伴侣犬跟主人多年己有很深感情,尤其是一些温顺听话的家养犬。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就看他们对待动物的态度,我们是一个与国际接轨的文化都市,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西方文明发达的国家是把狗视为家人并严禁捕杀的,比如德国等国家,爱狗的国家领导人,像普京,奥巴马,英国女王,拜登,泰国国王等人都是非常爱狗的,我们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就要与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善待宠物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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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小区一楼住户养狗
不予采纳,与法律原则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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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子女常年不在身边,都是狗陪伴的,不懂这些条例和法规,如果他们触犯是否就要强制罚钱抓狗
不予采纳,与条例制定内容无关。立法后将加大普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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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居民区禁养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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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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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四人以上的邻居联名投诉狗叫频繁严重侵犯众人的睡眠权者,均应视为不具备养狗的居住条件,或者视为有虐待动物的行为而禁止其养狗
不予采纳,无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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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公共场合遛大型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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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减少对导盲犬等持有证件的工作动物的限制,并将所有持证的工作动物都做特殊管理,而不仅限于导盲犬、导听犬、扶助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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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危险犬只和三年内有伤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栓养,除需要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建议能修改此规定,改为“危险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栓养,除需要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三年内有伤人记录的犬只,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带嘴套。”
有伤人记录犬只危险性较大,不建议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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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因捕捉、饲养过程中死亡的犬只,有关机关、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送到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处置和丢弃。”应改为:“从事犬只饲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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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监测、诊疗许可等工作,对犬只诊疗、养殖以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疫情监测、犬只诊疗机构的管理等工作,对犬只诊疗和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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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养犬自治管理。”应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做好城乡、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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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犬只满三月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完成免疫接种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及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应修改为第十五条“犬只满三月龄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确定的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犬只完成免疫接种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情况及时录入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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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方便登记的原则,在同一场所进行犬只免疫、办理养犬登记。”应修改为“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免疫接种、方便登记的原则设置免疫登记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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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及犬只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应改为:“公安机关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动物诊疗机构及犬只免疫点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其收费标准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