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犬类管理办法》发布多个规定您需留意
株洲晚报9月27日讯(记者赵孟)养狗需要办哪些手续?办好手续后,平时遛狗有哪些“禁区”?万一爱犬不小心伤人怎么处理才恰当?这些问题,在我市最新发布的犬类管理办法中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9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株洲市犬类管理办法》(下简称新办法)的通知。这是时隔两年后,我市再次就犬类的饲养和管理出台管理规范。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较2007年印发的《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新办法按照“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总原则,在内容上进一步完善:除对犬类养殖场所环境以及销售管理新增系列硬性规定外,还结合实际具化犬类伤人民事责任处理办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市区控制养狗总量城管协助捕杀野犬
恶犬伤人事件的层出不穷,成了许多城市的一块“心病”,而根治这一“心病”的良方也一直在寻觅。新办法指出,市政府成立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等单位,共同负责全市犬类饲养、管理工作。
相比2007年规定,新办法将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范围具化,其中城管部门协助狂犬、野犬捕杀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的疫苗供应和接种、病人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咬伤人的狗,要当天送指定单位留验
对发生狗伤人事件,此前虽有规定,但“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内容显然在具体操作中过于模糊。“这个民事责任到底是什么真不清楚?遇到事真怕扯皮不清”家住天元区香草园的刘女士说。
新办法打消了刘女士的疑虑。此次发布的犬类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了相应责任:饲养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还应当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销毁。
狗吠扰民屡诉不改,按新办法要捕杀
已领取《养犬许可证》的犬只吠声扰民,被投诉一次后再度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捕杀犬只。
办法同时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犬类管理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从事犬只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履行应尽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携狗狗逛公园、坐公交都是不允许的
你知道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幼儿园等区域都是不被允许的。新办法再次重申禁止养狗和禁止犬类进入的场所。其中,医院和学校的办公服务区,以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都是明确要求禁止养狗的。此外,在居民区,对于烈性犬也是禁止饲养,烈性犬种类已由公安部门公布。
办法还明确规定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对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12月6日前,养犬证要重办
想要合法养狗必须办证,这个大家几乎都知道,但是新办法施行,此前已经提出申请并获得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展览、表演许可的市民或单位是不是也要做些什么呢?
市公安局指出,养犬新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犬类饲养、养殖、销售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今年12月16日前),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株洲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因养犬地址、养犬人、养犬人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在30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犬证、犬牌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犬类养殖场所要达标
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的距离在500米以上;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具备冲洗、消毒、污水和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在犬类养殖场所还需要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新办法对犬类养殖场所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